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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袭与革新:民国时期湘南瑶族的婚姻观

2020-09-10苏雪莲

今古文创 2020年2期
关键词:湘南瑶族婚恋

摘  要: 近代中国,西学东渐,整个社会呈现变革状态。婚姻作为族群延续和传承的重要手段,势必受到社会变革影响,以神州瑶都江华为中心的湘南瑶族也感受到了这种“青萍之末”。民国时期湘南瑶族的婚姻观也开始从传统向现代演变,固守传统与融会贯通并存:一是婚恋过程中的破旧迎新;二是民族内婚制度逐步打破;三是家庭责权日渐平等化;四是原始封建习俗的残留至深;五是地区观念差异较明显。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新变,既是传统习俗在民国思潮冲击下的妥协,也是民权主义女性化与区域化的结果。

关键词: 瑶族;婚恋;因革;民国;湘南

中图分类号: I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8264(2020)02-0070-04

民国时期社会发生巨变,外来思潮的不断涌入解放了人们禁锢了千百年的思想。湘南瑶族作为瑶族的重要一份子,在这一场变革的浪潮中也不可抗拒地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婚姻观上则格外的明显。从远古至今,湘南瑶族的婚姻观便不断地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改变而发生着变化,民国时期,湘南瑶族逐渐打破狭隘自守的民族内婚制度,开始对外进行民族间的通婚,湘南瑶族真正地开始与中国、世界连通起来。同时受西方思潮的影响,湘南瑶族逐步形成并完善了基于社会责任分工,以承担家庭责任大小来划分家庭地位的较为平等的婚姻观,虽然在某些方面仍旧夹带着封建残留,但在之后长期的发展中这些原始的封建残留都将被逐步清除。

一、婚恋过程中的新与旧

湘南瑶族在中国大地扎根数千年,从相识、相恋到缔结婚姻,湘南瑶族形成了一整套独属于自己民族的婚恋方式。民国时期,外来的事物与思想的巨浪颠覆了湘南瑶族传统的世界,湘南瑶族千百年发展形成的婚姻观也发生了改变。民国时期湘南瑶族婚恋方式上的守旧与革新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婚前恋爱方面。民国时期瑶族恋爱方式大体上仍旧是因袭传统,以歌声结缘,以舞蹈示爱。歌声是瑶族独特的语言,他们用歌声传递情感与故事,不拘时间与地点,兴之所至,就开怀畅歌。“瑶族青年男女婚前交往比较自由,他们以歌为媒,自由恋爱。”[1] “对歌”是瑶族青年表达爱意,结成婚姻的重要媒介。对歌这一恋爱方式形成时间早,历史悠久,但直到民国时期仍旧是湘南瑶族青年恋爱的主要方式。究其缘由,对歌示爱不仅符合湘南瑶族民族性格,而且还是湘南瑶族婚恋观中恋爱自主权的代表。湘南瑶族面对新世界的“新”则是以对性思想的解放为标志的。民国时期,湘南瑶族减小了对性的束缚,家庭和民族对于婚前性行为尤其开放,他们不反对婚前性行为,“瑶俗处女通奸,认为常事,女子父母见之,亦只笑而不语。若与媳妇通奸,倘被父母及其丈夫撞见时,必遭恶打,盖瑶俗以此为最不名誉之事。”[2]但对于婚后通奸这种有悖于伦理道德的行为则是格外的反对。“一议犯奸者,案规上户罚钱二十千,中户十八千,下户九千。”[3]这体现了湘南瑶族婚姻观中道德限制的一面,未婚男女拥有性自由,但婚姻中绝对不允许出现过度的“自由”。

第二方面是订婚结婚,湘南瑶族在订婚时大都体现了“新”,而结婚时却更多地彰显的是“旧”。民国时期,湘南瑶族打破民族压迫,接触新世界,开阔了眼界,经济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因此在订婚时收取的礼金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的增长。从以往只是“婚假用铁钴锛为聘财”[4]的象征性礼金,到《江华瑶族》中记载平地瑶在订亲时会准备“三个六”,即60斤猪肉、60斤米酒、60个粑粑。数量与价值上的增长显示了湘南瑶族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受民国时期资本主义影响的结果。湘南瑶族结婚时的婚礼仪式则是更多地承袭传统,湘南地区的结婚仪式大致可以分为过礼、定日子、送日子、坐歌堂、結婚宴席和哭嫁等。“结婚之日,女子头上环插尺许长之银钩挂,并满插山花;衣服上则红一片、白一片、绿一片,好似和尚所服之百衲衣。新郎之装饰,不过比平素稍为整齐,唯戴稻草织成之帽,披拂满面,甚是奇观。是日新郎先到女家,俗曰‘取亲’。”[2]这些仪式与礼节大都是承袭传统的,是湘南瑶族民族历史的结晶,具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应当保留。在后来,独特的婚俗仪式也成为了湘南瑶族名牌上极具特色的一笔。

最后是婚后生活方面的旧与新。民国时期湘南瑶族婚后生活大都得到了比较大的革新,无论是一夫一妻制的普及,还是再婚自由,都是其革新的表现。民国时期除了个别富裕或无子的家庭会纳妾,湘南瑶族基本都坚持一夫一妻制了,且对于离婚后再嫁的自由较汉族也更高。“一议寡妇财礼,放水牛二只,钱六百文,穷者钱三百文。”[5]在清朝时期,贵州省的石碑上明文书刻着寡妇再嫁的彩礼钱,且“离婚后再婚的只要双方愿意,社会不会干涉和歧视。”[6]这表明了湘南瑶族的再婚是不为人所耻的,社会也支持再婚女性的利益。虽然湘南瑶族支持再婚自由,但是他们并不支持和理解离婚,这是其革新中陈旧的一面。不过这也是由于湘南瑶族大都是自由恋爱的,因此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离婚现象很少,因此社会对于离婚的支持度不高。

二、民族内婚制逐步打破

瑶族拥有着悠久的历史,广西瑶学会和上海复旦大学现代人类学研究中心根据他们对瑶族人群DNA抽样调查分析,确认了瑶族主要来源是古代的九黎和三苗。由此推断出,远古瑶族在蚩尤战败后迁居到了偏远落后的南方地区,就此定居,逐步发展成为了现在的瑶族。在长期被汉族和其他民族欺辱奴役的过程中,瑶族逐渐进行民族封闭。宋代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瑶族婚姻制度发展为族内婚姻,禁止与外族通婚。《过山榜》中就记载了:“一准令十二姓王傜内行嫁,不许族外婚配。”[7]这样的禁令最早出现在宋朝并不是毫无理由的,因为自唐代开始各地战争频发,苛税不断,瑶族先民饱受战争与剥削之苦,被迫隐于山林之中。但这仍然无法摆脱封建统治的魔爪,在长期受他族剥削的过程中,瑶族对外族的厌恶愈加严重,这些怨愤不断积累,在宋朝时期便成型为针对族内的民族内婚制度。这样的内婚制度在各朝各代不断延续,到了清代才开始有了一丝破碎的影子。

清代是个满族统治的时代,统治者也是与瑶族一样的少数民族,因此对于少数民族的压迫和民族歧视略有减少。瑶族在这一时期与外族交往更加频繁,甚至有些地区瑶族和汉人开始和睦共居。《江华县志》中记载:“江华半系瑶人,半系土著,亦有外来人入籍耕凿为业者。”走出舒适圈的瑶人在见识到了中原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后,自然不甘于一直屈居一角,他们开始尝试着与外族沟通交流,少数瑶人甚至开始学习汉语,以期能够与汉人沟通学习,以发展自身。这样的发展持续到民国时期,封建王朝覆灭,民族平等思想进入每一个人的视野,瑶族才真正地开始沉思民族婚姻关系。到了民国后期,湘南瑶族被战争与新思潮强势推开半遮半掩的大门,民族内婚制度这一冰封了湘南瑶族几千年的冰块开始被“新”的阳光融化,更为自由的婚姻观念如同化冰之水,悄无声息地流淌在湘南大地,流淌在每一位湘南瑶民的心中。

内婚制度在瑶族内部延续千年,民国时期开始真正地逐步消亡,这根源于时代的巨变,涉及了一系列经济、政治与文化等因素。但究其根源,瑶族与其他民族和谐平等的关系才是打破民族内婚制度的第一大重拳。

三、家庭责权日渐平等化

与中原地区长期的男尊女卑思想不同,瑶族女性自古以来就拥有着较高的地位。瑶族女性社会地位形成因素多种多样,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源于瑶族内部的经济生产活动的稳定性。瑶族与汉族一样,在远古时期经历了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但由于瑶族采集业始终占据经济生产的重要地位,而妇女则是采集业的中流砥柱,因此妇女地位并没有像汉族一样急剧降低,除了在婚姻制度上的“从母姓”变成了“从父姓”,并没有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化,甚至于在清代时招郎入赘还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婚姻形式。以“变”为时代特征的民国时期则较其他时期更为不同。民国初年瑶族女性地位较其他时期有增无减,与明清时期“嫁女”为主流的结婚方式不同,民国时期招郎入赘现象较清朝更加普遍。江华瑶族高山瑶“招郎入赘”甚至还根据社会和家庭情况不同发展出了三种不同的形式:一是男从女性,即结婚后,男子落户女方家,改换女方家的姓,所生下的子女也从母姓。二是“上门女婿”,即结婚后,男子至女方家生活,不改名换姓,所生孩子第一个从母姓,第二个从父姓。三是“两边走”,即结婚后双方都不迁户口,双方家庭都需要照顾,男女双方在男方家生活一月或者半月,又往女方家生活一月或半月。“招郎入赘,这是限制族外婚的一种形式。”[4]虽说这种形式出现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婚姻限制,但从其根源来讲,这仍旧是女性地位高才能有的产物。另一类因素是瑶族长期进行自我封闭,受汉族男尊女卑思想影响小。瑶族在秦代开始迁居深林之中,鲜与外界进行思想上的交流,而男尊女卑的思想在汉朝时才开始成为主流。拥有独立劳动能力使瑶族女性不受裹脚所苦,与习惯于依附男性的汉族女性完全不同,湘南瑶族的女性拥有能够供给自己与家庭一部分生活的劳动力,所以在家庭中也占有更多的话语权。所以即使后来民族间交流加强,汉族男尊女卑的思想传播过来,对湘南瑶族的影响仍旧微乎其微,他们也不会为之所动。

瑶族女性的地位是由历代瑶族女性自己拼搏而来的。与大多数深居闺中的汉族女性不同,瑶族女性不仅承担着家庭中的杂务,也承担了一部分田地间的劳作。“瑶族妇女,赤足登山砍柴,厥高唱其快乐之歌,其力量比男子还大。”[2]也正是由于女子负担着家里大部分的责任,撑起了家里的半边天,是决定一个瑶族家庭能不能和美的最重要因素,因此湘南瑶族父母与青年都偏好年纪稍大的女性,他们认为年长的女性更成熟,也更能肩负重担,因此不仅是湘南瑶族,整个瑶族的“结婚年龄都呈现出女大男小的特点”。[8]但这种情况在民国时期有所改变。民国时期基于理论的“人权自由”开始传播,人人平等的思想从口号到行動不断发展。基于理论与实际的平等相互交融,湘南瑶族女性的地位进一步提升,且得到了深层意识方面的提升。女性不再被“扛起家庭梁柱”的要求所束缚,家庭选择媳妇儿也不再单纯以年龄与干活能力为标准,湘南瑶族结婚年龄日渐多元化。

湘南瑶族婚姻中造就平等的地方就在于家庭的责任与权力划分是完全一致的,承担的责任越大权力就越大,这一点上湘南瑶族一直走在前列。

四、原始封建习俗的残留

湘南瑶族的婚姻在各个时期较之各个地区来说更为自由,但也不代表完全没有限制。湘南瑶族“恋爱自由,但婚姻最终要由父母或舅舅决定。”[9]湘南瑶族青年只能说在恋爱上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缔结婚姻时真正的决定权还是掌握在父母或者舅舅手中的。这里与汉族有个很不一样的地方,那就是婚姻权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掌握在舅舅手中。连南排瑶有句谚语:“天上雷公,地下舅公”,这简单的一句话就表明了舅权在瑶族的重要地位。舅舅对青年男女婚姻的控制权除了决定婚姻是否成立外,还体现为瑶族特有的姑舅表婚制度。姑舅表婚在宋朝时就已经出现,元明清时期不断发展。这是一种源于原始婚制的一种形式,也体现在瑶族对于族外婚的限制。瑶族针对姑舅表婚出现了一种名叫“酬婚”的婚姻形式,即“生母还之母家,曰一女去一女来”,甚至于如果姑姑之女需要外嫁,还要经舅家同意,并对舅家进行赔偿。这样的婚姻制度源于原始封建观念,是瑶族男女自由婚姻的严重限制。清朝同治二年时,所立石碑上书:“一议讨外甥女,男家罚牛八只,钱十千。”[5]这标志着姑舅表婚制度在清朝时期已经开始逐步瓦解,部分地区开始废除民族内婚制度。到了民国时期这样的姑舅表婚的情况,出现的频率较其他时期稍微减少,但仍旧没有完全根除,湘南瑶族中大部分地区仍旧遵守着这样的陈规陋矩。这是由于民国时期湘南瑶族虽然开始接受新思想,但仍旧有一些守旧分子固守成规,且湘南瑶族在婚姻的决定权上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影响尤为深刻。这种思想影响了湘南瑶族几千年,想要在一朝一夕间除去是不可能的。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的不断解放,这种现象也逐渐消亡,成为了历史。

除了姑舅表婚,民国时期湘南瑶族甚至还有兄死弟继和抢婚形式出现,不过这种现象只占极少数,可以略之不谈。

五、地区观念差异较明显

民国时期,湘南瑶族的婚姻制度不断发展,民族内婚制度在逐渐被打破,虽然仍有着一些原始残留,但总的来说前景是一片光明的。但广西地区的瑶民却仍旧沉溺在旧的婚姻制度中。《瑶族通史》中记载:“在广西阳朔,瑶族民间习惯法规定:‘瑶不穿出,民不穿进’。”“广西南丹白裤瑶只在本民族内通婚,民间有‘鸡还鸡,鸭还鸭,狗不同猫睡,瑶人不同汉、壮族打亲家’。”[9]这证明民国时期在广西地区民族内婚制度仍旧顽固,原始封建风气更为厚重。

究其原因是由于广西地区较湘南地区地理位置更为偏远。广西地区的瑶族人民自古居于深山之中,比湘南地区的瑶民更为封建自守。民国时期,新的思想与经济生产方式已经传入了湘南瑶族,而广西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仍旧未能接收到时代巨浪的水花。思想上的陈腐与经济上的困苦在面对同一时期其他地区的发展时显得更为落后,广西瑶民为了掩盖其落后不得不加紧了对婚姻制度的监管,用民族内婚制度来维护所谓的体面。这样的情况体现了婚姻观的革新具有区域性,受各种条件的影响与制约。

民国时期是一个新旧交替,混乱纷杂的时代,处于其间的湘南瑶族原本传统的婚姻观遭受冲击,新的观念不断出现并发展,最终形成了新旧交杂的婚姻观。出现这种情况最重要的原因是当时中国境内民族平等及解放思想等理论的传播。民国时期,马克思主义在湖湘大地上广为传播,不仅影响了革命青年,也影响了湘南地区的瑶族人民。湘南瑶族开始解放思想,从封建愚昧中走出,接触新知识、新文化,进而改变自身。孙中山先生新三民主义中“民族主义的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思想,为湘南瑶族融入中国与世界提供了条件,湘南瑶族以此为踏板,一步一步探索更为广阔的天地。同时湘南瑶族受民权主义影响女性觉醒速度加快,女性要求解放自身,赢得家庭权利与义务的真正平等,民權主义逐步女性化。先进的理论带来的先进思想是湘南瑶族婚姻观革新的根本原因,只有主观上深植自由平等思想,才能进一步外化到行动中来,一点一点,改变整个民族的观念与行为。

民国时期,中国万象更新,湘南瑶族在这场时代的巨浪下也不能免俗。在处理民族间关系时,他们勇于打破陈规,走出民族内婚的狭隘圈层,与不同的民族沟通交流,从中寻找自己民族的出路与未来。同时加强民族内部的自我完善,他们以所接收到的新思想为指导,革除内部弊端,在原本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婚姻制度中的责权分配,让其原本的平等自由登上新的台阶。当然,湘南瑶族对于婚姻制度的革新仍旧比较狭窄,对于一些不平等、不自由的婚姻制度仍旧放任其发展,没有彻底革除。但与同一时期的其他瑶族相比,湘南瑶族又因其地理位置的特殊而呈现出探路与先导的范式效应。

参考文献:

[1]李祥红,任涛.江华瑶族[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2]白眉初.中华民国省区全志·湖南省志[M].北京:中央地学社,1925.

[3]刘世彬.瑶麓瑶族婚规碑管窥[J].贵州:贵州民族研究(季刊),1991.

[4]奉恒高.瑶族通史(上)[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5]覃延生,项夔.两块有关瑶族婚姻制度的石碑[J].贵州:贵州民族研究(季刊),1985.

[6]李祥红,任涛.江华瑶族(中)[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7]《过山榜》编辑组.瑶族过山榜选编[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

[8]徐祖祥.瑶族文化史[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1.

[9]奉恒高.瑶族通史(中)[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苏雪莲,女,河南新安人,湖南科技学院人文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地方文化。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湘粤桂边区民间文献研究及数据库建设”(项目编号:15YJC87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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