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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发展与扶贫攻坚

2020-09-10张洪远

环球市场 2020年6期
关键词:政府干预

张洪远

摘要:市场化状态下的农村金融发展不能减缓农村贫困,而政府干预下的农村金融发展却有利于农村的贫困减缓。主要原因在于金融资本是逐利性的,市场化的农村金融发展较少的将金融资源投放到农村地区,而政府干预下的农村金融的强制“亲贫”效应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将资金配置到农村地区,从而减缓农村贫困。

关键词:农村金融发展;贫困减缓;政府干预

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使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扶贫事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的实施,使得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由2000年的9422万减少至2010年的2688万,贫困人口平均每年减少673万,年均下降11.8%。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仍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贫困人口,并且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农村地区的绝对贫困人口数量依然庞大。由《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的数据可知,如果以1274元作为农村贫困标准,那么2010年我国的农村贫困人口为2688万,但是如果以2011年的贫困标准2300元来计算,那么2013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已达8249万。我国贫困人口不仅数量在增加,其减少的速度也逐渐放缓。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市场格局,金融发展水平获得很大的提高。但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金融市场未能有效配置资源,银行业垄断现象严重,信用体制不完善,结构不合理,政府干预。这些不仅与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密切相关,而且对中国的贫困状况也会产生影响。从金融角度来考察贫困问题,对于提高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水平以及脱贫能力有重要意义,扶贫开发工作不应仅仅只发挥“输血”功能,更应发挥其“造血”功能,这也可以提高扶贫开发的水平和效率。随着金融发展的深化,金融资源会慢慢的渗透到农村地区,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从而有利于贫困减少。

一、政府对农村金融干预的表现

中国政府推行“三农”政策以帮助贫团地区的农村发展,这种政策性的强制“亲贫”效应将有助于增加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的收入,由于金融发展的“门槛”效应,穷人的初始资本较低而不能达到金融服务的要求,而富人由于其先天的财产优越性能获得金融服务从而增加其财富,这使得金融的市场化在其发展初期更有利于富人,穷人几乎不能从中获益,这将不利于贫困发生率的降低。

政府对金融市场干预的支农金融政策主要体现在:一,1994年成立第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发放农业贷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二,鼓励和利用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一一农信社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综合开发和农业生产:三,将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农村地区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地区的集体所有企业和农业企业可以从该银行获得贷款服务等。政府对金融发展在“三农”问题上的其他干预包括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地区引进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由于金融资本的逐利性以及政府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而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这使得对于商业性、合作性和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来说,其自身的发展过程是不断市场化的。这体现在:深化农信社改革,将其作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实现农信社由存量到增量的转变;1998年,政府要求所有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贷款责任制,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将贷款责任落实到个人;同时,大规模撤并县级和县级以下的营业网点,上收贷款权限;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降低门槛,鼓励和引导各类中小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等。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将降低其对农村地区的贷款,如果除去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中增加的扶贫贷款和支农再贷款的话,那么金融的市场化发展将更高程度的减少农村贷款。这显然是不利于贫困减缓的。

目前,中国正在努力构多层次、功能互补和适度竞的农村金融体系。此外,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也正在稳步推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融机构农村贷款的持续增加;新型農村金融机构的数量增加,金融覆盖面越来越广。中国的整体金融发展不利于减缓贫困,而政府对金融干预的支农政策,使得部分金融资源被迫投向利润较低的农村地区,这种强制性的“亲贫”效应促进了贫困减缓。

二、金融扶贫的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推动农村金融的组织制度创新,减少农村金融抑制,提高农村金融供给。降低贫困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依据经济学原理,解决外部性的最好方法是政府干预。因此,政府应加快对农信社和农业银行等传统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改造,使其适应农村金融需求。创新农村商业性金融组织,重点支援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合作性金融组织应主管小额信贷。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应将其业务重点放在支持农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建设上面。鼓励和引导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效率,使更多的低收入农户能够获从中得好处。

第二,政府应为金融扶贫作用的发挥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一方面应该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鼓励更多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目前,很多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大多以扶贫试点的方式存在,难以发展壮大。农村金融市场风险高,回报低,这也使得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供给远远不够。因此,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搭建资金供求的信息平台,以减少交易成本。该平台包含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信用水平,借贷资金的用途,预期还款能力以及项目的运作信息等,使农户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有更深的了解,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第三,金融机构应开发设计针对农户的信贷产品。为了有效的实施金融扶贫,金融机构应该开发针对农户、作坊主、小商贩、小手工业者等低收入群体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户的多种金融需求。此外,金融机构在向农户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可以对贷款农户进行种植、养殖、加工等项目技术培训,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实现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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