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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防“不怀好意”的诬陷

2020-09-10吕德文

当代陕西 2020年4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党员干部机构

吕德文

纪检监察机构应该主动地公开办案结果,给党员干部正名,而不应该等着被诬告的干部提出申请。

近段时间,各地纪检监察机构陆续公布了一批诬告他人的案例,恶意举报者受到了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处置,被诬告者也得到了正名。

判断是不是诬告陷害行为,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主观上恶意陷害;二是客观上虚构事实。这两个要件看上去界限清晰,容易判断。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把握。

举报材料的信息量最需要

主观上恶意陷害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最简单的划分就是为了公益还是出于私心。但从纪检监察工作的视角看,绝大多数举报其实都是由利益相关者做出的。为何?除了利益相关者有动力相互“监督”外,更重要的是,只有利益相关者才能获得相关证据。

我们在基层调研中发现,那些“出名”的老上访户,或者说单位的“刺头”,掌握的“黑材料”真是多。倒不一定是这些人有心去搜集材料,而是其他有利益冲突者自然会把线索提供出来。久而久之,这些人就成了信息的汇集中心。这些信息,不少是捕风捉影的,但从概率上说,也是有一定真凭实据的。在这个意义上,哪怕举报者是出于私心,但他很可能代表—部分群体的意见。

况且,从纪检监察的工作需要看,不能简单从动机上判断举报性质。这不仅因为举报、信访是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尽量占有更多的线索,本来就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也就是说,对纪检监察机构,更在意的是举报材料是否具有价值。

而信息的价值从何判断呢?更多依赖于经验。打个比方,针对同一个被举报者,同一事件,纪检监察机构收到了不同举报人的反复举报。从经验判断,很可能意味着被举报者在某些事情上确实有猫腻。反过来说,如果纪检监察机构对举报件置之不理,甚至都不找被举报者核实,很可能是因为经过“研判”,认为其提供的信息没有什么价值。

概言之,“主观恶意”不好判断;并且,纪检监察工作客观上需要调动举报者的主观能动性,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占有信息,获取线索。

提拔“缓—缓”,人生—个坎

就“客观上虚构事实”这一情节看,在实践中也不是很好把握。

特别对于举报者而言,只要是“听说了”“看到了”“合理怀疑”很难说是虚构事实的。事实上,纪检监察机构早已形成了对举报信息的有效甄别机制,甚至形成了制度规范。比如,是否实名,是否有多个信息源,是否有原始凭证,都是信息甄别的有效标准。

对于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构必定会处理,且一定会和举报者见面核实信息;对于那些有多个信息源和原始凭证的,也会优先处理。简单而言,在过去的纪检监察中,其关注点在于举报信息是否有用,并不关心这些举报是不是诬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带病提拔”是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极为忌讳的一个现象。被举报者哪怕有一点瑕疵,甚至只是“捕风捉影”的谣传,组织部门出于稳妥,也通常会选择“缓一缓”。但对于被举报者而言,或许就是人生的大坎—一一次提拔不上,很可能意味着再没有机会了,极为打击干部积极性。

纵容诬告,加重基层负担

一方面,正是因为纪检监察越来越严格,对一线干部的影响越来越大,监督效果也越来越好,就越是会刺激举报。再加上技术手段越来越方便,尤其是网络举报的比重越来越大—一网络不仅速度快,且还可以兼容多种证据资料(包括视频、音频、文字、图片),这是传统的书信、电话乃至于走访举报做不到的。纪检监察机构需要耗费越来越多的精力来甄别信息,如果不对信息源的真实性本身加以规制,一味鼓励举报,反而会堵塞正常举报的通道。

另一方面,如果纵容恶意举报和诬告行为,很有可能造成不正常的政治生态,反而会导致“小人得志”的不公现象。

比如,几乎每个单位都有一些“刺头”。他们不仅工作消极,且还经常因“看不惯”而随意批评单位领导。一些单位领导出于和谐稳定,不给自己添麻烦,也大多采取默认的态度。久而久之,这些“刺头”反而成了特殊人士,甚至因为“敢说”“敢提意见”,上级在督查检查考核时还愿意找他们。

很多基层干部都认为,其实真正把“冗员”调动起来,基层负担重其实是个伪命题。但现实情况是,基层普遍存在两极化现象:领导班子带着年轻干部拼死拼活地工作;一些遇到天花板的干部得过且过;还有一部分“刺头”不仅态度消极,且还搜集干事人的“把柄”。如果纪检监察部门不分青红皂白地问责,对基层干部的打击实在是大。

处理诬告的几个关键点

基于对基层的长期观察,换届选举期间都是信访件比较多的时候,而且很多举报真假无所谓,只要打击到“对手”就可以。有一个村,换届后还长期出现各种理由的举报,总之是要让“对手”不得安生,一个先进村硬生生被折腾成了软弱涣散村,镇党委政府不得不派驻工作组进行整治。可见,诬告成风在有些基层已经严重影响了政治生态。

诬告虽不好处理,但不处理还不行。那到底如何办呢?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把握:

一是推行实名制举报。尤其是涉及个人声誉和重大利益的举报,一定要求实名制。现有的工作机制里,对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有区别,但并未细分。比如,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时刻和平常时期,对于是不是实名举报,得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在平时,可以用常规的研判方法进行,因为并不直接影响被举报人的利益;但在换届期间,最好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把匿名举报放置一边为好。

二是鼓励有理有据的举报。对于那些有理有据的举报,哪怕是匿名也需要鼓励。纪检监察机构在办理案件时,很多仅仅是依据线索做简单核实,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或许是一个打击。有几个举报者,为了找出被举报者的“黑材料”,可谓是想尽办法,最后依靠不少原始凭据把被举报者拉下了马。问题在于,这些材料对举报者而言不容易,但对纪检监察机构来说,其实是很容易查实的。如果纪检监察机构对有理有据的举报也采取消极态度,做了群众的尾巴,那还真可能把群众逼上诬告的路上去。

三是要坚持事后追究的原则。从工作实际看,纪检监察机构对举报不应有善意举报或恶意举报的区别,但就举报的后果而言,纪检监察机构需要做出判断。查无实据的,需要为被举报者正名。如果举报者也是党员干部,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且客观上对被舉报者产生负面影响的,需要对其纪律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正名的程序非常烦琐,比如某县被诬告的几名党员干部,3年时间没有一个提出申请。原因何在?主要是正名的成本过高,程序过于烦琐,很多干部干脆就忍了。所以说,纪检监察机构应该主动地公开办案结果,给党员干部正名,而不应该等着被诬告的干部提出申请。最怕的是,纪检监察机构调查过了,事情也不追究了,但就是不公开给个说法,让举报这个事“吊”着,不仅举报者不甘心,被举报者的心里也极其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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