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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目标导向下海南省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的构建

2020-09-08陈曦梁松斌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20年8期
关键词:保护地保护区海域

陈曦,梁松斌

(1.琼台师范学院 海口 571127;2.海南大学 海口 570228)

0 引言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自然保护地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该指导意见是我国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根本遵循和指引,其针对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构建进行顶层设计,将我国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大类型。在这一框架下,对已建设的海洋自然保护地进行归并整合,在海洋强国建设中对潜在的海洋自然保护地进行发掘完善,细化既体现本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等课题,值得深入研究。本研究以具有丰富海洋生态系统类型的海南省为例,对此展开区域性的探索。

1 研究对象

1.1 国际社会对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定义和分类

1999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海洋自然保护地定义为“任何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有效方式建立的,对其中部分或全部环境进行封闭保护的潮间带或潮下带陆架区域,包括其上覆水体及相关的动植物群落、历史及文化属性”。这一定义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IUCN 将自然保护地的6种类型应用于海洋自然保护地,即根据不同的管理目标,将海洋自然保护地划分为严格的自然保护地(第Ⅰa类)、荒野保护地(第Ⅰb类)、国家公园(第Ⅱ类)、自然文化遗迹或地貌保护区(第Ⅲ类)、栖息地和物种管理区(第Ⅳ类)、陆地和海洋景观自然保护区(第Ⅴ类)以及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自然保护地(第Ⅵ类)。

1.2 我国与海洋自然保护地相关的定义和分类

目前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地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2个类型。《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7504—1998)》将海洋自然保护区定义为“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并将海洋自然保护区细分为海洋和海岸自然生态系统、海洋生物物种以及海洋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3个类别16个类型。2010年原国家海洋局修订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将海洋特别保护区定义为“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并将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海洋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生态保护区和海洋资源保护区。可以看出,海洋自然保护区侧重于保护与管理,而海洋特别保护区侧重于有效保护与科学开发相结合。与IUCN 根据管理目标提出的六大类型相比,其在保护地保护与利用的细化管理程度方面仍有较大差距。

1.3 海域空间范围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被划分成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不同性质的海域;沿海国的主权涉及内水、领海(包括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以及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沿海国对其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管辖权;不属于国家管辖的只有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1]。

尽管《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7504—1998)》提出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以及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及毗连海岸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也提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立范围可涉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和海岛,但目前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地几乎均设于内水和领海范围内。

本研究仅针对国土空间构建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研究对象为海南省管辖海域。在我国提出的三大类型自然保护地的框架下,参照IUCN 对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划分方法以及我国已有的海洋自然保护地类型,针对入海河口、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浅海海域、岛屿等的海洋生物群落和海洋环境,构建既体现我国特色,又有利于开展国际交流的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

2 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的构建路径

2.1 以海域主要管理目标为导向

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的构建应以主要管理目标为基础,即分类体系是管理目标的反映。海洋自然保护地通常具有多重功能,包括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渔业健康发展、开展非消耗性生态旅游和科研教育等活动以及保护和传承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海洋资源等。在重叠复合的功能中,应对每种保护地类型的主要管理目标进行比选和标准化描述,从而共同构成保护地的分类体系。因此,保护地的类型划分即对管理方式差异化的精准定位。

2.2 体现海域空间上的垂直分带特性

由于气候、光照、海水温度、盐度、养分、压力和洋流等因素的影响,海洋环境比陆地环境更为立体;海洋生物为充分利用环境资源以及避免剧烈的种间竞争,其分布呈现与不同深度的水体环境相适应的垂直分带特性。三维立体的海洋环境体现的这种垂直分带性,导致不同深度水体和海底的生物群落分布不均衡。根据水平方向上以二维空间确定的界碑、界桩和浮标位置划分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地的范围,难以体现海洋环境垂直分带产生的管理目标差异性以及保护地类型的区划性。因此,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划分难以在二维数据库或地图上完整表达,而须在流动的三维立体环境中确定,从而根据不同的管理目标,将不同深度的海洋区域划分为不同的海洋保护地类型。

2.3 体现海域时间上的变化节律特性

在环境因素季节性变化和生物种群适应性调节的相互作用下,海洋生物群落在时间上表现出明显的变化规律。在季节演替的过程中,生物群落的种类组成和数量呈现季节性和规律性变化。例如:种群的数量在每年的繁殖季达到峰值,之后又随着自然死亡和被其他动物捕食而逐渐降低,直至次年的繁殖季再次增加。针对海洋生物群落的数量和组成在年周期内季节性变化明显的特征,须对设立的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地在时间尺度上进行管理目标的细分,使管理目标体现全年与季节、永久与临时的差异性。例如:为保护鱼类和海洋哺乳动物的繁殖或洄游,仅在每年的某些特定和可预计的时间段内对保护地进行严格的全面保护,而在其余时间段则不需要采取比周边海域更为严格的管理方式。

2.4 体现海域保护网络体系的关联特性

海水运动具有连续性和不可压缩性,可产生水平和垂直方向上的补偿流,这种动态的流体特征使海洋自然保护地与相邻海域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因此将海洋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区域进行管理的难度较大。海洋环境具有的流动性、连贯性以及海洋生物洄游等习性,决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地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例如: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地的溢出效应会较大地提升保护地内、外保护物种的数量和密度,间接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促进作用;目标物种在保护地内、外的流动,促使同一网络中保护地之间的区划为物种的传播和保育提供与之匹配的活动和栖息空间,形成保护地之间的互联互通。此外,陆海统筹的思想使单一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向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保护转变:具有“过滤膜”和通道功能的陆海交错区对物质流和能量流进行调控,往往具有物种较多和种群密度较大的边缘效应,同时在抵抗外界干扰、系统稳定性、对生态变化的敏感性以及资源竞争等方面又具有脆弱性[2],在这类区域设立保护地须更深入地考虑人类活动与自然因子之间的关联性,并展开生态系统格局-结构-过程-机理的研究。因此,设立不同类型的相互关联的海洋自然保护地,并对特定的海域进行保护,是动态化和网络化的管理过程。

3 海南省海洋自然保护地

3.1 类型划分状况

截至2016年,海南省已建成海洋自然保护地22处,其中:①海洋自然保护区共17处,根据《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7504—1998)》,属于海洋与海岸自然生态系统类别的有12处(涉及红树林、珊瑚礁和岛屿生态系统3种类型),属于海洋生物物种类别的有5处(涉及白蝶贝、白鲣鸟、麒麟菜和黑脸琵鹭等物种);②海洋特别保护区共3处,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分别属于海洋生态保护区和海洋公园;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共2处(表1)。

表1 海南省海洋自然保护地类型

3.2 存在的问题

海南省已设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地仅有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三大类型,尚未以明确的管理目标为导向,根据保护对象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程度的不同,构建多样化的精准分类体系。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地在区域范围界定时均采用地理坐标,尚未根据海洋三维空间的垂直分带特性,对不同深度的海洋空间提出不同的管理目标,并设置与之相应的海洋自然保护地类型。在时间序列上,尚未针对保护对象呈现的季节性节律,在时间轴上对管理目标进行精准和细化,形成与季节性节律变化相匹配的海洋自然保护地类型更替。在空间关系上,尚未充分考虑海水运动具有的特性,并据此建立空间上相互联系、功能上相互支撑和管理目标动态转化的海洋自然保护地网络体系。

4 海南省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的构建方案

根据景观生态学的基本理论,遵循IUCN 针对管理目标和分类体系构建提出的原则,参照IUCN划分的自然保护地六大类型,在我国提出的三大自然保护地类型的框架下,对海南省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进行深化构建,并结合海洋的特殊性提出与之匹配的管理建议。

4.1 分类体系构建

4.1.1 理论依据

景观生态学是海洋保护区选划相关研究的基本理论依据,在进行海洋保护区选划时可依据景观生态学中的空间异质性和多样性理论、岛屿生物地理和空间镶嵌理论以及最小面积理论(空间最小面积、抗性最小面积和繁殖最小面积)等,划分海洋保护目标聚集分布的空间斑块,并对这些空间斑块的保护提出管理要求[3]。

4.1.2 分类原则

根据不同的管理目标,分别对应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地类型,类型的提出和构建即管理目标的明确和细化。由于海洋具有流动性、分层性和季节性,同一保护地的管理目标往往呈现多样并存、持续变动和复杂不确定等特征。IUCN 针对管理目标和分类体系构建之间的对应问题,提出分类应以自然保护地的主要管理目标为基础,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目标应适用于至少75%的自然保护地范围(75%原则),允许自然保护地内最多25%的区域具有其他用途并可发生改变,但须与自然保护地的首要目标一致[4]。针对海洋的特殊性,本研究认为75%原则除适用于保护地二维空间,同样适用于海洋三维垂直空间与季节性明显的时间周期。

4.1.3 参照标准

根据不同的管理目标,IUCN 将自然保护地划分为六大类型,并将其应用于海洋自然保护地。除IUCN 的分类,各国根据不同的立法和实践划分本国海洋自然保护地。如:按照功能,分为主要使用区、参观游览区、文化遗产区和限制区;按照位置,分为近海区和远海区;按照保护程度,分为严格保护区和综合保护区;按照时间,分为长期禁止开发区和定期禁止开发区[5]。为便于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议在我国提出的三大类型自然保护地的基本框架下,参照IUCN 的分类体系,结合海南省已设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地,进行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的区域性构建。

4.1.4 体系构建

在国家层面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的框架下,细分区别海南省现有海洋自然保护地和新增完善海洋保护地类型,在对标IUCN 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基础上,细化6种自然保护地子类型,分别是国家公园(第Ⅰ类)、自然保护区(第Ⅱ类)、栖息地和物种管理区(第Ⅲ类)、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第Ⅳ类)、生态功能保护区(第Ⅴ类)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自然保护地(第Ⅵ类),对保护地体系进行深化重构,方案如表2所示。

表2 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深化构建方案

4.2 基于管理目标差异的分类体系管理建议

4.2.1 保护地类型的丰富和细化

采用生态空缺分析方法,从代表性、生态性和管理性空缺等主要方面,对海南省海洋自然保护地的潜在区域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应的管理目标,从而丰富和细化保护地类型。例如:将亚龙湾、大东海、蜈支洲和分界洲等珊瑚生长区域划为自然公园中的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第Ⅳ类),在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将国家南海生物种质资源库和水产种业南繁基地划为自然保护区中的栖息地和物种管理区(第Ⅲ类),促进建立南海物种资源库;将深远海智能生态渔场划为自然公园中的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自然保护地(第Ⅵ类),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沿海防护林和海岸带生态敏感区划为自然公园中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第Ⅴ类),并与生态红线范围相对应。

4.2.2 保护地类型的空间嵌套

针对同一海域内存在多个管理目标的情况,可在该海域空间内设定类型不同但相互关联的海洋自然保护地。

从目标管理的严格程度看,可将管理严格程度最高的国家公园(第Ⅰ类)的外围划为管理严格程度次之的自然保护区中的自然保护区(第Ⅱ类)或其他类型,并将其作为国家公园(第Ⅰ类)的缓冲和过渡地带。可采用这种模式整合海南省现有海洋自然保护地,并尝试建立海洋国家公园。一方面,避免因国家公园(第Ⅰ类)的划定面积过大,导致管理效果欠佳;另一方面,通过外围其他类型保护地的设置,更好地为国家公园(第Ⅰ类)抵抗外界干扰,以富有层次性的管理强度覆盖更广泛的海域,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成效。

从海洋空间的垂直分带性看,可将具有不同特征的成层区划为自然公园中的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第Ⅳ类)以及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自然保护地(第Ⅵ类),兼顾生态旅游和生产生活,从而形成垂直复合类型空间,如南海牧场可将渔业经营与生态旅游相叠加。

4.2.3 保护地类型的时间更替

针对同一海域的管理目标随时间变化的问题,可根据目标物种一年之中的季节变化甚至年际变化,进行海洋自然保护地类型的动态调整。制订保护地管理目标和保护力度随季节变化或年际变化的时间表,以保证保护对象在可预计的须被严格保护的时间段内得到有效保护,在其余时间段内适当调整管理目标,实现管理目标的动态转化,从而提高保护管理效率。在不同时间区间内选择保护地类型时,应在保护程度相近的类型之间更替,避免对目标物种的生存环境造成破坏性干预,间接影响对目标物种的有效保护。

5 结语

与陆地环境中的大气不同,海洋环境中的水体使海洋生物更高效地分布和定居于三维流体环境,这种特殊性使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的构建较陆地而言更为困难。要对海洋自然保护地实施高效管理,必须更积极地开展海洋研究,并提高对海洋的认知水平。

海南省海域包括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海岛和潟湖等多样化生态系统,在此进行区域性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深化构建以及管理建议的探讨,对全国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国家提出的三大类型自然保护地的顶层设计下,本研究深化6个保护地子类型,从而归并整合现有保护地、新增完善潜在保护地以及与国际接轨。

本研究仅就国土空间海域的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深化构建进行探讨,国际社会所关注的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公海以及大陆架外接壤的国际海底区域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地的课题仍值得进一步研究,其对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乃至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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