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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疯牛病传染因子研究进展

2020-09-07刘华阳李祥明

饲料工业 2020年15期
关键词:疯牛病反刍动物源性

刘华阳 李祥明

(山东省饲料质量检验所,山东济南250022)

1986年英国发生了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是一种由朊蛋白感染引起的疾病,以中枢神经系统退化为主要特征,是一种慢性、致死性、传染性、食源性的人畜共患病。疯牛病的病原为朊病毒(prion),因其没有核酸,没有病毒的形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病毒,而是具有传染性的蛋白颗粒,因此也有称其为朊蛋白或疯牛病因子。这种病毒对各种理化因素抵抗力极强,许多足以杀死病毒及其他微生物的化学药物或物理因素(如紫外线、λ射线)对该病毒均无效,普通的烹调温度、冷冻和干燥等措施也无法将朊病毒杀死,138 ℃高温维持1 h后,该病原对实验动物仍有感染力。目前普遍认为造成疯牛病大规模爆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牛食用了含有羊痒病朊病毒的肉骨粉所致,所以疯牛病防控专家将牛羊源性成分视为疯牛病传染因子,切断其传播途径,灭活传染源,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反刍动物的肉骨粉,禁止动物源性成分的种内循环,是防控疯牛病的重要手段。只有如此,才能有效规避巨大风险和损失,保护我国畜牧大产业的安全,保护养殖业的根本利益,这是各级政府相关专业主管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界的共同责任。本研究着重从防控疯牛病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对疯牛病传染因子的监控来分析疯牛病防控效果、存在的问题和今后防控的关键。

1 我国防控疯牛病采取的措施

自1986 年英国发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以来,我国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控疯牛病的发生。我国1992年6月将疯牛病增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见表1);农业部1992 年6 月还发布《关于禁止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的通知》;2001 年3 月1 日发布《关于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饲料的通知》,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2004 年10 月又发布施行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0 号令),使动物源性饲料生产、销售、使用等诸环节更加规范;2011 年10 月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无论商品饲料还是养殖户的自配料,均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2012 年10 月农业部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 号)中也明确规定,其他动物的饲料生产线不能与反刍动物的饲料生产线共用,以防止交叉污染,进一步保障和防范了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反刍动物源性成分。

表1 我国防控疯牛病采取的措施一览

2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疯牛病传染因子)的监控

2.1 监控的目的和意义

研究人员认为,疯牛病及羊痒病的传播途径主要归因于给牛、羊饲喂了含有羊搔痒症因子的反刍动物蛋白所致。自20 世纪90 年代疯牛病在英国爆发后,各国政府分别针对本国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饲料,如英国早在1996 年就开始实行肉骨粉禁喂措施,即禁止哺乳动物蛋白饲喂一切家畜和鱼,但有许多农场主在禁令颁布后仍使用了一段时间的肉骨粉。在疯牛病流行期间,英国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肉骨粉的出口,结果在禁令颁布之后大量的肉骨粉出口到欧盟和非欧盟国家,最终导致了疯牛病在这些国家中的流行。2000 年以来,我国虽然未发生疯牛病疫情,但是我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等环节仍存在不少问题,养殖户仍然有着在自配饲料中添加鱼粉、骨粉的习惯,在这些问题和习惯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之前,我国仍然存在着疯牛病发生的传播途径。因此,对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疯牛病传染因子)进行监控,打击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牛羊源性成分的违法行为,切断其传播途径,防范疯牛病通过饲料传播的风险,是疯牛病防控的重要手段。

2.2 监控的区域、品种和数量

农业部从2003年开始连续15年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生产、经营、使用反刍动物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以及牛羊养殖场(户)的牛羊商品预混合饲料,商品精料补充料,自配饲料,进口和国产的鱼粉、猪肉粉、禽肉粉、羽毛粉进行了牛羊源性成分的监控,共计监测样品78 254批,监控区域基本涵盖了我国的牛羊产业带和主要牛羊产区。监控数量见表2。

表2 2003~2017年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监控数量统计

表2(续) 2003~2017年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监控数量统计

2.3 检测方法

2.3.1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检测方法PCR方法》(SN/T1119—2002)

该方法的创新点是利用裂解液破碎细胞,二氯甲烷抽提蛋白质,异丙醇沉淀得到DNA;以提取的DNA为模板进行PCR扩增,琼脂糖凝结电泳检测PCR扩增产物应用限制性内切酶酶切反应得到确证。该方法于2002 年发布实施,用于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检测,为我国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肉骨粉、骨粉等)疯牛病风险评估和制定预防措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如2004 年~2006 年进口鱼粉中牛羊源性成分检出率分别为7.28%、0.89%和1.75%。

2.3.2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 定性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法》(GB/T20190—2006)

该方法创新点是在SN/T1119—2002 和欧盟方法的基础上提出,在大量实验数据基础上优化了DNA提取条件和PCR 反应条件,适用范围广,不仅适用于动物源性饲料还适用于配合和浓缩饲料。该方法于2006年发布实施,主要用于我国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监控计划的检测,配备PCR扩增仪的机构使用。

2.3.3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检测 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法》(NY/T1946—2010)

该方法的创新点是根据牛、羊的线粒体DNA 的D-loop区特征序列设计一对引物,同时扩增牛源性、羊源性线粒体DNA,并与标记有荧光物质的牛羊通用探针、牛探针、羊探针进行特异性结合,利用荧光信号积累实时观察PCR的扩增曲线,从而对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进行定性检测;适用范围更广,适用于动物源性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该方法于2010年发布实施,主要用于我国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监控计划的检测,配备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的机构使用。

2.4 组织手段

由行政管理机构和技术监测单位组成。行政管理机构由农业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饲料行政管理部门组成,技术检测单位由国家饲料质检中心(北京)、中国农科院饲料研究所、农业部各饲料质检中心和省级饲料监察(检测)所组成。2006年成立饲料监测工作小组,主要承担数据汇总、农业部委托的技术管理等工作。

2.5 质量控制措施

由山东省饲料质量检验所负责制备阳性和阴性对照样品,对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考核,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比对考核汇总见表3。

表3 2006年~2017年全国牛羊源性成分能力比对考核汇总

2.6 监控结果

2003 年~2017 年,监控区域的23 个省(区、市)监测结果见图1。

按检出率的高低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3年~2007年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检出率较高,在1%~15%之间,2003年检出率最高,达到14.46%;2004年检出率下降了四分之三,降至3.3%;2005 年~2007年波动较小且检出率明显降低,维持在1.5%左右。第二阶段,2008年~2012年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检出率较第一阶段下降明显,维持在0.19%~1.0%之间,2008年检出率最高,达到0.94%。第三阶段,2013年~2017年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检出率极低,维持在0%~0.1%之间,2017年首次检出率为0。

3 存在的问题

图1 2003年~2017年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监测结果统计

尽管通过15年的连续监控,牛羊源性成分(疯牛病传染因子)的检出率持续下降,并且维持在很低的水平,因牛羊源性成分这个传染途径引发疯牛病的风险很低,可是在日常监管、调查和抽样中发现还存在引发疯牛病的潜在隐患。一是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原料存放存在交叉污染(如牛羊骨和畜禽骨未完全分开),产品掺杂使假现象仍然存在(如在鱼粉中掺加血粉、羽毛粉、肉骨粉等)。二是个别饲料生产企业在生产畜禽饲料的同时,共用一套生产线生产反刍动物饲料,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三是有些养殖户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四是抽检样品的数量少、覆盖面窄。五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认识和宣传不到位。

4 结论

我国采取的一系列防控疯牛病的措施和连续15 年对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疯牛病传染因子)这个传染途径的监控,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检出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说明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使用动物源性饲料的行为基本得到遏制,基本切断了疯牛病传染因子这个传播途径。目前,我国虽然未发生疯牛病疫情,但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一个国家的疯牛病等动物流行病的风险状况,已成为其他国家对其实施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另外,从疯牛病的发病机理、畜牧业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畜牧国际贸易史分析,我国仍存在疯牛病传播的风险。切断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源性饲料这一疯牛病重要传播途径仍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关键是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监控上应扩大重点区域抽检的覆盖面;二是认真贯彻农业部已发布实施的《饲料生产许可条件》,严格按照反刍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建立单独的生产线,从根源上彻底解决交叉污染问题;三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禁止反刍动物饲喂动物源性饲料,让一线养殖人员能身体力行,自觉做到不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鱼粉和肉骨粉等动物源性饲料;四是加强基层对动物源性饲料监管的力量;五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动物源性饲料安全风险分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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