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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思考

2020-09-06贾姣

公关世界 2020年16期
关键词:治理法律

贾姣

摘要:目前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国家的正常运行,还是对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但是,这种无处不在的影响力在促进国家正常运行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危险和威胁。本文以治理网络有害信息为主题,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以加快整治互联网有害信息进程,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治理 网络有害信息 法律

十八大以来,网络治理已成为党中央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针对网络治理作出指示,指出要高度重视网络空间的整治,随着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聚居地,要加强网络行业整治力度,完善网络行业的法律规范。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随之而来的便是网络不法行为的日益猖獗,因此,自互联网传播到中国以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网络环境治理,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网络治理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目前网络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网络治理的相关法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网络行业依然存在着严重的不法行为。尤其是网络有害信息,严重危害公民合法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比如在此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期间,不法分子在网络中散布谣言,严重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极大地阻挠了我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进程;比如,藏独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发布不法信息,破坏国家统一,影响极为恶劣。

一、我国关于治理网络有害信息的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技术的日益精进提高了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因此,网络有害信息的蔓延速度也超乎人的想象,由此而带来的社会危害以及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越来越不可估量。网络空间内无规制的表达自由不仅严重破坏网络生态环境,同时也以其特殊的载体不断侵蚀现实社会中的善良风俗和道德底线。从2019年1月份至2019年6月12日,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專项行动,累计清理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有害信息1.1亿余条,不法平台、违法账号、违规网站等清理对象以万计。地方网信办开展的专项行动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网络不法行为形式多样,犯罪手段更为隐蔽。目前AI技术应用日益广泛、自媒体行业新兴,数字经济兴起,随之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可能性也增大,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网络治理已成为社会治理的一大重点。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关于网络治理的完整网络体系,囊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两个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多个法律法规。随着网络行业的发展,相关部门也完善网络在所属领域内的行为规范制度。

《网络安全法》以法的形式公布,也是国家在互联网治理涉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的态度、价值观层面的宣示,是国家治理互联网的总动员令和总的行动方案。将为中国开展一系列互联网治理活动、为中国全面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新秩序、新格局的形成,提供坚实而全面的方案框架。

二、目前治理网络有害信息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管理体系混乱

虽然全国大常委会出台的两个决定以及《网络安全法》赋予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惩治网络不法行为的权利,但是现实解决网络行业问题时,还会牵涉到其他部门。比如可能因触犯刑法涉及公安局、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安全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局,此外还有可能涉及到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由此可以看出,一个案件可能会出现两个甚至几个部门争相负责的情形,也可能出现无人问津的情形。

(二)政出多门,重复监管

同时,由于治理网络的重要性,从中央到地方,从法律部门到行政部门,都出台了关于网络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同一个法律问题,可能会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比如关于网络直播的法规就包括《网络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这不仅不利于执法部门执法,同时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从而限制网络行业的技术进步。

(三)关于治理网络有害信息存在法律空白

目前,在网络通信覆盖全球同时,网络不法行为也几乎威胁到每一个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并且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捷、新兴网络产品不断更新等行业特点,网络治理任重而道远。虽然自网络行业出现以来,我国就开始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但到目前为止,关于治理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

比如,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网络已然深入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中,比如在抗击疫情的现阶段,全国“停课不停学”,网上教学,未来网上教育甚至会有普及的可能性,未成年人接触网络已成为时代必然。而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在网络环境中,色情、暴力、诈骗等都可能使未成年人步入歧途。近期,有很多未成年人早早通过网络直播走红后身价不菲。由此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耽误学业、助长爱慕虚荣的恶习、影响身体尤其是眼睛的健康发育。

三、完善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体系的思考

(一)妥善协调各部门监管权限

探究十八大以来网络信息治理立法新思路,不仅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观,也需要结合网络语言符号结构理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导下,对其整体多元探究。解决网络行业的多头管理难题,必须改变传统的“谁主管谁负责”的解决思路,树立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1+X”体系中的统筹领导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承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网络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权利基础上,进一步用法律手段确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网络治理中的统一领导地位,明确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网络治理中处于辅助地位,无论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还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惩治等与网络治理相关的一切事务,都应积极配合,服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统一领导。

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备体系,提升其执法能力,从而确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网络治理实践中的法律地位。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都明确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网络治理中的法律地位,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机构支撑,这些法律权利和法律地位都只是纸上谈兵,没有任何效果。按照这样的思路,则间接提升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政治地位。目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只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虽然有国家最高领导人领衔的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为其作权威性支撑,但这改变不了国务院办事机构的本质,它只能制定最低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能将其提升到国务院部委级别,那将大大有利于树立他的法律权威,保障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顺利实现。

但是确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地位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体现的政府、企业、社会、网民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生态治理并不矛盾,二者相辅相成,建立综合网络治理体系,使国家能更好的应对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的世界性、快速传播性、形式多变性、专业技术要求高等特点。

(二)规范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

网络治理过程中,虽然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但依然出现法律规范出现重复监管甚至内容冲突的现状,首先应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网络治理中的统一领导地位,从而规范我国治理网络行业准则。2019年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网络主体、网络行为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同时,网络信息的快速跟新必然会催生更多的法律法规,法律位阶不能解决“政出多门”“重复监管”,确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主管地位,那么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

其次,加强网络执法的公开。由于某些法律规范的理解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很多网络用户很难理解,通过加强网络执法过程的公开,一则加深网络用户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同时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督促网络公民更好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立法目的,维护向上向善的网络环境。

(三)建立网络分级管理制度

面对“群体极化”的网络暴力行为,虽然法不责众,但我们可以采用其它方式来治理,建立网络分级管理制度,约束网络用户的言行,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

首先,严格网络账号认证制度,扩大网络用户实名认证,可以参照驾驶执照的管理方法,每违反一次网络治理相关规则,就进行相应的扣分等处罚,当网络信用低到一定程度,则强制注销账号,并對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教育学习,合格后再重新申请账号。其次,对网络资源进行分级划分,信用高的用户享有的网络资源更多。同时,对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影片、视频、文章等网络资源进行限制。

曾有学者提出过互联网信息管理分级制度,但因技术限制未能实现,现在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在身份认证的基础上进行面部识别,已成为可能,因此,互联网信息分级管理制度的建立已具备条件。

四、结语

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通过法律手段治理网络有害信息是综合治网格局中的关键举措,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起网络治理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仍然需要不断反思调整,使得网络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造福人民。

参考文献:

[1]许玉镇.《网络言论失范及其中心治理》,《当代法学》,2016年第3期.

[2]王四新.《《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治理的总动员令》,《人民论坛》,2016年第36期.

[3]王飞,刘海贵.《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信息治理立法历程解析及新思路探析》,《学海》,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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