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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政府采购中的投诉权

2020-09-06李秉瑞

写真地理 2020年20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代理招标

李秉瑞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正确理解、使用、规制政府采购投诉权,剔除滥用投诉权等情形,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政府采购;投诉权

【中图分类号】U417.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733(2020)20-0272-01

引言:分析我国当前政府采购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十大对策:整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政府采购立法,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厘清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法律关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更好把握规范与效率、程序与结果的平衡,鼓励在法律框架下的协商谈判,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量,严格依法行政,定期轮岗交流,借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强化监管,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步伐,推进医疗设备和药品部门集中采购。

1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存在许多空白:采购法律法规对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一般社会代理机构两种类型)的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定位不甚清晰,带来实践中的混乱;法律上对于采购监管部门如何调查取证,如对采购文件造假行为,缺乏相应的授权进行取证,遇到采购人或供应商和其他部门不配合的,缺乏有力的法律手段;对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实存在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措施,例如配偶各自开的公司参与同个项目采购投标,存在围标串标可能性极大,法律上却无相应禁止条款。

1.2 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情形问题

政府采购投诉书如何写,尽管财政部发布了相关模板,我们也在网上附上了具体制作说明,但是大部分投诉供应商向我们提交的投诉书都很难做到完全符合要求,当然,这里所说的不符合要求是指实质内容,而不是形式或者格式问题。因此,新法在规定上述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情形时,应当尽量明确易懂,避免当事人因无所适从而回到熟悉的投诉一条道上来,重回老路,不利于发挥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

1.3 采购能力建设不足

采购人的采购岗位,早已超越过去传统的“总务”概念,采购人的法人代表和经办人都需要明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采购经办人在具体项目操作时需要了解该项目的技术规范、市场竞争状态、国家标准、合同等专业知识,要有协调沟通能力,能够与采购代理机构配合制作招标采购文件,参与评标工作。有的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预算认识不足,习惯随用随采无计划采购,普遍存在少报、漏报、报而不采等行为;有的采购人预算编制不规范,没有对项目进行科学的论证及充分的市场调研;有些采购项目计划性预见性不够,以部门工作时限要求批准自行采购,使采购监管部门左右为难。

2 以司法领域的诉权理论分析政府采购投诉权要件

2.1 整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政府采购立法

适应世贸组织GPA谈判的要求,破除部门分割的壁垒,整合工程招标(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政府采购(财政部)、国际招标(商务部)的监督管理职权,成立独立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者是先期至少在财政部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政府采购司(局)。在整合机构的基础上,再加大政府采购立法的力度,鉴于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重叠性,应该制定统一的法律予以规范。

2.2 在建立多元化解機制上下工夫

要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主动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优化救济程序,积极履行裁决职责,注重厘清投诉案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工作思路,练好抽丝剥茧法条内涵的基本功,真正把握投诉案件所反映的实质性问题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让冷峻的法条永远充满人性的温度。

2.3 对可投诉范围的理解

其一,根据时间节点进行把控。一般来说采购活动的各环节(以公开招标为例)依次为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资格预审、评标、公布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等,根据条例释义第五十二条的解释,采购过程从发布项目信息公告起算,采购结果指中标结果公告,因此,投诉人可投诉的范围始于招标公告,终止于中标结果公告,对于上述环节之外的内容无权投诉,比如采购意向公开内容以及合同的签订等问题。其二,围绕投诉权的救济属性进行解读。政府采购投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供应商依法获得签订合同的机会,如果财政部门在支持投诉人投诉请求的情况下,仍难恢复其原有的签订合同的机会,那制度设立目的将成为空谈,故该类请求不应属于可投诉范围。

2.4 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步伐

按照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更好地实现采购单位、供应商、监管部门等各方互动,保障采购过程高效透明。建立了专家自动语音抽取系统,避免采购代理机构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事先知道专家信息,也有效防止抽取其对专家抽取过程的人工干预。要求投标保证金账户设立在监管部门监管的银行账户上,既可以避免保证金被代理机构挪用的风险,而且通过保证金银行托管系统的保密功能又能够避免供应商事先通过保证金缴交情况知晓项目的竞争状态。通过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可实现网上售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有效扩大供应商竞争度,降低招投标成本,缩短项目运作周期。电子招标评标,有助于甄别围标串标。

结语:综上,准确理解、使用和规制政府采购中的投诉权应从以下两点着手:整体层面,需把握“私益救济性”的制度目的;具体层面,可从受案范围、诉的利益、适格当事人三个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界定政府采购投诉资格,有利于遏制滥用投诉权情形,但具体标准的形成并非易事。目前,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探索,需要在理论上不断完善、证成,然而,理论界对该领域的关注并不多,财政部门作为理论与实践的连接点,其重要地位愈发凸显,也会面临更大挑战。“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我们应在满怀期待的同时,也需给予更多的关注。

参考文献

[1] 张幸临.论政府采购投诉人的范围[J].行政与法,2013(7):85-91.

[2] 张卫平.诉的利益:内涵、功用与制度设计[J].法学评论,2017(4):1-11.

[3] 杨晨.浅析投诉举报答复行为的性质及其司法审查的界限[EB/OL],201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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