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分析与法律的完善

2020-09-06邱子芮

现代交际 2020年14期
关键词:社会环境

邱子芮

摘要: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低龄化趋势,如何治理与防范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在学界和社会引起广泛的讨论。对此,一方面,要坚守“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不能“快刀斩乱麻”;另一方面,对于主观恶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犯应当通过“小而准”的立法改革精准惩罚,同时净化社会环境,提前干预潜在未成年犯,及时遏制犯罪行为。

关键词:未成年犯 低龄化 社会环境 刑事责任年龄 非刑罚处罚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4-0043-02

近年来,未成年人杀人、性侵、故意伤人事件频发,一次次地使人们对刑法中规定的“未满14周岁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价值,究竟是“保护伞”还是“庇护所”产生怀疑。此类疑虑也无可厚非,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确存在成因的幼稚化、冲动化,以及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多样化的现象,这也说明当生理与心理发展不同步时,强壮而幼稚的未成年人反而成为最难防范及管理的“潜在罪犯”。

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

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生理状态普遍早熟,生理成熟年龄与20世纪60年代相比男性提前了2.17岁,女性提前了1.12岁。从14岁低龄罪犯占比数据分析,2009年的未成年犯样本中,14岁罪犯占12.1%,而在2013年的样本中,14岁的未成年犯占比高达27.75%,上升幅度15.65%。[1]从初次犯罪年龄分析,我国首次违法犯罪年龄提前,“13岁犯罪”现象突出。[2]此外,近年来我国的犯罪平均年龄也存在下降趋势,12.2岁是青少年开始违法的平均年龄,有9.8%的受调查对象7~13岁就开始了第一次违法犯罪。[3]这些数据说明青少年生理成熟提前的同时,其心理成熟非但没有相应提前,反而有延后的趋势。[4]

二、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原因分析

1.生长环境恶劣

在当前社会,家庭因素成为许多未成年犯的犯罪动机。一方面,由于家庭结构残缺(父母离异、死亡等),或者家庭暴力易使未成年人产生心理扭曲。另一方面,家长的无限宠溺同样也会影响孩子社会的认知。此外,学校也潜藏着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基础知识的缺乏、同学的霸凌、教师管理方式不当等,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从宏观角度分析,我国物质生活条件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精神生活的进步,未成年人心智反而受到了社会不良风气的消极影响。[5]

酒吧、游戏厅、网吧等营利性娱乐场所不断涌现,而文化宫、科技馆、图书馆等有益于身心发展的公益性场所并未随之建设。网络媒体上泛滥的暴力血腥、淫秽色情信息,更是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心智尚未健全、辨别能力低的少年儿童,再加上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不良的社会环境中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不断增多。

2.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

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因成长环境不同而产生的个体化差异,使形式上和实践上的刑事责任年龄产生较大偏差。[6]同时,“未满14周岁”被当作“免死金牌”,不少未成年犯将条文解读为“14岁前无论烧杀抢掠都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许多手段恶劣、行为残忍的加害者,由于年龄未满14周岁,而只能进行教育,如此便陷入了“犯罪—教育—再犯—再教育”的恶性循环,不仅受害人与民愤无法得到抚慰和平息,更使少年犯对于刑法的严厉性产生错误认知,此后肆无忌惮地挑战法律底线。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硬性规定,使现实问题只能陷入“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的“养猪困境”。[7]每一次发生低龄未成年人恶性事件,都会掀起要求降低刑事年龄的热潮,而国家则不得不尝试将这些最重视、最迫切的问题纳入法律体系。不可否认的是,这般“完善”过程只是“缝缝补补又三年”的被动的、应激性立法。

3.非刑罚处罚规范不足

非刑罚处罚是针对情节轻微、免于刑罚处罚和根据其犯罪的罪行虽可处以刑罚,但因社会危害性低,同时依照“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放弃刑罚而采取宽松的处分方式。[8]非刑罚处罚与刑罚在形式上是排斥关系,二者本质作用都是针对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处分措施。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可实施的非刑罚处罚:由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由政府收养、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由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以上非刑罚处罚不能满足处理不同类型的未成年犯的需要,在实践中由于适用种类少,导致对行为性质较为恶劣的未成年犯没有给法院提供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分级的处罚措施,最终导致在审判未成年犯时两种极端选择:从重的“一罚了之”,从轻的“一放了之”。

三、阻止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与法律的完善

1.净化家庭、学校、社会环境

首先,父母不仅在物质上,更要在精神上给予子女足够的安全感,避免使用暴力手段对其心理造成损伤,还要注意帮助提高儿童提高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为子女提供温馨的家庭环境,防止儿童因缺失情感慰藉产生畸形的欲望需求。其次,学校要加强法制与道德教育,幫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避免培养出有智而无德的学生。针对校园暴力,应当引导受迫害的学生及时反馈;对霸凌的学生,及时帮助其排解负面情绪,其中较为严重的学生可以送至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治疗机构,但要避免对其标签化、异类化。另外,为了使同龄人之间相互积极影响,应当安排合适的“同伴制度”。最后,社会环境的净化尤为重要,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出网吧、夜店等娱乐性场所,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养成不良习惯。对已有暴力征兆的未成年人要通过适当手段提前干预。加强正能量宣传,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良好的社会风气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2.借鉴“恶意弥补年龄”制度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与惩治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关系最紧密的就是刑事责任年龄,许多学者认为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降低至13周岁甚至12周岁,以有效抑制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但这种举措也是被动的方式。在未来的发展中,是否要持续降低年龄?应当以何为标准?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唯一方法,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取得良好成效的“恶意弥补年龄”规则,即规定未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了极其严重罪行,能够证明其有显著的恶意时,可以推翻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其行为定罪。[9]我国也有将未成年人个人品德、心理因素纳入司法判定的试行,例如2017年3月2日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二节规定,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其中包括对家长、教师、同学的调查,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评等,这为“恶意弥补年龄”这一弹性制度提供了本土土壤。

3.增加非刑罚处罚种类

对于增加非刑罚处罚,世界各国都有值得借鉴的范例,例如联合国1984年通过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要求:“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对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有些可以综合起来使用。这类措施包括:(a)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b)缓刑;(c)社区服务的裁决;(d)罚款、补偿和赔偿;(e)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決;(f)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g)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h)其他有关裁决。”[10]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增设以下三种非刑罚处罚方法:(1)社会服务。对于主观恶性不强的未成年人,为了帮助他们正确认识社会、摆正自己的社会地位,可以让他们前往公益场所,进行定期且长期的劳动或服务。(2)集体辅导。数据显示超过90%的未成年犯,在犯罪后都会产生强烈的悔意[11],加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团体化、未成年人相互影响也十分显著,组织对未成年犯进行团体辅导是有效且必要的。(3)限制出行范围并要求定期提交报告。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悔罪意识不强的未成年人,可以限期将其活动范围限于学习、生活区域,同时要求在此期间定期向法院提交报告,让其了解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刑法的严厉性。

四、结语

未成年犯低龄化有多个成因,不能将责任仅归咎于刑法,更不能将其治理完全推给立法,培养积极健康的未成年人应当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近年来,我国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片面强调教育也是不可取的,如今应当加快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体系建设。对于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采取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措施,而对于教育无效的未成年犯则要严格管理,绝不姑息,把握“包容”与“纵容”的尺度,找到保障权益和打击犯罪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才能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立法朝着更加科学的方向稳步前进。

参考文献:

[1]路琦,董泽史,姚东,等.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3):29-42.

[2]张寒玉,王英.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建构与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1):16.

[3]张颖鸿,李振林.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论[J].中国青年研究,2018(10):41-48.

[4]张大均,吴明霞.社会变革时期青少年心理问题及对策研究的理性思考[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27-31.

[5]钟其.转型社会青少年犯罪成因剖析: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J].浙江学刊,2007(5):196-200.

[6]郭大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借鉴[J].青年研究,2016(6):51-59+92-93.

[7]姚建龙.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J].社会科学文摘,2019(11):74-76.

[8]田宏杰.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03(1):94-101.

[9]景沛梁.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问题与解决方案浅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2(4):79-81.

[10]安文录,曹坚.未成年人刑罚体系轻缓化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4):75-81.

[11]路琦,董泽史,姚东,等.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3):29-42.

责任编辑:杨国栋

猜你喜欢

社会环境
关于浅谈音乐教育的育人功能研究
环境教育与未来教育发展的趋向
初中古诗词教学的几点尝试
从《无名的裘德》看哈代的悲观意识
论悲剧人物成因
农村初中生劳动素养缺失原因
妇联在城市儿童监护中的角色定位
浅析社会环境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
身份背离下不可脱逃的宿命
浅谈经济环境对毕业生幸福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