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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枪犯罪社群特征与侦查策略

2020-09-04石泽翔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枪支买家社群

石泽翔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网络社群是人们为了共同目的或有共同爱好而形成的社会群体,他们依靠独特的文化、共同的诉求来维系群体成员之间的关系。霍华德·瑞格尔德(Howard Rheingold)将其定义为“一群主要借由计算机网络彼此沟通的人们,彼此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分享某种程度的知识和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如同对待朋友般彼此关怀,从而所形成的团体”。[1]在网络社群中,共同目的和诉求是十分重要的因素,绝大部分网络社群的诉求都是向“善”的,但“善”与“恶”相伴相生,网络社群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依靠恶意来实现共同犯罪目的的社会群体,即网络犯罪社群。网络犯罪社群是基于犯罪共意,通过网络平台勾连,结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群体组织,[2]它既可以是现实犯罪群体向网络的迁移,也可以是虚拟空间中互不认识的人们形成的新团体。

网络技术的发展,即时通讯平台的完善,物流系统操作的便利,使得网络犯罪不断更新升级,网络犯罪社群也呈现出新的特点。这给社会安全埋下了隐患,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网络贩枪犯罪就是其中典型。

一、网络贩枪犯罪的现状

网络贩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站、即时通讯软件等平台,从境外走私入境或在境内非法制造枪支、零配件及弹药等并进行买卖的违法犯罪行为。[3]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为贩枪犯罪提供了新的平台,加工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为网络贩枪犯罪提供了便利,近年来,网络贩枪犯罪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首先,网络贩枪犯罪涉及枪支种类众多。在公安机关已经侦办的案件中,主要有四种枪支类型:一是各类制式枪支,此类枪支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风险,在网络贩枪案件中约占8%;二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仿制枪支,这种枪支杀伤力大,危险性高,在网络贩枪案件中约占40%,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三是高杀伤力气枪(铅弹),这种枪支杀伤力足以致人死亡,在案件中占比最高,约占50%;四是各类射击球形弹丸(BB弹)的软气枪,这种枪支危害较小,对其是否属于打击范畴存在较大争议,在案件中约占2%①以上数据来源于对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公布的184起涉及“网络贩枪”刑事案件一审判决的数据统计。。其次,网络贩枪犯罪呈现出境外走私与境内制枪并存的形势。由于国内外法律对于枪支管理规定的不同,犯罪分子从境外获取枪支较为容易,现在网络枪贩除了由上级制造商提供枪支,还会与境外走私者联系,保证货源充足。最后,网络贩枪犯罪与其他犯罪形成合流之势。近年来,网络贩枪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赌博等犯罪相勾连,危害辐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公安机关应关注新形势下网络贩枪犯罪社群的新特征,分类侦查、精准打击,坚决遏制犯罪网络的发展。

二、网络贩枪犯罪的社群特征

(一)网络贩枪犯罪的社群组织特征

1.犯罪社群成员异质性较高,以买家、枪贩、源头三类人群构成

网络贩枪犯罪社群成员异质性较高。从以往侦破的案件来看,犯罪成员有学历较高的老师、学生,也有在网络上做生意的网商,还有住在边远山区的居民,他们的知识背景和职业经历各不相同,但是通过爱好枪支这一共同点聚集在一起,在网络贩枪犯罪社群中承担起了买家、网络枪贩和源头三类角色。买家主要包含两类人群,一是军迷枪迷等枪支爱好者,他们多为高收入阶层,购买的多为气枪,购买枪支主要是为了私人收藏、娱乐等,在买家群体中约占90%以上;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涉毒涉赌等犯罪分子,他们所购买的多为制式和仿制式的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通过购买枪支完成其他犯罪目的,在买家群体中约占10%以下。网络枪贩主要有三类人群,一是枪支爱好者,他们大多通过招募销售代理的广告而加入;二是买家,买家在购买枪支的过程中受到巨额利益的蛊惑,被发展成了下级代理商;三是销售其他物品的网商,他们在看到网络贩枪中的经济利益后,与网络贩枪社群取得联系,成为中间代理商销售枪支。源头主要有境内、境外两种渠道。境内多由枪支爱好者和枪贩发展而来,他们依托五金作坊加工枪支零部件及子弹;境外主要是指在境外生活的人员,其中美国走私上线多为华人,香港台湾多为当地人,西南边境地区则是双方边民。

2.犯罪社群具有独特的社群文化,以兴趣爱好和经济利益为纽带

网络贩枪犯罪社群成员多为枪支爱好者,他们通过共同的爱好拉近距离,增加好感,以此进行犯罪活动,例如,在“20190214霸道哥网络贩枪案件”中,“霸道哥”杨某是在网络上享有较高信誉的“资深玩家”,但同时,也是贩枪犯罪网络中的关键性人物,其在网上与初级枪支爱好者们交流玩枪心得,扩大朋友圈范围,以此来发展成员、拓宽贩卖渠道。[4]在制枪贩枪过程中,生产枪支零部件、子弹所需的车床等工具可循环使用,原材料价格较低,成本十分低廉,加之子弹等物品为消耗品,因此利润巨大,吸引了众多社群成员成为代理商进行销售,随着中间代理商的层层加价,就能卖到成本价的两到三倍。江苏徐州破获“1·2”特大网络贩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生产1000发气枪子弹的成本很低,以200元左右的价格向外批发,经过中间商加价,到买家手中时变成了400元左右。[5]

网络贩枪犯罪社群成员以对枪支的爱好和巨大的经济利益为纽带,形成理性群体,他们在社群中交流枪支种类和拆装使用体验,分享购买、贩卖的经验,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发展了自己的行业暗语进行交流沟通,例如,以“汽狗”、“秃鹰”代称气枪,“狗粮”代称气枪子弹,“母鸡”代称子弹磨具等,由此形成了犯罪社群的独特文化特征。

3.犯罪社群规模庞大,已形成完整的犯罪产业链

网络贩枪犯罪社群规模庞大,社群成员分布广泛,涉案金额和涉案物品数量繁多,已经形成了由“制造商——销售者——买家”构成的犯罪产业链。例如,2018年公安部破获的一起特大网络贩枪案件中,网络贩枪团伙有12个,分布在30多个省区市,非法制造窝点有13个,违法犯罪嫌疑人有172人,缴获枪支共366支并包含大量弹药、枪支配件和制作材料;[6]江苏徐州侦破的一起网络贩枪案件中,涉案人员有63名,缴获枪支52杆,铅弹3万余发,涉及地区遍布全国21个省51个地市,[5]远超过现实空间中的传统犯罪模式。在网络贩枪社群中,最开始只是枪支爱好者进行交流沟通,当看到有成员寻求枪支购买渠道且需求量较大时,一些可以自行制造枪支或能够提供枪支购买渠道的社群成员就成了网络枪贩,将枪支卖给其他成员,而网络枪贩为了扩大销量会继续向下发展代理,与其他枪支爱好社群进行接触,扩大辐射范围,有的买家受到巨额利益的蛊惑后也成为其中某一层级的销售代理,一边从上级代理处购买枪支,一边继续发展下线出售枪支,形成类似网络微商的贩卖形式。由此经过一级级的发展,最终形成了买卖枪支为一体的犯罪产业链结构。

(二)网络贩枪犯罪的社群行动特征

1.形成“信息流、知识流、情感流、指令流、资金流、货物流”六流合一运行机制

网络贩枪犯罪社群,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信息流、知识流、情感流、指令流、资金流、货物流”六流一体机制实现犯罪。[2]“信息流”是指网络枪贩通过QQ群、微信群、朋友圈、论坛、网页等平台发布枪支贩卖信息,包括枪支类型、枪支图片、价钱等;“知识流”是指在社群中交流犯罪方法、手段和技巧以躲避侦查打击,以及卖家向买家介绍枪支组装方法,包括向买家发送枪支组装教程视频、步骤图片等信息;“情感流”是指联系成员关系的情感交流,主要包括对枪支的热爱之情、在社群中交流枪支使用所获得的喜悦与快乐等,而这也使得群体成员愈发凝聚;“指令流” 主要包括组织的协调运转与发布作案指令,例如,当代理接到买家订单时,会将相应的枪支类型、数量等商品信息传递给上级源头或生产制造商,他们制作好后再向买家快递物品,将相应快递信息传递给下线代理,层层传递,制造商与买家并不相识;“资金流”主要是通过微信、网上银行,或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货物流” 主要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快递渠道将枪支零部件分批通过不同的物流渠道运送到买家手中。

2.呈现“分散生产、多级代理、发货多源、买家组装”的网状犯罪体系

网络贩枪犯罪已呈现出集生产、卖家、代理销售、买家为一体的犯罪网络。分散生产一是指生产地点分散,二是指生产内容分散。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将枪支拆解成各个零部件进行生产,并将制造厂建在不同省市地区,例如,广东江门市破获的一起网络贩枪案件中,犯罪分子在江门市开平、恩平、台山、鹤山等地均有加工制造窝点以生产不同的零部件,之后从各地向买家发货。[7]由于网络贩枪的隐蔽性以及其中蕴藏的经济利益,除了枪支爱好者、买家,不少微商、网商也被吸引进来成为代理销售进行贩枪活动,他们彼此面向的群体不同,可以不断扩大销售辐射范围,其他群体成员看到其中巨额利润,又被吸收成为下级代理,循环往复,最终形成多级代理。例如,江苏徐州查获的案件中,除了网友“军迷乐园”在贩卖枪支,还有十几个下线代理帮其销售,而其上线“朴老六”除“军迷乐园”外还有6个一级代理,其他6个一级代理还有各自下线,形成了巨大的贩枪网络。[5]湖南株洲破获的“0511”重大网络贩枪案件中,公安机关查获的买家有近5000余人,[8]面对庞大的买家群体,枪贩除了在境内制枪用以贩卖外,还会从香港、境外通过走私的方式购买枪支,通过将枪支拆解成零部件运送回国后再经由物流寄送给买家,之后卖家通过微信给买家发送教学视频,由买家自行组装,由此形成了一个“分散生产、多级代理、发货多源、买家组装”的层层联系、组织严密的网状犯罪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贩枪犯罪网络体系

3.犯罪过程中表现出反侦查行为

网络贩枪犯罪社群成员具有强烈的反侦查意识,为逃避公安机关追踪,在进行犯罪活动时常采取反侦查手段。首先,社群成员通过使用虚假身份在QQ、微信、论坛等聊天软件上进行联系,不在线下发生接触,在网络交流中,社群成员只使用隐语、暗语进行沟通与交易,防止公安机关进行网络追踪,在这过程中,一旦下线无法联系,上线会马上销毁与之联系的手机卡,注销在网络上的所有身份信息,从警方视线中消失,躲避追查。其次,在物流运输中,社群成员多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将无法被检测预警的枪支配件从不同的发货地直接寄到买家手中,有时还会在寄送时登记虚假信息,或将枪支配件隐藏在化妆品等物品中,有的社群成员还会直接注册为快递收发代理点,以逃避快递点的检查。

三、网络贩枪犯罪的侦查策略

网络贩枪犯罪社群隐匿在广袤的网络虚拟空间之中,社群成员分布全国,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虚拟性进行犯罪活动,形成完整的犯罪产业链,并呈现出独特的犯罪方式。传统的侦查模式已无法满足网络贩枪犯罪的治理需求,对此,公安机关应该创新侦查方法,采取针对性措施,形成有效打击。

(一)深化合作、建立侦查协作机制

网络贩枪犯罪生成了境内制枪与境外走私并存的生产经营链,涉及众多的省市地区,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造成了困难,公安机关应突破协作瓶颈,对网络贩枪犯罪实现全方位打击。

1.健全多警种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完备的多警种侦查协作机制是集中打击网络贩枪犯罪团伙的重要保障,在线索发现、信息资源的整合研判方面,需要网侦、技侦人员的参与,在案件侦查、嫌疑人的抓捕方面,需要刑侦部门的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应该整合内部警务资源,共享情报信息,形成多警种协作机制;同时也要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互相补充,提高打击效率,形成“1+1>2”的效果。

2.构建跨区域合作机制

由于网络贩枪案件基本都涉及数十个省份地区,公安机关应该完善区域间的协作机制。一是建立专案协作机制,在掌握足够线索后联系涉案地警方成立专案组,由发现地警方主导,其他涉案地区配合侦查;二是建立统一指挥中心,由涉案地区的上级公安部门统一协调进行指挥;三是建立情报交流机制,各地共享情报信息,并将本地收集到的案件线索统一汇集到上级指挥中心,由其进行情报梳理、信息研判,之后将有效线索转移到各涉案地的侦查部门,提高情报利用率;四是组建一支打击网络贩枪犯罪的专业队伍,各地公安机关抽调专门人才组成,一旦发生案件,由其中各地方人员负责本地情报联络与收集,并定期对所有人员进行针对网络贩枪案件侦办的警务培训,提升侦查能力。

3.搭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渠道

针对境外走私枪支愈演愈烈的情势,公安机关应该完善与美国等案件多发国的警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一是在立法层面确立合作关系,首先双方要彼此承认将枪支通过网络买卖走私出境与入境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次要确立彼此的执法需求与操作程序,将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在立法中得以确立与排除,使警务人员在国际执法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二是在案件侦查中确立合作关系,包括挖掘线索、调查取证、搜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移交遣送以及追赃等方面,我国公安机关与对方警务人员联合行动、共同打击;三是加强交流与沟通,双方可以派遣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交流与研讨,吸取双方在侦办此类案件中的经验与教训,促进双方警务执法水平的提高,并在交流中沟通情感,增进信任,争取开展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深化警企合作机制

网络贩枪犯罪涉及互联网、银行、物流、工商等多个平台和部门,公安机关需要获得企业的技术支持,弥补自身短板,提高打击效率。在线索发现与证据的提取固定上,公安机关应与互联网平台、银行、物流等部门建立合作,精简证据提取与移交程序;在提取有效电子数据、数据恢复和信息研判方面,公安机关应该寻求互联网等技术企业的支持,公安机关把握整体的侦查方向,企业提供技术人才,共同合力提升情报研判水平,实现有效打击、精准打击。

(二)分类侦查、拓宽线索发现渠道

网络贩枪犯罪已呈现出“信息流、知识流、情感流、指令流、资金流、货物流”六流合一的态势,但总体来说,主要是围绕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方面来构建犯罪网络,公安机关应该针对这三方面分类侦查,拓宽线索发现渠道。

1.从信息流入手

以信息流为渠道获取线索,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侦办一般涉枪、涉黑、涉恶、涉赌、涉毒等案件时,通过深挖余案、审讯犯罪嫌疑人得到网络贩枪案件的线索。二是加强网络阵地控制,通过网络布控获主动获取案件线索。首先要开展网上日常巡查,网安、技侦等部门要对QQ群、微信群、朋友圈、论坛等网络空间开展日常巡逻,通过对行业暗语、转发的文字信息、发表的图片内容、视频等进行检索匹配,发现线索;其次可以伪装成犯罪人员打入团伙内部。侦查人员通过获取已被抓获的贩枪、买枪人员的账号,伪装成社群人员,与其他成员进行交流,及时了解内部信息,为侦查提供线索。

2.从资金流入手

以资金流为渠道获取案件线索,主要是指通过对微信转账、网上银行交易以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控,重点对有前科的涉枪、涉黑、涉恶等人员进行资金流向监控,一旦发现在一定时间内有大量资金流动等异常情况,就可以对相关账户进行进一步跟踪,以挖掘出资金对接方等有效线索。

3.从货物流入手

以货物流为渠道的线索获取主要是通过物流单据以及对货物的开箱检查,在物流收寄过程中,落实100%收寄验视、100%实名收寄、100%过机案件“三个100%”制度,而这有赖于物流监管者的负责工作,一旦发现登记货物与运输货物不相符的情况,一定要进行再次检验,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可以与物流运营商联合建立统一的预警平台,对可疑物件在平台上予以图片公布,在进行寄送中,一旦出现类似物件,员工要对相关物品以及寄送人员信息、地点信息进行登记入库,一旦在系统中存在大量寄往同一地点的货物信息,对其进行重点排查,重点监控,依据登记信息获取线索。

从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个渠道入手,主动获取案件线索后,对所有线索进行整合研判,最终得到有效信息。如图2所示。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情报共享与研判

1.建立网络涉枪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网络涉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多、案件数量大、所跨地域广的特点,因此,加强各地情报共享对整合侦查资源、提高打击效率、实现集中整治具有关键意义。建立网络涉枪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各地公安机关在发现网络涉枪犯罪时,要将涉案人员、涉案地区、联系平台、所用的暗语信号,交易渠道、枪支信息等情报数据第一时间录入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时效性;其次,在录入过程中,为便于各地公安机关的查阅下载与汇总,要统一录入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内容准确、格式统一;最后,还要将网络涉枪案件数据库与其他公安信息数据库建立共享通道,做到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

2.利用大数据进行数据碰撞,加强情报研判

在情报信息研判中,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总结案件情况发现社群行动规律,建立数据模型。例如,网络购物平台已成为制枪者购入原料、贩枪者进行枪支交易的重要渠道,侦查人员可以将制作枪支弹药所需的磨具等原料录入系统,进行逻辑算法,再加入一些筛选条件,例如收货地同一、购买次数五次以上等进行筛选,最终排查出重点信息予以重点监控,深挖线索。通过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不断完善数据模型,提高准确性,公安机关根据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碰撞得出的情报信息,分析出犯罪成员、组织结构、活动规律,最终实现集中收网,精准打击。

(四)以电子证据为主,充分发挥“电子证据+”作用

1.重点提取电子证据,查明犯罪组织结构

图2 网络贩枪案件侦办流程

电子证据是网络贩枪案件中的核心证据,因此要重点提取。一是提取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以及网络购物平台中的聊天记录、图片信息、购买枪支记录等,以证实其参与在犯罪之中;二是提取网站、论坛等发布网络贩枪广告的平台后台信息,追踪其IP地址,注册人信息,以此来认定犯罪嫌疑人;三是提取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的交易记录,对认定资金流向,并在后续与枪支流向进行比对提供依据;四是提取物流追踪信息以及登记的寄件人与收件人信息。通过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分析,构建出网络贩枪犯罪各级之间的逻辑关系,理清犯罪产业链的组织结构。

2.高度重视外围证据,发挥“电子证据+”作用

网络贩枪犯罪是在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的共同作用下实现的犯罪,因此除了电子证据外,还要收集其他外围证据,保障电子证据形成 “电子证据+信息”、“电子证据+案发现场”、“电子证据+口供”等,相互印证,保障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首先要收集相关涉案人员和所缴获物品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涉案人的基本情况、现场缴获的手机卡、微信号、QQ号、网站等注册的后台信息及IP地址以及现场缴获的枪支弹药的图片信息等;其次证明收集到的信息与案件前期侦查所发现线索的关联性,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账号是否在涉案线索中存在,缴获的物品上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信息,IP地址与提取地址是否一致等,制枪现场、枪支弹药储存现场是非常重要的案发现场,因此要将现场所缴获的枪支与截获聊天记录中卖家所发图片、买家所买记录中的枪支进行对比,现场缴获的制作原料与所购买的原料进行对比,查看是否一致;最后,还要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将供述内容与电子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形成补充印证,帮助公安机关串通整个案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结语

网络贩枪犯罪的实质是传统犯罪借助互联网渠道实施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由于互联网自身具有隐蔽性、非接触性、跨地域性的特点,贩枪团伙为追求效益最大化,多通过网络贩卖枪支弹药,网络贩枪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公安机关应该针对网络贩枪犯罪的社群特征,建立侦查协作机制,多渠道入手,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情报信息进行科学研判,在侦办案件时以电视证据为核心,同时也要重视传统证据,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通过网上网下双效打击,形成长期稳定的治理态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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