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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视域下乡村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的博弈研究

2020-09-02韩忠亮

关键词:乡村干部德治信用

王 微 韩忠亮

一、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乡村治理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话题,也成为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乡村治理”的概念于1998年提出后①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国内学者对乡村治理这一领域展开了广泛研究,从村民自治实践到理论构建,再到理论指导下的再实践,乡村治理的理论研究不断推进。事实上,1982年中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即已确认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这样,乡村自治就被归结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下的村民自治,而决定村民自治的基础性单位是“村民委员会”。由此我们可以说,决定乡村治理的质量,亦即成与败、好与坏的关键代理人为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具体表现在村民选举出的干部在日后工作中是否能够信守选举时的承诺。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对乡村干部诚信履职的研究应该是研究乡村治理的关键。

然而,对村民自治的研究依然存在着分歧,主要体现在自治的基础和保障是法治还是德治,抑或德法兼治?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法治是村民自治的保障。如有学者认为村民自治是用法治作为保障的中国基层民主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奠定牢固的基础。①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并不总能有效保障村民自治。因为法治作为村民自治的保障会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其一,由于村民的知识和文化的限制,对民主自治的认识和参与民主的能力有限,会使法治出现高成本,降低了法治的效率;其二,法治是通过立法实践来实现的,一项法律从立法到实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法律不能涵盖乡村社会的诸多方面,导致法律存在“够不着”的地方,使法治对村民自治同样存在着效率损失。这两个约束和限制使法治对村民自治不能得到完美的保障。第三种观点进一步认为,村民自治需要法治作为保障,但由于法治本身存在着不足,所以在法治够不到的地方需要用德治进行补充。如有人认为,“立足乡村发展和村民的现实需要,回溯传统社会的德治传统,激活并超越性借鉴中国古代思想精华,乡村德治才能真正为盘活村民自治提供契机和动力”。②于语和、雷园园:《村民自治视域下的乡村德治论纲》,《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有人则认为,德治只是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辅助工具。法律作为道德的最低底线,道德在调节社会关系时,在范围上比法律更为宽泛。法律仅仅是立法机关将部分道德上升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行为准则,并以制度化形式呈现出来罢了。③何阳 、孙萍:《“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逻辑理路》,《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 018第6期。这些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但这些观点同时也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乡村治理应该在国家治理的大框架下才能获得保障。因此,本文拟在国家治理的逻辑下,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对乡村治理做进一步的研究。

二、乡村自治中的法治困境与德治法治协同的进路

乡村治理的特点表现为将“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三治”视为一个整体,相辅相成。但在治理的形式和观点上有所不同,本文拟通过深入分析法治、德治的特点,探索法治与德治在乡村自治中相对独特的重要功能与作用,以期实现乡村治理的良法善治。

(一)乡村自治形态与线性乡村自治模式

关于乡村治理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治、德治与自治三者平行并列,并紧密联系。如有人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道路的视角出发,指出“自治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德治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④龙文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农村工作通讯》2017年第22期。第二种观点强调“一体两翼”,认为“自治是主要内容,法治是保障,德治是辅助,三者关系并非平行并列,而是一体两翼”⑤何阳、孙萍:《“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逻辑理路》,《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第6期。。第三种观点从信用体系建设角度对“三治”融合的治理案例进行研究,提出在管制、规范和认知制度逻辑框架下实现法治为本、德治为引、自治为基的“三治”融合。⑤李华:《城乡社区治理中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制度分析》,《领导科学》2019年第8期。第四种观点认为三种治理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各自可以实现善治,两两组合、三者组合也可以实现善治。①邓大才:《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选择与组合——以乡村治理体系为研究对象》,《社会科学研究》2018年第4期。这些观点对“三治”的形式和组合进行了不同视角的阐述,对乡村自治是有意义的研究。但是,这些治理模式都缺乏对自治难点的分析,也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比如“三者平行模式”无法确认乡村自治的重点,也就无从找到自治的关键节点。“一体两翼”的模式与“两两组合、三者组合”相类似,仍然无法突出要解决的难点,所以也就无从谈起有效的解决方法了。

研究表明,在国家治理和乡村治理的实施过程中,“三治”并非总是有效的,并且各自都有其制约条件。本文认为乡村治理结构中的传导机制和寻求准确有效治理的路径可以大致归结为:要实现自治,就要有法治作保障,而法治的约束条件和有效性需要德治的作用来克服和实现,更进一步,德治是依赖于信用机制而实现的。由逻辑推导过程和结果看出,信用机制在乡村治理中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可见,本文的乡村自治形态是一种“线性乡村自治模式”,这一模式最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一定是信用治理的难题。因此,本文对乡村自治的研究当从法治的困境与德治对法治的协同性开始,找到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相对独特的重要功能,并与法治相结合,最终实现乡村的良法善治。

(二)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的法治困境

乡村治理如同国家治理一样,有赖于健全的法治。健全的法治应该对大至国家小到乡村都带来有效的治理,而有效的乡村治理只有在国家治理的框架下建立起来才能得以实现,并带来好的经济绩效。然而,研究得出的结论并非都是如此,比如,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努力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系统化的进程中,全面依法治国应该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这一过程也是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高度统一的一次深刻革命。但是,有学者研究却发现: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存在着效率贴现和“够不到之手”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即使健全法治,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仍然受两个条件的困扰:第一是法律过高的交易成本。“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推行需要依靠国家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行机关等一系列机构的有效运作,而这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第二是法律并不能辐射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国家不断根据变化的实际,经常制订颁布新的法律也正说明原有的法律不能适应当前生活的需要。且当今中国的法律理念更多的是来自城市社区的生活,乡村独特的生活并不总能被国家正式的法律所涵盖。如“我国现有法律在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尚不明确,甚至存在明显的漏洞”②桑爱英、韩小红、杨启耀:《浅议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思想战线》2010年S1期。,国家治理“单赖法治之一途有时难免力不从心甚或事与愿违。事实上,法律并非万能,法律工具并不总是有效(对所有事情都起作用)或最为有效(对某些事情最起作用)。”③程朝阳:《论法律的局限》,《北方法学》2008年第4期。这表明,若法律运行的交易费用过高,就会在解决某些纠纷时并不“最为有效”,甚至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或后果。同时也表明,法治并不总能对所有事情都够得着,即会出现法治“难免力不从心”的局面。因此,由于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盲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如果完全依靠法治来治理国家,法治的两个约束条件就会降低或部分抵消法治治理的效率,出现法治之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效率陷阱”。如何才能跳出这个“法治效率陷阱”?这是法治对国家治理有效性必须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在乡村治理中,法治的困境更为突出。这一方面是由于前已述及的法律对乡村生活的相对忽略;另一方面是由于村民的知识程度不高,特别是法律意识淡薄,更增加了法治的交易成本。因此,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单位,解决其有效性的难题也势在必行。

(三)德治协同法治进路与跨越“法治效率陷阱”

为了解决法治对国家治理或乡村治理有效性的难题和跨越“法治效率陷阱”,我们提出了德治对国家依法治理具有“效率二重性”,即“德治协同法治效率二重性”,可以简称为“德治效率二重性”。这一概念是在国家治理中法治所存在的两个约束条件的基础上,总结并归纳出来的德治对法治在效率上具有提升作用的二重性。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德治通过降低法治运行的高成本提高法治的效率。法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高成本会使法律效力降低甚至失灵。法律运行中过高的交易费用会导致依法治理国家时法治效力的边际效率递减,也就是说,法律的交易成本不能过大,否则会失去法治的效力。而德治能够控制法律运行中过高的交易成本。由于法律往往是由成文的道德而产生,所以,如果制订的法律能充分反映公众的道德要求,人们在内心世界就会愿意遵从这样的法律。这就会大大降低法治的交易成本,提高法治的效力。

第二,德治“补长”法治的“够不到之手”,可以协同法治“长臂治理”国家,提高法治的效率。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需要法律工具都能够有所覆盖。但由于“法律工具并不总是有效(对所有事情都起作用)”,即由于法律对社会治理具有“靶向治理”的特点,决定了其辐射和覆盖面没有足够大到“对所有事情都起作用”,这样,法治对国家治理就存在着“够不到之手”的现象。众所周知,只要是人类生活的地方就有相应的伦理存在,亦即德治在法治够不着的领域依然可以发挥作用,对法治所存在的缺陷能够给予补充,解决全面依法治国的瓶颈。

由上可知,德治可以“帮助”法治降低其国家治理的交易成本,同时又能够突破法治所够不到的边界,解决法治治理国家或乡村治理时所存在的两个约束条件的难题。

三、信用奖惩机制解决德治的难题

(一)信用奖惩机制对德治的基础作用

关于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进行国家治理的最新理念和观点是习近平在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以“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为主题的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所提出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的思想论述。这一论述首先表明了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人们若认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就会发自内心地愿意遵守,由成文道德所建构的法律就是满足人们意愿、保护人们利益和都自愿遵守的善法。这时对规则的遵循类似于一种道德本能,它的力量来自于人们对规则的普遍接受。①Anastassios D.Karayiannis and Aristides N.Hatzis.Morality,Soci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s Transaction Costsaving Devices:the Case of Ancient Athens,Eur J Law Econ,2012(33):621-643.这种“普遍接受”即习近平所指出的“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的观点。其理论上的重大意义在于:降低全面依法治国的“交易成本”,②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交易成本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Coase,R.H.,1937)所提出,也称交易费用,指达成一笔交易所要花费的成本,也指买卖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和货币成本。包括传播信息、广告、谈判、协商、签约、合约执行的监督等活动中所花费的成本。提高法治效率和改变社会经济状况。在此次会议上,习近平同时指出:“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这表明德治的有效性必须以诚信作保障。如果信用缺失,由道德所支撑的内心的法律将不复存在。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道德伦理的实现除了个人的内心确信之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来保障。一个人一旦失信,其负面信息很快就会在其交往圈内扩散开来,“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信用主体对一个人的失信就很快转化为对周围熟人社会所有人的失信,大家都有可能因此不会再与其交往。这种周围舆论的压力迫使个人不得不遵循公共道德的要求。相反,当一个人做了社会所认可的好事,其正面信息也会在其熟人圈子内广泛扩散,并为其带来一定的声誉和利益。典型的,如宋江“及时雨”的江湖名声就正是梁山好汉拥戴其为首领的最重要原因。然而,由于交通、通讯等的极大进步,社会的流动性加剧,当今中国的城乡居民很容易到陌生的异地谋生,因而,这种依靠传统熟人社会舆论的力量来保障道德实现的机制已经失去了其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③石新中:《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看中国信用立法》,《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0期。在当今的陌生人社会,我们必须构建新的信用信息传递机制,建立覆盖全社会所有主体信用信息的平台,实现各类信用信息的合理共享,同时构建中国特色的信用奖惩机制,才能保障社会基本道德的有效实现。可见,信用奖惩机制是德治的核心内容,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规范的具体表现。同时我们也能够意识到,凝结在守信与失信论述背后的深意——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基础的德治才是治国的根本。

(二)从博弈论的视角看乡村自治中信用奖惩机制的作用

乡村治理的合作问题有如“囚徒困境”中都选择不合作(招供:-5,-5)的稳健的战略一样(见表1),一直是困扰社会发展的难题,也是博弈论试图解决的人类行为的困境,其表现为,在博弈双方信息完全时,合作(不招供:-1,-1)的结果不会出现,都会选择不合作。但研究表明,由于出现了社会制裁机制这种超越“囚徒困境”博弈的规范,因而不诚实守信的行为会受到惩罚,而诚实守信的行为会得到嘉奖,社会制裁机制会对诸如“针锋相对(tit-for-tat)”不合作型的失信者进行惩罚。①Axelrod,R.,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New York:Basic Books,1984.这样会让乡村干部明确一个结果,一个狭隘的最大化策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并且还要造成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损失。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乡村干部合作与互惠利他行为可以使博弈双方都获利。遵守信用的道德行为是有益的,而且符合那些遵守社会诚信规范的乡村干部的利益。②Rabin,M.,Incorporating Fairness into Game Theory and Economic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3,83(5),pp.1281-1302.因此,乡村干部都应该利用守信的战略建立自己良好的声誉,但事实上,乡村治理中村委会干部为了扩大自己的收益采取不合作(招供)行动是其最优战略,即使自己的声誉受损也会采取失信败德的战略。由于德治与声誉紧密相连,而声誉的基础是诚信,这样,我们就可以运用博弈论中的KMRW声誉模型来分析诚信的类型,并从诚信的类型展开,研究失信的治理问题。

表1 囚徒困境矩阵

四、“KMRW声誉模型”与乡村自治

“KMRW声誉模型”证明了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支付函数或战略空间的不完全信息对均衡结果有重要影响。在完全信息情况下,我们假定静态博弈的纳什均衡是唯一的,则有:在理性人假定的条件下,不论博弈怎么重复,只要重复的次数是有限的,唯一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是每个参与人在每次博弈中选择静态均衡战略,即有限次重复博弈不可能导致参与人的合作行为。特别地,在有限次重复“囚徒困境”的博弈中,每次都选择“招供”(不合作)是每个囚徒的最优战略。这一不合作战略类型的结果似乎与人们的直观感觉不一致。实验结果表明,有限次重复囚徒博弈中会出现一个悖论,就是合作(抗拒,抗拒)行为也会出现,所以这种战略类型是一个不确定的战略类型,这种类型是国家治理和乡村治理的关键性难题,也是最大难题。

因而“以牙还牙”战略,亦即“针锋相对(招供,不合作)”战略才是乡村干部最稳健的战略。由此分析可以看出,在乡村自治中,乡村干部同样存在着不同的战略类型,我们根据这样的结论对乡村干部的战略类型进行分析。从前述分析可知,乡村干部选择不合作是博弈双方的唯一解,所以就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以牙还牙的失信非合作型。这是采取不合作的战略,自我毁掉好声誉的类型。完全理性的乡村干部(始终选择寻租)在工作中寻求租金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目标,始终选择“针锋相对”不合作(招供)的“以牙还牙”战略,因此,不合作(不守信)战略是最稳健的战略。

第二种类型:大智若愚的守信合作型。乡村干部始终选择守信合作战略的类型,会得到社会的赞誉,因此,也称为赞誉类型。非理性的乡村干部始终选择不招供战略,即合作守信是其最优战略选择。

由于这种类型的村干部始终选择守信合作(抗拒),不进行寻租而得到赞誉。这种合作守信会赢得自己的选举,并由于赢得好的名声而获得好的声誉,也赢得了村民对其工作的大力支持。但是,由于理性人的假设,乡村干部能够选择赞誉类型战略的应该是少数,是小概率事件。但赞誉类型的守信合作可以作为在乡村治理中对乡村干部要求的目标函数,具有无限趋近的效应。

以上两种类型都是可观察的、明显的类型,是利用信用奖惩机制就可以解决的战略类型。还有一种类型是“合作—非合作”的假象类型,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战略类型。下面就利用“囚徒困境”矩阵来说明“KMRW声誉模型”运行的理论机制并分析这种“合作—非合作”具有非确定性的假象类型。

“KMRW声誉模型”证明: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支付函数或战略空间的不完全信息对均衡结果有重要影响,只要博弈重复次数足够多,时间足够长。阿克斯罗德的锦标赛实验结果表明,即使在有限的200次重复囚徒博弈中,合作(抗拒,抗拒)行为也频繁出现。“KMRW声誉模型”通过将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复博弈解开了“合作行为在有限次重复博弈中会出现”这个悖论。他们证明,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支付函数或战略空间的不完全信息对均衡结果有重要影响,合作行为在有限次博弈中会出现,只要博弈重复的次数足够长(没有必要是无限的)。①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14页。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正像“坏人”为了证明自己是好人,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坚守信用做好事,表现得就像“好人”一样,这种情形也非常符合理性人假设下乡村干部在一定条件下自我约束守信合作的情形。这种信息不对称下的均衡可能会很脆弱,一旦收益足够大就可能突破信用底线,就可能出现乡村干部寻租的现象。因此出现了第三种类型。

第三种类型:假做好事的“合作—非合作”型。这是隐藏不守信合作真实信息的战略类型。理性的乡村干部(对于理性的另一种情况——非完全理性囚徒,是否失信取决于概率)根据第一种失信非合作型的分析结果,其本应该选择不合作(招供)的寻租战略,但由于为了获取信任能够长期合作,获得更大的收益,他们也要伪装得很合作,很守信用,就像“坏人”为了使自己让别人看上去像“好人”一样,在一段时期内选择做好事。这也是“乡村干部对其他乡村干部支付函数或战略空间的不完全信息对均衡结果有重要影响,乡村干部合作行为在有限次重复博弈中也会出现”的表现。

尽管每一个乡村干部在选择合作时都可能得到一个较低的现阶段支付,但如果他选择不合作,就暴露了自己是非合作型的,从而失去了获得长期合作收益的可能,如果对方是合作型的话;如果博弈重复的次数足够多,未来的收益就超过了短期被出卖的损失,因此,在博弈的开始,每一个乡村干部都想树立一个合作形象(使对方认为自己是喜欢合作的),即使他在本性上并不是合作型的;只有在博弈快结束的时候,乡村干部才会一次性地把自己过去建立的声誉利用殆尽,合作才会停止,因为此时,短期收益很大而未来损失很小。

“KMRW声誉模型”帮助我们寻找并解释了乡村干部的第三种“合作—非合作”即假象合作的战略类型,这是从国家治理出发,沿着法治的困境及其德治协同解决,再到以信用奖惩机制为基础的德治的困境,一直推导到信用治理中第三种类型的乡村治理难题:乡村干部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短期内会表现出合作,是一种像“坏人”做好事一样的假意合作战略。一旦出现当期的收益能够大于他未来收益总和的时候,就会选择失信不合作的败德战略,给社会整体收益造成极大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这确实是“智者”追求自己利益的最佳方式。所以,这一难题难就难在对他们追求自己利益的最佳方式无法甄别,所以也就无从谈起如何治理。

对以上情形的证明,正是“KMRW声誉模型”的最为成功之处,也是“KMRW声誉模型”学术和理论意义之所在。虽然这一模型并没有给出有效解决的方案,但是,从“KMRW声誉模型”推导的整个过程可以明显看出,乡村干部的第三种“合作—非合作”的假象合作战略现象之所以能够出现主要是由于信息非透明化的不对称造成的。比如选举过程中的承诺不可信(选举时承诺上任后减免农业税等不切实际无法兑现的承诺等)和无法甄别的腐败信息。因此,解决上级检查监督部门和群众的对称信息就成了解决“合作—非合作”的假象合作战略难题的关键。根据信息经济学原理可以推断,将乡村干部竞选时的承诺和财产收入透明化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具体地说,一方面,解决承诺不可信的道德底线问题。将乡村干部竞选时的承诺作为选出后分阶段完成的目标公开化,并根据任何阶段目标完成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不守诚信的败德行为,据此作为连任或罢免的依据,这是根据道德底线所做出的惩治。另一方面,解决假象合作难题的法律问题。将乡村干部财产收入透明化,做到上级检查监督部门和乡村群众随时可以查看乡村干部的财产变化情况是否合理,这是遏制非对称信息下“合作—非合作”的假象合作腐败难题的重要手段。未来,随着数字货币的推出,网络化、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将会为解决干部私人财产和收入的透明化提供很大的便利。

五、结论

本文在国家治理的框架下通过信用奖惩机制和“KMRW声誉模型”讨论了乡村治理的三种类型,即大智若愚的守信合作型、以牙还牙的失信非合作型和假做好事的“合作—非合作”型。前两种类型是显性可观察到的类型,利用信用奖惩机制即可以解决的类型,而本文还讨论了信用建设中最难解决的乡村治理难题,也就是第三种类型“假做好事的‘合作—非合作’型”。对这种类型的治理主要体现在难以甄别上。由于这种类型具有“坏人做好事”的特点,表现出守信合作,同时又有如果当期收益大于未来预期收益总和时就会放弃自己的信用和声誉的非合作选择预期,失信不合作的败德行为就会发生,这是本文的博弈均衡解。要破解这个均衡,控制乡村干部的败德行为,应该建立村民对乡村干部随时可查的诚信约束清单:(1)声誉制度约束。通过信用奖惩机制的运行使乡村干部不失信成为一种发于内心自愿的文化诉求,做一个有好声誉的村干部。(2)承诺制度约束。对选举时乡村干部对村民的承诺在任期内按照阶段对承诺清单适时查看监督落实,决定乡村干部的任期,遏制乡村干部选举时为了上位而做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欺骗性承诺。(3)遏制腐败制度约束。建立对村民选出的干部个人财产时时可查的财产透明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乡村干部的见利忘“信”行为。以上三点制度安排是监督第三种类型乡村干部、建立乡村自治的基本制度保障,使乡村干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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