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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替代性教育服务的实践特性及其对我国“危机”学生专门教育的启示

2020-09-02沈永辉于爱玲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服务学校教育

沈永辉 于爱玲

2019年10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从两法的修订草案可以看出,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都有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而在教育惩戒的立法呼吁中,教育部也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时或出现屡教不改、欺凌同学等恶劣情节时”拟将专门教育作为惩戒措施给教师赋权。从上述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拟定意向中可以看出,针对有偏常行为的学生实施专门教育,将在过往我国“工读教育”实践场域中有所拓展,并提出了更具实践意义的质量要求。为此,在比较研究的视阈之下,本研究通过分析英国政府网站①网站地址:https://www.gov.uk/。由于英国的国家体制,在联合王国中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及北爱尔兰的教育系统各不相同,教育权力也属于不同的政府。其中,英国政府(UK government)负责英格兰(England)地区的教育发展及管理。因此,本研究中所引用在英国教育部网站的数据均属于英格兰地区的教育数据。公开发布的替代性教育服务(alternative provision)数据和报告,对英国替代性教育服务的实践特征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专门教育政策制定和实践有所启发。

一、“危机”学生专门教育:英国替代性教育服务的概念及其发展概况

在英国,替代性教育服务是指为无法到主流学校(mainstream school)学习的儿童提供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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