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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激励政策应用研究

2020-09-02郜秀菊刘晨轩

魅力中国 2020年28期
关键词:科研机构优惠政策财政支出

郜秀菊 刘晨轩

(1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600;2 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科技创新是发展现代经济的第一动力和战略支撑,我国正在建立以科技公司为主要参与者,以市场需求为指导的技术创新系统,推动科技创新。国家在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也给很大支持,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一、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随着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不断推进,无论是公司、科研机构还是国内各大高校,完成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数量都在稳步上升,科技成果转化数量也在逐年增长。

表1 2016—2018 年科技成果应用及转化

数据显示:2018 年度登记的57618 项应用技术科技成果中,产业化应用的成果数达到31378 项,转化数量比前两年高,但所占比重为54.46%却比前两年低,说明科技成果登记数量增长很快,但转化能力不足。2018 年产业化应用获得经济效益的成果有17896 项,占全部应用技术成果的57.03%[1]。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激励政策应用

各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到市场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运用财税激励政策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支出政策

中央、地方及相关部门的财政支出政策是政府有效利用财政支出政策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有力保证。近年来,我国积极加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力求根据不同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和自身特点,形成上下统一,覆盖全面且有一定竞争力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1.财政支出政策给创新主体提供资金支持

多数公司、科研机构或是高校不愿意创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所需投入成本较大,且收益有极大不确定性,尤其是技术创新的基础知识和产业通用技术上的创新。而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创新成果所有权难以界定,严重地削弱了科研机构以及高校的创新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支持来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效地减轻创新初期的大量资本投资压力,提高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降低创新风险。

2.政府采购支出帮助创新成果投入市场

通常情况下,政府整合并使用各类信息的能力非常强,因此,政府建立针对各类科技创新成果的采购制度,就给需要转化的科技成果提供了一个非常可靠的、稳定的市场。政府的可靠性与号召力,使得该市场逐步完善并扩大,科技成果的应用及转化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公司看得到稳定的市场,就能看到一定的收益保证,也就更有创新的动力,更愿意寻求与科技机构和高效的合作。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减税降费的方式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直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以2018 年上半年为例,鼓励高新技术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中,减税达到了 2886 亿元[2],显著提高了公司的创新活力。而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应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创新投入

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间接地促进了公司在创新方面的投入资金量。如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府给予公司税收上的优惠,将减少公司资金支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创新投入。

2.税收优惠帮助公司自身进行研发及转化

与专业的科研机构相比,公司如果能够独立进行研发,则可以迅速将其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但由于大多数公司的研发能力远远不及科研机构,加上现金流紧张,公司就没有动力去自主研发创新。政府通过允许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有更多的资源用于科研成果的研发及应用。2019 年我国大力推行的减税降费为例,各大公司的税收减免中有70%以上用于公司的新产品研发,老旧技术改造以及再投资[3]。

3.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

近年来虽然我国科研成果数量和质量都在稳步上升,但是存在研究者在发表了论文,申请了专利以后,该科技成果并没有被实际运用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是高校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没有被真正调动起来。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采用作价入股方式转化,以股权作为激励是一个合作双赢的政策,不仅减轻了公司短期负担,也会让研发者更投入地进行长期的创新,从而使双方都获得更多的收益。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财税激励政策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支出中资金投入强度未达标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中提出:到2020 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近年来,我国每年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R&D)上的支出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 年国家科技支出统计公报》,可以看到2018 年研发支出(占GDP 的百分比)为2.19%,比上年增加0.04个点[4]。该比率虽然逐年增加,但与计划目标仍有一定差距,财政资金投入强度未达标。

(二)财政资金投入阶段不平衡

与我国当前财政支出的水平和规模有关,金融投资的阶段和结构存在失衡。科技成果转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研发阶段,投产阶段和市场开发阶段。以资本投资为例,对科研成果和后续市场化阶段的财政投资不足,限制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效率。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在三个阶段投入的资金应呈现指数增长。目前我国特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下,资金的支持完全不符合上述规律。在生产试验阶段的资金有很大缺口,甚至出现了与研发阶段的资金断档,而有大量资金用于科技成果研发和市场化阶段。

(三)税收政策的统筹性和针对性不强

税收优惠政策是凝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政策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目前的税收减免支持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缺乏系统的设计和协调。尤其是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这一复杂的过程中,目前各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明晰。当前,大多数税收激励政策都对激励方法,激励目标,激励联系以及合格受益人的数量设置了条件限制。

(四)股权激励政策难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高校直接出资成立校办公司形成的股权可以作为直接激励给予技术成果发明人。但由于收益的不确定性,成果持有人往往不愿意长期持股,更愿意一次性获取转让收入,而且公司成立之初无法完全确认股权激励的目标,导致股权激励难以落实。

四、解决财税政策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财政支出比例

根据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应该坚持严格贯彻落实我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体系。财政支出政策的扶持是企业、科研机构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可以适当增加对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的财政投入强度,到2020 年能够实现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的目标。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就财政支出结构而言,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的科学技术计划体系,明确资助方向,着重解决企业、科研机构以及高校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科技问题。优化财政资金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分配比例,尤其应该加大生产的试验阶段的财政资金支持,使得整个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资金强度呈现一个不断扩张的趋势,最终让研发、投产以及市场开发三个阶段的资金投入能够实现1:10:100 的科学比例。

(三)统筹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政策来看,将从税率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以及升级相适应的退税制度等方面进行增值税改革,重点在于改进抵扣链条;对涉及公司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及优惠税率细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热情,参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创新主体的重要利益。

(四)加大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上的优惠,即转让环节免交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帮助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产业化,优惠方式比较单一。通过加大股权激励税收优惠可以使其更多元化。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当地向长期持有股份的研发人员倾斜,在一段时间内享受较低的税率;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其次,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允许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通过全面降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效率。

结语

我国现行的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有效地提高了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率,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起到推动作用。国家通过财政支出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双管齐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以市场需求为基本原则,使得财税政策落到实处,对提升我国的创新实力,早日成为创新型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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