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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偷”走的人生

2020-08-28老树

老友 2020年8期
关键词:陈伟王丽聊城市

老树

近期,山东接连曝出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先是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农家女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接着同在聊城的王丽丽又揭露其被人冒用身份信息上中专,更有甚者,山东高校在过去两年间排查出242起类似事件。

如此多的学子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令人震惊。因此,有人质疑,我国高考制度还能保障基本的公平吗?客观而言,在当前的高考中,类似案件已经再难发生。但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也应严查,以此铲除违法运作利益链,维护高考公平与正义。

乱象频现

6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16年后顶替者被发现》讲,高考“落榜”16年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的陈春秀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学校,来填补心中的遗憾。然而,在信息填报时她才发现,“陈春秀”已经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过,并顺利毕业,只是学信网上的“陈春秀”,照片栏上是另外一个陌生女孩的头像。原来,在16年前,她被另外一个“陈春秀”冒名顶替上了大学,出身于贫困农家、以为自己落榜的陈春秀命运从此发生改变。“搞不懂,为啥偏偏选择了我们?”陈春秀的丈夫李俊伟说,过去这些年,受学历所限,陈春秀辗转多地辛苦打工,但同时也在寻求提升学历改变命运,“现在知道真相她很崩溃。”6月3日,山东理工大学在其官网发布一则《关于对陈春秀进行学历注销处理的公示》。公示称:“经过资料收集、学院联络核查和学校审核,我校2004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陈春秀系冒名顶替入学,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校将按程序注销陈春秀学信网学历信息。”

6月17日澎湃新闻网的文章《又现“冒名顶替上中专”?涉事者被双开!》提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农家女被顶替上大学”事件余波未平,同在聊城的王丽丽(曾用名王丽)又向媒体反映:她在1996年以王丽这个名字报考了聊城农业学校,因一直未收到录取通知书误认为未被录取,后来得知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王丽”,冒用了其身份信息。王丽丽称,1997年她由王丽更名为王丽丽。“2016年8月,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王丽(真实姓名陈伟)及其弟弟找到我,陈伟主动说明1996年曾冒名顶替我上了学。她说最近她的单位有个调查,需要我和我父母配合,还让我们说是我父母认她为干女儿,并让我父亲签字证明,我父亲没有同意。”王丽丽表示,至此,她才知道自己被陈伟冒名顶替上中专了。

6月22日光明网的文章《清查冒名顶替只是完成了找回公义的第一步》说,数据统计,在2018年至2019年的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其中有242人被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入学取得学历,冒名顶替者获得学历时间为2002年至2009年。无独有偶,早前在湖南、河南等地也出现过冒名顶替现象,但是数量并不多,山东出现数以百计的冒名顶替事件着实令人震惊。每一个数字背后,恐怕都是一个辛酸、不堪回首的故事。一个人冒名顶替成功,往往意味着另一个人的命运被无端、非法改变。242起冒名顶替事件背后,就是242个“被偷走的人生”。

追查原因

6月30日新华网的文章《山东通报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调查结果》讲,6月20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与聊城市、山东理工大学等有关单位一起,对陈春秀、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2004年,陈艳萍高考成绩未达到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陈艳萍父亲陈巨鹏和舅舅张峰请托冠县招生办时任主任冯秀振帮助陈艳萍顶替他人上大学。冯秀振与陈巨鹏商定以陈春秀作为冒名顶替对象,并为陈巨鹏提供了陈春秀的准考证。其后,他们截取了陈春秀的录取通知书,并伪造了姓名为陈春秀、照片及相关信息为陈艳萍的考生档案。张峰通过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时任所长任书坤、山东理工大学教务处时任处长助理杜言利等人,帮助陈艳萍伪造了新户籍、办理了入学手续。目前,陈艳萍学历已被注销,并被解除聘用合同,陈艳萍、陈巨鹏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张峰、冯秀振等人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審查调查。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关于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中专问题,经工作专班调查,1996年5月,王丽丽以王丽的名字报名参加聊城农业学校畜牧兽医专业实践生入学考试,未达到统招录取分数线。陈伟的父亲陈丙苓获悉后,请托聊城农业学校时任校长李广运,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冯明全等人,利用职权将陈伟以王丽之名违规录取为聊城农业学校畜牧兽医专业学生并入学。其后,陈丙苓请托聊城市公安局于集派出所时任所长杜青,伪造了名为“王丽”的虚假户口迁移证明。2011年,由于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致使陈伟在档案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仍被提拔使用。目前,陈伟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陈丙苓被予以除名,公安机关已对两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杜青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均被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据了解,工作专班正对反映山东省“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问题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6月29日《中国新闻周刊》发表文章《两年242人涉冒名顶替入学,被偷走的人生如何重来?》称,冒名顶替事件最近被集中曝光,不过事件的实际发生时间都在十几年前,是为历史遗案。被冒名顶替的基本上都是农家子弟。当年,由于信息闭塞,被顶替的农家子弟不知道自己被录取,同时由于维权意识不强,也鲜有人去找有关部门询问,加上身份鉴别、技术限制等因素,导致冒名顶替者有空可钻,采取违法违规手段获取高校入学资格。随着全国推进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核查冒名顶替不像过去依赖调阅纸质档案那样系统封闭,并且网络媒体时代极易曝光,冒名顶替学籍在今天会大大减少。此外,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学术委员会主席檀传宝表示,许多教育问题,看似教育部门的问题,但教育部门只是“执行者”,社会病才是根源。不斩断支配教育腐败的黑手,形形色色的教育问题还会层出不穷。因此,有关部门不仅需要解决历史问题、追责善后,更需要将监督的触角探向前端,采取多管齐下的手段,把人为的漏洞封堵住。

找回公义

6月23日人民网的文章《被冒名顶替上学者有权重返校园》表示,山东农家女陈春秀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曝光以来,人们对她16年错失大学青春的遭遇充满同情。尽管陈春秀本人已提出“重新入学”,但可能有人认为,让陈春秀等被冒名者重新上大学“不现实”,这种“不现实”其实更多地在于受害者本人能否克服年龄、身心、家庭等各方面的困难,重新进入大学生集体生活状态,而不在于高校接纳他们的硬件困难。如果高校在每年的招生计划之外,特事特办重置数目不算大的被冒名学生的学籍,主要也就是多准备几个宿舍床位的事,成本相当低。此外,高校还可以依法要求冒名者赔偿自己重新安置被冒名者入学所造成的损失。至于十几年前录取时的专业已经被撤改之类的技术细节,按照当前的大类招生目录为受害人选择相近专业即可。总之,被顶替者是否应当选择重新走入校园,值得他们自行权衡,但他们重新进入校园的权利应予尊重。

6月11日央视网的文章《“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彻查真相,捍卫高考公平》讲,在民事责任方面,和人生被改变的损失相比,受害人得到的赔偿往往并不充分。一般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了被害人姓名权和受教育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侵犯他人受教育权是否承擔民事责任的《批复》已经废止,受害人以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能否得到支持,有一定不确定性。国家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让受害人得到与其所受损失相匹配的经济赔偿。

6月23日光明网的文章《彻查冒名顶替,坚决维护教育公平》认为,高考具有高利害性,是人生重要的上升通道,一旦被冒名顶替就意味着截然不同的命运,意味着“人生被偷走”。此外,冒名顶替操作背后的权力腐败链条很长,往往超出了教育系统,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损害不容低估。这一次,山东明确由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进行彻查,正是为了彻查冒名顶替背后的腐败,回应公众关切,维护教育公平正义。冒名顶替事件发生在过去,是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漏洞等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相关事件不定时的“起爆”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影响公众对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信心。鉴于此,其他地方也应该秉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冒名顶替现象进行更为集中、彻底的清查,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消除“引爆点”,勿让其再次伤害公众对教育公平的信心。

链接:冒名顶替上大学触犯哪些法律

1.冒名顶替他人上学,冒名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从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有可能参与涉及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或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一方面,即使冒名者不构成犯罪,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此外,从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获得了上大学的机会,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受教育权、姓名权,冒名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在冒名顶替过程中,提供协助的“帮凶”可能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处?

提供协助的“帮凶”需要就其协助的行为来定性,如果直接参与伪造、编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另外,实现冒名顶替上学,仅凭冒名者一人之力无法实现,可能还会涉及被冒名者所在学校、当地招生办、户籍管理部门、高校招生与学校管理部门等多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可能还构成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此外,从民事责任上讲,提供协助的“帮凶”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责编/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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