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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的风险与防范

2020-08-27善映仁

全国流通经济 2020年17期
关键词:破产风险防范国有企业

摘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从破产动议、方案制定到实施破产,面临着一系列风险,主要有依法合规的风险、国资流失的风险、社会稳定的风险、安全环保的风险、企業系统的风险等,工作中既要注重风险识别,更要自始至终注重风险防控。本文以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管理实践为例,对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的风险进行分析识别,并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

2096-3157(2020)17-0123-0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面对日益竞争的市场环境,有的企业顺应市场潮流,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基业长青,有的企业受资源枯竭、技术落后、产能过剩、债务沉重等内外部因素导致资不抵债,最终主动或被动地选择了破产。

实践中,国有企业通过采取多种经营手段和改革措施,仍无法从根本上扭转持续亏损,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考虑企业破产。同时,对国有企业破产,无论是破产和解、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都需要履行严格的事前审批程序,并在破产管理人及法院的主导下依法实施,企业和责任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及依法依规履行好债权人职责。或者说,国有企业破产在某种程度上是实现资产重组的有效方式,但与此同时却会加重职工、债权人乃至国有企业的负担,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对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有效防范。现就基于在工作实践中的真实感受,谈一谈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的常见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的对策和建议。

一、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的常见风险

1.依法合规的风险

国有企业破产,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同时,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终结,由法院及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程序参与人,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所以,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破产过程自始至终都存在着“依法合规”的风险。

2.国资流失的风险

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由于对外债权清收难度大、耗时长,破产财产贬值快、处置难等特点,以及在工作实践中,许多国有企业管理者往往习惯性地认为,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已经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所有事项都有管理人和法院在把关,破产企业和内部责任单位不必过于操心等原因,导致在对外债权清收和破产财产处置环节较容易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3.社会稳定的风险

企业破产涉及人员安置、财税、社保、就业、治安、法律等诸多社会稳定因素,在破产启动、方案实施、终结过程中,人员安置问题、社保问题、工伤问题、债权债务问题等都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

4.安全环保的风险

国有企业的矿山、加工、制造等生产、贸易流通企业,多涉及闭坑闭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源,企业破产,可能由于缺乏治理资金和管理缺失及履行责任不到位等产生安全环保风险。

5.企业系统的风险

由于企业破产,可能给金融机构、所在地政府等造成消极影响,也可能诱发对系统内其他企业、责任单位、上级公司产生系统风险。

二、风险防范建议

1.切实做好内控风险防范

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对“依法合规”的风险防范是最主要的内容,这既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是相关干部离任审计重点事项的要求。所以,每个破产项目必须按照国有企业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破产立项审批、立案申请、案件办理和适时报告工作,并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相关单位责任和人员职责范围。

(1)决策程序要合规。对集团型国有企业,由于下属企业户数多、分布区域广、管理层级多等特点,要根据国资监管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管理特点和放权授权实际需要,逐级制定内部决策权限管理规定,实行清单式管理,防范决策风险。规定中明确下属企业破产必需由企业或责任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和方案报批,按管理权限层报上级公司决策,企业破产方案只有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2)决策事项要合法。切实做好法律法规符合性的风险控制。一是相关事项上会决策前,要书面征求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从专业和职能职责上发挥作用,为会议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意见;二是要充分发挥领导专题会的前提作用,让相关议题在领导专题会环节得到充分讨论和分析研究;三是要履行法审环节,且总法律顾问要参加总裁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并发表法律法规方面的独立性意见。

(3)责任单位要担当。针对破产企业停产时间长、人才流失严重或破产中人员已基本实现分流安置的实际,对每户破产企业都应当在事前再次明确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不至于因企业破产而懈怠工作。一是在编制破产方案时,责任单位要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好风险预测分析,并明确防控措施;二是可以要求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配合、指导企业破产工作;三是要求上级公司法务、财务、资本运作等相关部门严格履行对所属企业破产案件的指导、帮助、协调职责。

(4)选派代表要合格。相关企业应指定具有较强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债权人代表。并在每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对破产过程中的破产财产处置、对外债权清收等相关议案认真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要求债权人代表依据单位决策意见参加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2.多方式促进对外债权清收,依法做好破产资产处置

要积极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工作,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确保国有资产不出现新的损失。

(1)针对一家律师事务所或清算公司往往开展着多项业务,也不是只担任着一户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从时间上、精力上难以达到完全专注于一家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追收情况。实践中采取与管理人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增强理解与互信,共同推进工作。

(2)对外债权清收,破产企业要尽可能地向管理人移交债权依据资料和提供相关债权人信息,便于管理人分门别类进行追收。具体可采取发催收函、上门追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追收。

(3)发挥好债权人会议作用。按照规定,破产管理人要制定对外债权清收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加以执行,并在此后的债权人会议上适时报告追收情况。但是,在实践中,管理人的尽责程度往往影响着追收效果。比如有的管理人遇到发一次催收函不回复、上门追收不受待见不签字或找不到人的情况下,就会草草提议放弃清收,而从国资监管和账务核销及干部离任审计的角度出发,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还应当通过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途径,要求管理人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诉讼途径等手段进行追收。只有这样,才能化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4)破产财产处置要合法。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处置中,要避免触犯“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对这些风险,一方面,可通过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制来约束,即国有企业派出的委托债权人代表参加每一次债权人会议,必须事前将相关议案提交企业相关会议审议决策;另一方面,可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履职来实现,即委托债权人代表必须按照企业决策意见在债权人会上发表意见或进行表决。比如实施《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遇多次流拍的情况,对降价幅度等还需再次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在此过程中,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委托债权人代表督促管理人按处置方案依法公开处置破产财产,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3.从内到外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

(1)做好舆论导向的宣传引导。对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政策等通过会议、接访、板报等向职工解释清楚,寻求得到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理解和支持。

(2)要依法合规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企业破产,影响最大的是职工及职工家庭,最不稳定因素也自然来自破产企业职工。所以,一方面,要依法依规办事,如以债务人身份申请破产的,经报上级公司批准后,对职工安置预案,拟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职工和工会代表人选,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的职工或工会代表人选及其他需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事项,要依法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或征求意见,并根据要求形成决议或记录。另一方面,要深入掌握每一个职工家庭的实际困难状况,及时给予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如笔者所在的企业为集团型大型国有企业,最近几年,在瘦身健体工作推进过程中,对下属三四五级子企业依法申请破产的,基本上提前就开始了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大大降低了维稳风险,也体现了国企的责任和担当。

(3)切实关注各债权人的诉求反映。企业被法院受理破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后,虽然有管理人及法院在主导工作,但还是要注意关注其他债权人的诉求和反映。如有一家中型矿山企业破产后,几家民营供货商对企业破产将对其欠款形成的损失难以接受,便私下邀约少数债权人组织社会人员采取拉横幅、集中闹访等方式干扰上级公司工作,形成不利的社会影响。对此,破产管理人及法院,一方面,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将企业破产原因及破产政策宣讲清楚,并积极回答债权人的提问,引导相关方配合依法破产;另一方面,对具备重组条件的企业,管理人要在破产宣告前积极寻找投资人,全力推进企业破产重整,以达到企业起死回生和最大程度减少相关债权人损失的效果。

对此,在破产启动、实施过程中,都要密切关注各种潜在风险,及时识别并控制不稳定因素,防止风险演变为突发事件。

4.依法做好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处置、治理等工作

企业破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落实国家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安全环保相关规定,依法做好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处置措施、治理方案等工作,杜絕破产期间及后续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对于无法通过破产解除安全环保责任事宜,应依法在破产资产中预提合理费用,并落实管理责任。对破产财产中涉及危化品处置的,要在财产处置完毕和移交时签订安全环保责任随之转移的协议书,并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公司和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的,重整方案中要明确安全环保管理责任,并在重整资产移交时签订《安全环保管理责任移交协议书》。

5.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要注重协调各方,避免诱发系统风险

针对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要注重协调各方,特别关注并竭力控制因企业破产给金融机构、所在地产业、政府等造成的消极影响,以及由此可能诱发对其他企业、责任单位、公司产生的系统风险,认真加以防范和应对。

三、结语

总之,国有企业破产是个复杂的过程,要强化责任落实,注重过程支持,做好风险防范。上级公司各部门及责任单位,应加强对破产企业的工作指导、配合和协调,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还要注重发挥政府、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作用,为企业破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破产企业、责任单位及上级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因懈怠而影响企业破产工作的,应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问责;有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唐晓春.企业破产的法律风险及防范[D].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曾雪花.企业内部控制审计风险与防范[J].全国流通经济,2018,(14):110~112.

[3]曹轶.内部审计在企业防范风险和提高效益中的探讨[J].全国流通经济,2019,(25):185~186.

作者简介:善映仁,供职于中国铜业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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