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150个案例,见证中国法治15年

2020-08-27卢义杰丁宇魁

南方周末 2020-08-27
关键词:司法案例法治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卢义杰 丁宇魁

2010年,河南省高院宣告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赵作海无罪,此案入选当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IC photo ❘图

◉专题按

始于2005年的“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已完成15届评选。

过去1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以每年10个案例的速度,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真实面貌。

这些案例之所以“典型”,因其切中民众关注的痛点,切中法治发展的根目录。在浩如烟海的法条中,它激活了与每个人关系最密切的那一款,进而成为立法的助推器、司法的导航塔。

法治不是神秘的,正义不是抽象的。某种意义上,解剖这150个案例,也就读懂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某个断面。无论是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还是主办方对案例的点评,都让我们对法治心怀敬畏和感动。

希望,法治精神能在鲜活的案例里具体可感。

★从2013年至2018年,连续6年均有纠正的错案入选十大诉讼,2016、2017年度甚至每年分别入选了3例。这在各类案件中绝无仅有。

怎样的司法裁判才是公平正义的?换句话说,如果司法的专业判断与群众的正义认知发生冲突,司法机关该如何裁判?

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以下简称“十大诉讼”)正式开篇。当评选者将“佘祥林案”作为排在第一位的入选案例时,可能不会想到,15年以后,错案纠正已成为中国法治发展的一面镜子。

十大诉讼是国内最早开展的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现已固定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牵头,相关单位共同组织。

学者、律师、记者,始终是评选过程中的活跃因子。2007年,南方周末报社成为主办方之一,此后,《中国法律评论》、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适用》等单位相继加入。(项目发展历程详见本期《南方周末》刊发的文章《来自无序的有序》。)

到201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已走过15届,累计评出150个案例,刑案占比最多,共有80例。其中错案纠正类又有16例,是“最多中的最多”。

这不是偶然。综观各国,刑事案件最能反映一国权利状况及文明底线,最能折射国民对法治的期待。

除了刑案,还有相当一部分入选十大诉讼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也都超越了个案价值,记录法治进程,甚至推动制度变革,“影响性”三字恰如其分。

某种意义上,150个案例是历史的一份底稿,见证过去15年中国法治的发展脉络,埋下了社会进步的解题密码。它沉淀了经验,记录了教训。

“主角”:冤假错案

命运仿佛与湖北京山县的佘祥林开了一个玩笑。1994年1月,他的妻子失踪,女方家属3个月后辨认出一具女尸,并怀疑佘祥林为凶手。尽管争议不断,佘祥林1998年仍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入狱7年后,“亡妻”归来,戏剧般的结局拷问着司法。平反次年,“佘祥林案”入选2005年十大诉讼。

审理“佘祥林案”时,司法机关并非没意识到可能存在问题,但其承受的社会压力也相当之大,湖北省高院1995年审理时,甚至有220名群众联名上书要求从速处决。无论是该案,还是后来入选十大诉讼的张氏叔侄案(2013年)、聂树斌案(2016年),或多或少都有类似情况。

那么,当存疑案件摆在司法机关面前,是选择向前一步“大快人心”惩治罪犯,还是后退一步疑罪从无但要承受办案压力且可能冒犯同僚,这似乎成为一种利害权衡。

诚然,打击犯罪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因此,如果不反思权利保障本身的价值,权利保障永远会被放在天平上,与侦破案件带来的收益相权衡。进而,法律理性克制人性冲动的机制不能运转,法官就要作为普通个体承受法治发展变革中完善司法公正的全部重量,可谓“千钧系于一发”,最终能作出疑罪从轻的裁判已属“难得”。

只有在法治建设中树立权利保障的底层逻辑,立法所确立的原则才能得到落实。十大诉讼正记录了这一反思过程。

十八大之后,从2013年至2018年,连续6年均有纠正的错案入选十大诉讼,2016、2017年度甚至每年分别入选了3例。这在各类案件中绝无仅有。

不仅民间评选热议错案纠正,同样是2013年起,陈满、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一系列平反的错案,亦连续7年写入最高法、最高检工作报告,实为罕见。民间与庙堂,在此问题实现共振。

也正是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提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2020年最高法工作报告披露,2019年,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774件,此外,还依法宣告63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7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这些数据均是历年最高的。

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及的一些平反案例,同样具有典型意义,例如2019年写入其报告的江西李锦莲案。李锦莲1998年被警方认为涉嫌以毒糖杀人,此后被判死缓。该案第一次申诉引起最高法的重视,并指令江西高院再审。然而,2011年,江西高院维持了原判。2018年,最高法第二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审,终改判无罪。

在此期间,越来越多的人进一步反思:假定佘祥林、赵作海等人就是案件真凶,疑罪从有、非法取证就可以接受了吗? 显然不是。

权利保障不仅仅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手段,更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换句话说,并非权利保障到位了就没有冤案,也并非只有无辜者的权利才需要保障,而是说,只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刑事审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这种权利保障意识愈发成为纠正错案、监督司法的良性的民意基础。

七成指向公权力

80例刑事案件,20例行政诉讼案件,若再算上指向行政机关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150个案件有七成以上指向公权力。评选的公共价值可见一斑。

最具代表意义的是官员贪腐案件。单是2006年,十大诉讼就有3个不同系统的大案,即上海社保基金案、国家药监局高官落马案、阜阳法院腐败案。

上海社保基金案被称为上海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腐败案”,其涉案人员之多,级别之高,金额之多,与民生关系之紧密,放在全国也极为少见。该案节点是原上海市社保局局长祝均一被查,人们惊讶地发现,其违规拆借了32亿元社保基金,用来给苏州商人张荣坤收购沪杭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

2004年登上胡润百富榜第39名的时候,这名商人仅36岁。年轻商人何以搅动一方? 权钱交易而已。这桩伸向老百姓“保命钱”的大案表明,腐败事关权力运行和政治生态,小则影响一地营商、法治环境,大则破坏某一制度、某一领域乃至影响国计民生。

反腐既是对官员系统的刮骨疗毒,又能满足公众朴素的正义感。

十八大是反腐的分水岭。2012年,十八届中央纪委一次全会认为反腐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此后,反腐力度前所未有,反腐进入了新常态。2016年底,政治局会议判断,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

这种变化也折射在了十大诉讼上。2013至2016年的评选,连续4年出现了从未有过的高级别“大老虎”——仅2013年就有“薄熙来案”“刘志军案”“刘铁男案”3案,之后,“徐才厚案”“周永康案”“白恩培案”分别成为当年度重大贪腐案件的代表。

如果说反腐是公权力的“壮士断腕”,那么公众对公权力的监督,很多时候是从诸多公共事件开始的。2013年,曾有一篇复旦大学的硕士学位论文统计了2007-2011年的50个十大诉讼案例,发现公民维权案件数量最多,共20例,紧随其后的是司法/执法公正,为12例。

颇为重要的是公民表达权的案例。它集中在2009至2015年,其中,河南灵宝王帅案传播颇广,并让“跨省抓捕”成为该年度及此后同类事件代名词。

在上海工作的王帅,向河南有关部门电话举报了灵宝老家违法征地,但均无结果。2009年2月,其上网发帖“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影射当地,灵宝公安随后赴上海,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将其刑拘。

8天后,警方称证据不足,王帅获取保候审。事实上,诽谤罪原则上为自诉案件,除非对社会秩序、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显然,王帅不符合启动公诉程序的情形。各方关注之下,警方最终撤案并支付国家赔偿。

类似的还有2010年陕西警方进京抓作家案、2012年陈平福发帖被捕案、2013年张家川少年发微博被拘案,三者起因均是,公民批评地方政府而触怒个别官员,反被以“合法”的名义报复。

千百年来,人们总有把公权力锁进笼子的梦想,公权力总有逃离笼子的冲动。公民的监督与表达,无疑有望是这组博弈的重要制约力量。前述成败两类案例,可体现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热情,折射出一些部门亟待加强法治观念和执法水平,而区分公民是正常监督还是违法犯罪,既是法律适用问题,也是政治伦理问题,即面对尖锐批评哪怕是错误批评,官员该如何克制、容忍。

相较表达权,知情权是监督公权力过程中更为基础的环节。没有基础信息,表达和监督均无从谈起。

十大诉讼记录了公民为接近真相所做的努力。2012年,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在36人遇难的特大交通事故现场,被拍到面带微笑的照片,网友随即发现其有多块名表。

买名表的钱哪里来? 湖北大学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公开这位“表哥”上一年度工资,遭拒后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立案。不过,2013年9月,杨达才被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14年。

一些追问看似过于认真,在有的人看来,这几乎是行为艺术甚至炒作。但客观地说,追问无不击中财产公开、公共政策等关键命题,这些命题往往又隐藏在习以为常的细节当中。让惯常不至于变成正常,恰需要这种“当头棒喝”式的唤醒、敏锐与较真的秉性。

制度的变革

2005至2019年,是中国城镇化迅速发展的15年,一定规模的征地拆迁与之伴随。

中国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发布的《2019中国年度拆迁报告》回顾,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积极推行土地财政,使拆迁成了恶性事件高发的源头。

十大诉讼捕捉到了这一时代细节。率先让人唏嘘的,是2009年入选的成都唐福珍案。她不服城管执法局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亦不满拆迁补偿数额,于是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引燃自焚。

这起以消灭身体为代价的维权事件震惊了舆论场,普遍被认为推动了废除“拆迁条例”的进程。次年,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征求意见。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一词之变,试图体现公民参与、公正补偿等原则,完善制度之弊。

条例酝酿之时,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快拆迁步伐。在2010年十大诉讼中,“因拆自焚”事件再现江西宜黄,化解拆迁矛盾愈发紧迫。

2011年,征收条例出台,尽管仍有争议,但依然具有进步意义。此后,拆迁类案例在十大诉讼沉寂多年,直到2016年因婚房被拆而引发的贾敬龙杀人案出现。

彼时,土地出让收入的增幅有所收窄,但绝对数量仍在攀升。到了2018年,全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已是6.5万亿元,同比增长25%,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仍是最大。

拆迁症结及治理过程再次说明,法律常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求,但人们对权利保障总有天然需求,具体需求还会随时间而产生、改变。法律需要更新,但现代社会又是复杂的,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掺杂各方利益博弈,立法也不是包治百病,老问题可能复发,新问题还会出现。

这要求行政机关应有科学的治理能力,在法律及自然法则的范围内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善治。尤为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应当重视并剖析热点事件,因为,其“热”的原因,往往正是行政模式或经济结构的某处命门。

放在时代大背景下,另一些“十大诉讼”案例,则记录了社会发展、制度变革的过程,尤其是公民争取正当权利的勇气。

2007年7月,河南农民陈超被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拘,但当地检方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陈超获释五天之后,洛阳市劳教委却决定对其劳教两年。

这是一个被批评已久的制度,起于1957年,劳教委则通常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根据立法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但是,劳教的法律依据仅仅是行政法规。

大学生村官任建宇,2012年也掉进了这个未经审判即失去自由的陷阱。各方不断呼吁之下,2013年底,劳教制度最终废除,此类案例终成历史。

计生案件在未来可能也不会再出现了。2016年元旦,“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但10天后,湖北的马丽云仍收到因2015年超生而产生的近10万元罚单。这桩被称为“抢生二孩第一案”的影响性诉讼,拷问新旧法的衔接问题,也见证一个时代的结束。

一些案件更考验司法、立法的现实关照。司法常是“保守”的,遵循既定法律条文而动,但迅速迭代的科技不断冲击原有的商业模式,使适用法律更考验技术与智慧。

十大诉讼2017年就展示了电商领域的“刷单入刑第一案”“电商平台打假第一案”。刷单损害的是电商交易秩序和诚信生态,侵害消费者选择权。以往,该行为常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处以最高20万元行政处罚,但公开报道显示,许多组织刷单平台的获利都远超于此。

▶下转第3版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卢义杰 丁宇魁

2017年,“e租宝非法集资案”中26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此案入选2017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IC photo ❘图

◀上接第2版

2017年,杭州余杭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家刷单平台负责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提高刷单的违法犯罪成本。而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在同一年被释放出降低的信号,彼时,淘宝以某售假商家“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第一次起诉了售假商家,并得到上海奉贤区法院支持。

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则有2019年高空抛物入刑,当年即有案例入选十大诉讼。多个省市此后也出现了当地的“第一案”。

“平等”的试金石

对于2006年、2008年的十大诉讼,乙肝病毒携带者可能较为关注。这个人数上亿的群体,屡有人因体检结果被拒在职场门外。这两年度的评选,均有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案入选。

2007年10月,时任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在回答网友线上提问时明确提出,他们与卫生部就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益问题专门出台了意见,次年1月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还将从更高层次上进行保障。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8年的高某诉北京用工方案件,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北京一家公司以高某患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签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1.9万余元。这是就业促进法颁布后的“反乙肝歧视胜诉第一案”。

其实,对大部分人而言,权利实现不是血淋淋的极端个案,而是教育、就业、劳动、维权等身边的民生问题,这些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保障好身边权利,公民才更容易对法治有切身认同,形成法律信仰。

这一过程并没有什么太高深的理论,最核心的,就是公平、平等。

当然,从没有绝对的公平,公平不是不分青红皂白把所有人拉到一个水平线上,而是机会公平,即让掌握不同社会资源的人拥有同样的拼搏机会。这方面,教育权表现得更为典型。

2008年,12名原籍河南的学生起诉了西安教育部门。此前,按照西安“买房落户”的政策,他们的户口迁入西安。然而,2008年2月,西安灞桥区招生办却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理由是户籍及学籍在陕西未满3年。该政策是学生家庭购房之后出台的,学生家长认为,他们与政策希望打击的高考移民有着本质区别。

公民权利能否平等地实现,另一块试金石是,当权利受侵害时能否以较低且合理的成本维权。

最具悲情色彩的是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报道显示,张海超2004年起在河南新密从事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医院确诊他得了尘肺病。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其是肺结核。

为了证明自己是职业病尘肺而非肺结核,张海超自费“开胸验肺”。诊断被推翻了,张海超获赔61万元,身体也因而受到严重伤害。这种特殊的取证,某种意义上,令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蒙羞。

个体力量毕竟有限,公益诉讼因此登上了法治舞台。这产生的背景是,一方面,当弱小的个体遇到庞大的机构,很多时候诉讼能力不平等,个体权利难以维护;另一方面,受侵害的公民有时因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教育程度等原因没有提起诉讼,但涉及大多人的权利又不可抛弃,必须有机构“主持公道”。

2005年,福建屏南县村民势单力薄地起诉了当地化工公司,而到了2018年,面对秦皇岛一家玻璃公司造成的大气污染,站在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席上的,换成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接着,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也开始一展拳脚。2018、2019年十大诉讼连续两年均有该类案件入选。

2018年,湖北利川市一家矿业公司开采碳质页岩并露天燃烧煤矸石,排放出的大量气体“熏”死了大片森林。利川市林业局却未对林木履行监管职责。换做以前,周边村民的维权道路,可能只有起诉矿业公司,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林业局不作为,无论哪条都不好走。

但在公益诉讼框架内,利川市检察院先对该市林业局发了《检察建议书》,未看到行动之后,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被指定异地管辖,提起公益诉讼。这比公民在本地起诉更能引起当地重视。

最终,西陵区法院判定利川市林业局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监管职责。该局未再上诉。

民意与司法互动

任何人都有权感知公平正义。诸多影响性诉讼中,司法机关有时要直面这样的问题:怎样的司法裁判才是公平正义的? 换句话说,如果司法的专业判断与群众的正义认知发生冲突,司法机关该如何裁判?

2007年入选的许霆案就是典型。当时还是小伙子的许霆去ATM机取钱,想取100元,凭着ATM机的故障,他取了17.5万元,2007年12月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在公众朴素的正义感中,即便贪污17.5万元也不可能判无期徒刑,何况许霆并未主动破坏ATM机,岂不是一审判决过重? 当然,法官可能会澄清,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起刑就是无期徒刑,给他已是按最轻的刑罚来判的。

但问题又来了,抢劫金融机构的起刑点是十年有期徒刑,难道盗窃比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罪行与刑罚显然不相当。

此后,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援引特殊减轻条款,核准改判5年有期徒刑。而刑法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规定,也于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到修改。

十年后,发生在天津的“大妈非法持枪案”面临类似困境。赵春华2016年在路边摆射击摊谋生,其中6把“枪”被鉴定为管制枪支,一审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3年6个月。几乎在同时,四川少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也因被鉴定为枪支而获无期徒刑。

引起广泛讨论之后,“仿真枪获刑系列案”入选2016年十大诉讼。当年,赵春华二审改判缓刑,刘大蔚则于2018年改判7年3个月。

站在司法机关的立场,赵春华、刘大蔚就是持有、走私法律禁止的枪支,如此裁判似无不妥。但有学者把这种做法称为“法条主义”或“机械司法”,有时,如果法律适用后表现出明显的个案不公,则问题可能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律适用者没有正确地解释法律。

好在最高司法机关统一了这个问题。2018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办理这类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多种情节,包括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购买场所、渠道、价格,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一贯表现、是否规避调查等等。

增加一系列评判维度的目的,就是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亦体现司法机关为弥合司法与民意所做的努力。

在2011年李昌奎案中,民意与司法呈现出另一种互动。云南省巧家县的李昌奎奸杀同村女子并杀害该女子三岁的弟弟,一审判决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

民意无法释然,毕竟,相较同样入选2011年十大诉讼的药家鑫案,李昌奎行为显然要更加恶劣。

此后,云南省高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不管民意是否构成改判的主要原因,至少从结果来看,民意与司法裁判最终走向了一致。

有人担心,这岂非舆论干预司法? 并非如此。目前来看,我国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更多是监督而非干预。舆论能够督促司法裁判更加契合社会整体的公正观念和价值主张,并不能直接动摇司法审判活动,两者不是对立的,也不应该是对立的。

这只是十大诉讼的一个思考维度。回望15年,无论是有人喊杀、有人喊停的争议大案,还是有人称道、有人惋惜的社会议题,抑或是社会精英与普罗大众认知甚远的法律见解,在个案中,影响性诉讼已然促成公众、法学学者、司法官员、律师和媒体工作者的集体探索。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记录是为了构建更好的法治环境。对国家而言,15年是时代进程的弹指一瞬,但150个案例背后的思考与博弈,有望成为一个可能伟大的法治资源库。

(作者卢义杰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丁宇魁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猜你喜欢

司法案例法治
走实“1+6法治同行”党建之路
法治护航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
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忠实履职
样板案例
NSE 9A-Module 4-Unit 2案例设计
网络司法拍卖如何更具公信力
新时代道德与法治教师法治素养的培育
“一例多境”培育初中生法治意识
英国司法周开幕 系中国法院首次举行国别司法周活动
随机变量分布及统计案例拔稿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