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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性骚扰,如何利用《民法典》维权

2020-08-27冯士军豆豆

妇女生活 2020年8期
关键词:民法典受害者维权

冯士军 豆豆

编者按: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涵盖了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从启动编纂到审议通过,历时5年。其间,经多次修改、完善。相较于以往的单行民事法律,《民法典》在很多方面作了新规定,其中关于性骚扰的有关规定尤为引人关注:不但扩大了性骚扰的认定范围,纳入了“文字、图像”两种性骚扰“新方式”,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还强调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等。那么,《民法典》实施后,性骚扰受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得到哪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呢?

绝大多数性骚扰受害人权衡利弊后会选择沉默、隐忍,背上沉重的精神负担,不但人际关系受到影响,甚至人生走向都会被改变

已是博士后的小美至今不敢回母校,不参加同学聚会,只因不愿勾起对一个人的记忆。这个人是她大学时的班主任。

8年前,小美还是一名大四学生,打算出国留学。为了安静学习,她在校外租了一套小房子,寒假都没有回家,一边准备毕业论文,一边备考托福、准备留学资料。其间,班主任成了她的常客。一开始,班主任指导她修改毕业论文,陪她练英语口语,帮她整理留学申请资料,让她感动不已。但感动的同时她惴惴不安,因为班主任对她的好已经明显超出了老师对学生的正常关心。她怕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果然,小美很快发现班主任喜欢凑近她,有时突然贴过来,头离她很近很近;常有意无意地碰她的手、肩膀,甚至胸部……小美确认班主任这是在对她性骚扰,她明确提出“不要这样”,态度坚决,但班主任会有意无意地表现出“毕业论文给个高分”“推荐评语写好点”之类的大权在握的样子,让她的“坚决”顿时打个折扣。为了学业,她不得不选择隐忍,直到大学毕业。

同样选择隐忍的还有家装设计师小吉。23岁那年,学室内设计的小吉大学毕业,在一家很有实力的家装公司找到一份做设计师的工作。部门经理何某40多岁,在业内颇有名气。何经理对小吉很好,主动收她为徒,带她跑市场,教她做设计方案,甚至把自己的客户让给她。很快,小吉就在公司崭露头角。

但小吉还没有来得及回报知遇之恩,何经理便明确提出让小吉做他的“小三”。小吉不答应,何经理不管不顾地多次在没人时强行抱她、亲她,并说这是“师傅的小特权”。一开始,碍于情面,小吉没有声张,但何经理变本加厉。忍无可忍的小吉愤怒了:“我要告你性骚扰!”何经理却冷笑道:“好啊,你告去!一个巴掌拍不响,看人家指点的是谁?还有,你现有的一切都是我给的,我可以让你瞬间失去,看你以后怎么在这个圈子里混!”

何经理的要挟让小吉选择了退缩,以离职作罢。但因为这段经历,小吉对男性失去了信任,如今已经35岁依然单身……

性骚扰问题近年来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但因性骚扰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证据不易保留,加上其他各种原因,绝大多数受害者权衡利弊后会选择沉默、隐忍。而这种隐忍会给受害者造成沉重精神负担,影响其人际关系,甚至改变其人生走向。

性骚扰还没有上升到性犯罪层面,过去,因取证较难,相关法律不完善,给受害人维权带来极大不便

那么,为何绝大多数性骚扰受害人会选择沉默、隐忍呢?除涉及隐私投鼠忌器外,更多的可能跟一直以来没有一部法律明确界定性骚扰有关。性骚扰没有上升到性犯罪层面,取证较难,当事人维权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浙江女孩小吴曾因无法忍受上司长期性骚扰而选择维权,但最终以失败告终。小吴大学毕业后来到温州一家公司打工。两个月后,公司调她到办公室当董事长秘书。自从坐上这个“炙手可热”的位置后,小吴便开始遭遇董事长的性骚扰。一开始,小吴没有反抗,她不想失去这份工作。但不久,董事长得寸进尺,由性骚扰发展到性侵。在亲友劝说下,小吴报了警。警方调查后却未予立案,理由是小吴的长期隐忍让人匪夷所思,是否为性骚扰很难界定,证据不足。

一直以来,尽管我国有不少法律法规都对性骚扰有过相关规定,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但都没有具体规定应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以至于责任方往往选择避重就轻,导致受害者维权艰难。

几年前,一则“某银行北京分行业务副总经理利用职权逼迫女职员开房”的网帖引发热议。当事女子称,在职期间她受到副总经理关某长达两年的性骚扰,导致她害怕上班。离职前,她向单位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过情况,但受到领导和相关部门打压。最终结果是,她无奈离职;银行方面虽认定情况属实,但对关某的处罚轻描淡写:个人做深刻检查,暂时停职并停发季度奖金。

有学者曾对27名性骚扰受害者做了访谈式调研,发现其中16名受害者向单位报告了情况,但结果不理想:有的单位推卸责任、掩盖事实,有的单位甚至反而责备受害者。

还有一种性骚扰的维权更难,因为受害者是男性。男性经历性骚扰所承受的痛苦并不亚于女性。“中国白领私生活大调查”的数据显示,在百万年轻人中,有49%的男性承认遭遇过职场性骚扰。这个群体少有发声,即便发声也常遭调侃或忽视。因为以世俗的偏见,男性是强者,即便被骚扰也“不会吃亏”,他们甚至连同情都得不到,更别提维权了!

《民法典》界定了性骚扰概念,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明确了男性也是受害对象,将成为性骚扰受害者的维权利器

《民法典》独立设立了人格权编,将性骚扰规定列入其中:“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體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第一千零一十条)该规定至少有三个突破:

一是界定了概念。劳动法专家刘福平解读,《民法典》中讲到的“言语”,是指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对方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等;“肢体行为”包括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性敏感部位。另外,在工作场所等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也被认定为性骚扰。这就解决了过去难以界定“性骚扰”的问题。

2019年,刚大学毕业的丽丽到一家新媒体平台当记者。入职后带她的老师恰好是她的师兄,师兄对她非常热情,带她出去采访,不遗余力地指导她。但有一点让她很不舒服,就是师兄喜欢给她讲黄段子。开始是通过微信发黄色笑话、图片、小视频,丽丽假装没看见。后来师兄又当面给她讲,丽丽态度明确地予以制止,但师兄很坦然:“我又没做什么,不过是调节一下气氛嘛,你太敏感了。”的确,他除了讲黄段子,并没有实质性举动,丽丽很困惑:难道真是自己太敏感吗?

但根據《民法典》规定,讲黄段子“调节气氛”就是性骚扰,它首先“违背了他人的意愿”,其次是“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实施。根据新规定,丽丽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师兄问责,甚至可以依法要求单位介入处理。

二是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民法典》不但明确了企业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责任,而且将机关、学校列入职责范围,承担职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刘福平认为,该规定可以解释为,如果单位不采取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020年6月,媒体报道广州某地女环卫工起诉环卫站站长性骚扰的案例,就很好地彰显了《民法典》的威力。4年前,受害人小黄和丈夫从老家来到广州打工,一起在某环卫站做环卫工。入职不久,小黄就开始被该环卫站站长周某通过发微信、打电话,甚至在上班时间到她岗位上纠缠等方式进行性骚扰。小黄很反感,但因怕自己和丈夫失去工作而不敢反抗,只是用心留下证据。4年后,忍无可忍的小黄将站长连同环卫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其所在单位迅速做出回应。目前,环卫站所在的街道已暂停当事人周某的职务,表示有关情况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长沙市律师协会监事长赵海洋表示,单位的义务应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合理预防义务。通过建立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比如采用透明的玻璃墙,设置必要的摄像头,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性骚扰行为进行界定并列明典型行为,以及设置合理的调查投诉制度等。二是保护义务。企业一旦接到员工遭遇性骚扰的投诉,应第一时间开启调查机制,对加害人做出相应处罚,不能为了企业形象而无视员工求助。

三是明确男性也是受害对象。《民法典》对性骚扰受害者的表述是“他人”而非“妇女”,将原本单一的女性受害者扩大到“他人”,将男性也纳入了保护范围。

在一家公司做业务员的小陈,就曾长期被一名女客户“性骚扰”。女客户40多岁,长得很漂亮,而且很有钱。同事们对小陈有这样的“艳遇”都很羡慕,认为他傍上了金主。但小陈却对所谓的“金主”很害怕,怕她单独约他,更怕她请他喝酒。因为每次请他喝酒,对方都会借机“非礼”他。小陈曾向部门领导反映,请求换一名业务员为这个客户服务,可领导得知原因后笑得前仰后合:“人家有钱又有貌,你有这个艳福咋还不领情呢?哈哈哈……”领导揶揄的笑声让小陈感到屈辱。他想辞职,又舍不得这份工作,更咽不下这口气。他决定告对方性骚扰,可法官却对他说:“性骚扰一般都是针对妇女的,你一个大老爷们儿怎么说得清楚,弄不好人家反咬一口,说你得了便宜还卖乖呢!”小陈想不通:我明明是受害者,咋就没处讨公道呢?

但《民法典》实施后,小陈就可依据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无疑,《民法典》给了公众向性骚扰说“不”的底气。赵海洋提醒,要注意自我保护,如果碰到性骚扰要勇于发声;同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与他人保持适当距离,以防无意中对他人造成性骚扰。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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