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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中乡约的“中和”审美表现

2020-08-27刘鑫

文学教育 2020年7期
关键词:中和审美

内容摘要:陕西关中一带关学兴盛,关学对于“理”的强调与尊重也由此进入到关中地区,出现了对于人际交往之理的辨析与强化。陕西关中地区由于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这种人际交往之理在关中就逐渐落地为关中乡约,并且开始得到历史文化传统的固化与保持。关中乡约对于乡民在道德伦常层面的教化,塑造了乡民的朴素审美观,经过时间考验的社会正道成为了关中乡村“社会美”的历史呈现,“中和”之美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关键词:关中乡约 “中和” 审美

乡约有别于政府法制,它是在民间按照“约定俗成”的方式,由德高望重者带头对于乡里村民进行的道德训诫。在历史的发展中,乡约与官府法律在相得益彰,成为约束民众的有机补充,发挥了民间的行为规范作用。乡约由此与官府法律一起成为关中地区乡民为人处事的两条准绳。中国历史的发展中,乡民对于乡约的身体力行逐渐内化,乡约从他律走向了乡民的自律,乡约渐渐超越了行为约束的基本功能,其中的审美价值得到关注,成为乡村文化的有机组成,是乡民交际思想的沉淀与凝结。

关中地区作为陕西的文化发展中心,随着北宋理学思想的进入,成为理学在关中流传的主要阵地,“理”关注规则的制定与执行,理学的学理传承被关学所继承。关学的实践色彩增加了对“理”的行为探索,使“理”走向了社会实践方面的考量,“理”的思辨转向为“理”的实践,关学对于“理”的现实关怀开始增强。关学代表人物“吕氏三兄弟”带头与乡民为约,编定“吕氏乡约”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在关中地区开启了乡约自治的先河,关中乡约开始了历史传承。关学是儒学的有机构成,关学思想支撑了关中乡约的理论内核,也将儒学中的“中和”带入了关中乡约的自我整合。“中和”之美由此成为关中乡约的理想指向,关中乡约对于整体社会群体调节与约束的理想状态——中和。将“乡约”的理想还原为“中和”之美,符合关学对儒学精神的继承,也成为关中的内在审美肌理,关学的“中和”之美在关中乡约中得到了具体的呈现。

一.“以中归正”的良性自我认知

乡约的基础作用在于与民为约,移风易俗,乡约的实施与乡间民风的规诫联系紧密,乡约文化中天然地携带着秩序确立与维护的文化基因。陕西关中地处中国船通过文化的根源地,其对于文化秩序的强调也进入到了关中乡约的制定之中。秩序确定的前提在于个人在群体中的合理认识,在于个人群体存在价值的清晰辨认。所以,乡约“中和”之美显现首先需要帮助乡民在约定中找到自己合适的社会位置。“中和”之美对于“中”的位置认识影响了关中乡约在处理乡民关系时的重要标准。“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中”的位置认识不仅是乡约实施的关键,甚至是天地的基本存在。那么,乡约的“为中”主题就涵盖了关中乡民对于天地之道的尊崇与守护。

“中”在乡约的实践中,可以作为民众做人的准则,在乡间的基础建制中,直接影响、教化着乡民的日常生活行为。关中乡约在处事上的共鸣在于,将矛盾的产生归结为乡民站位的“失中”,因为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没有站在“中”的位置,因此产生了矛盾,出现了很强的负面效果。在关中乡约看来,邻里的爭吵因为双方未能“持中”,各自站在了自己的一方,各持一词;个人的行为失训,成为乡间“祸害”,也是因为没有能够找到自己的合适位置,出现了心理上的失衡。面对关中乡村的种种负面行为,乡约开始发挥巨大的止损作用,要对这种“反常”进行及时校正,这种行为的纠错,有赖于乡约的“以中归正”原则。

在关中乡约中,“中”的位置体认与“中庸”思想发生了内在勾连,“中庸”的思想力量不断推进“中”的位置训诫。“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中庸”所支持的“中”是“德”的体现,行为处事中,不仅要求乡民解决纠纷时自觉站住“中”位,也约束着具有一定裁决权的“乡贤”在处事理事时,能够以“中”为本,做到不偏不倚。关中乡约的“中”诫从行为标准升华为“大德”体现,给予“中”非常崇高的道德地位,乡民在遵守乡约的过程中增加精神上的认同感,有利于个人在乡村群体中及时地寻找到适宜的位置。个人在群体的“中”位置的合理习得,促进了乡村群体的位置体认,有利于中国传统社会在乡村单位上的灵性发展。

二.“和而不同”的行为处事方式

有了“中”的位置设定,以“中”为核心的社会就会产生一种群体的向心力,关中乡约充分挖掘了“中”可以带来的社会依从感,促成了以“中”致“和”的审美场域。乡约的制定肯定和维护了“中”的位置,那么乡约要达到的理想状态就是“和”。“中”的位置指向了“和”的场域形成,“和”是“中”的自然过渡,也是乡村社会所认同的基本相处状态。“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和”的场域形成,有着“通天下”的“达道”地位,乡约中自然吸纳并自觉运用了“和”的重要作用。与“中”相似,关中乡约对于“和”的推行也是建立在古人对“天地”之理的参悟基础之上,因此,“和”的出现,就得到了“天地”之理的思想护佑,从而能够顺利地流入关中乡约中,借助乡约的推行内在地对乡民产生影响。

关中乡约虽然推重“和”的地位,但并没有对“和”进行简单化地处理,它柔化了“和”在乡民约定中的行为规范力量,侧重于“和”的潜移默化能力的挖掘。与“中”的显在训诫不同,关中乡约选择了民众接受度较高的前提来言说“和”。乡约将“和”定位为一种宏观观照,在“和”的大环境中,允许甚至鼓励“不同”的出现。这样的深邃思考,体现了古人杰出的辩证思想色彩,“和”与“不同”在矛盾中走向了统一。“不同”拓展了“和”的接受度与覆盖面,也提升了对“和”认知的层次,乡约获得了一个更高的站位。“和”则加强了“不同”的融合性,提高乡村群体的统一性与凝聚力。关中乡约正是在这样的“和”观念中消解这“不同”的差异冲突,衍生出“以和为贵”的人文精神,乡间处事也遵循着“和为贵”的准则,乡约影响下,人们能够为了“和”做好个人权利的让渡与平衡。“和”的目标下,蕴蓄这中国人一代代的处事方式历史传承。

三.“中和为美”的理想目标设定

“中和”之中,“中”的位置属于刚性需求,我们的行事方式必须以“中”为前提,否则就容易产生恶劣后果,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则倾向于柔性管理,在民众有了“中”的认知后,容易产生对“和”的追求,“和”的思想侧重于调动民众的主观能动性,将“中”的外化训诫转化为“和”的内在要求,培养乡民的自觉“和”认识,淡化“中”的他律,强化“和”的自律。这种刚柔相济的社会规范力运用在关中乡约中得到了充分的诠释与使用,关中乡约在“中”的高度统一与“和”的自然作用中,进行着对乡村的社会管理,也突显着儒家“中和为美”的内在审美理想。

“中和”是“中”的明晰与“和”的融合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与“和”在关中审美场域不断发生的作用而产生的高级产物。“中和”包含着“中”与“和”的独立痕迹“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中和”在社会管理中对于“中”與“和”的协调运用,成为建构理想社会的关键。“中和”既是理想社会的写照,也是“中”与“和”的殊途同归,关中乡约体现着这种对于社会发展的认识,也将这种良性发展置于审美的维度加以稳定与巩固,呈现出社会中特有的“中和为美”。“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认为是天地之本,万物之源,这样的理想追求经过关学在关中地区广泛传播而进入了关中乡约的制定之中。极致的思想追求在关学的实践体认中回归了形而下的行为方式乡约规范,乡民通过自我行为的约束体现出了“中和之美”的现实色彩,也完成思想上与关学精神的现实应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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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7年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关中乡约的关学审美肌理研究》(项目编号17JK0992)阶段性成果。

(作者介绍:刘鑫,文艺学博士,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通识教育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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