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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核电行业增值税返还优惠政策

2020-08-24刘蔼莹

视界观·下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税收优惠增值税

刘蔼莹

摘要:目前我国核电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核电企业相关的“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先后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际执行的可操作性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核电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退税收入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2008年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文),主要内容为“核力发电企业自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将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核电发展的宗旨,积极推进核电建設对于满足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先进核电机组的投资额每台200亿元以上,按一个核电企业两台机组计算,投资规模达400亿元。核电企业建设资金大部分来源于贷款,资产负债率基本在7596以上,还贷压力巨大。根据财税[2008]38号文政策,按现行增值税税率13%估算,两台机组商运后15年内共计可申请返还增值税50亿元(金额根据机组机型和电价不同有所差异)。核电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符合《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38号文的实施无疑减轻了核电企业的还贷压力。

有专家认为增值税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其理由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认为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核电企业贷款金额大,增值税退税款远不够偿还本金,利息是营业收入支付,所以无需作纳税调增。还有人提出将增值税退税款按偿还本金与利息比例进行分摊,偿还利息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显然这是从纳税征管的角度出发,以“应收尽收”的力度来执行税收政策的。个人认为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税收征管思路应该更人性化,将企业作为纳税服务对象,切实考虑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如果教条地将增值税退税款按本金与利息比例进行分摊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就不能彻底地享受优惠政策,这与财税[2008]38号文政策是相违背的。

另外,从税法角度讲,不征税收入不等于免税收入,它实质并不是税收优惠,与征税收入只存在时间性差异。核电企业要真正无后顾之忧地享受增值税返还优惠政策,最理想的办法就是将增值税退税作为免税收入管理。如此可避免出现企业有优惠政策却不能完整享受,或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存在涉税风险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使税务机关有法可循。

二、增值税退税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选择

为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发布。主要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此政策出台,在建的各核电企业纷纷向当地财税机关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众所周知,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投资可抵扣增值税,大大增加了建设期留抵税额。随着“营改增”政策实施,基建期的建筑安装费、设计费等也可抵扣增值税,进一步加大了留抵税额。上述原因导致核电项目建设期留抵的进项税高达20亿。核电机组从FCD至商业运行至少要4-5年。增量留抵退税无疑给企业带来大额现金流,减少资金压力。但核电项目所在地财税机关也将面临困扰:企业尚未投产缴纳增值税,财税部门却要先退大额税款,这对当地财政造成了压力。

39号公告出台不到一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明确“纳税人按照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针对此政策,已经申请或即将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企业都应该算一笔账:按照财税[2008]38号文,两台机组商运后15年内共计可申请返还增值税约50亿元(根据各机组机型和电价不同,金额有所差异),如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则只能申请20多亿元建设期留抵退税款。另外,先征后返的退税款是计入到利润总额的,这对于参与集团利润考核的国有企业是一笔净利润。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经过比较,已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或计划申请的核电企业应该有了明确选择。

三、结论

现阶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对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更是以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目前全国商运的核电机组有47座,在建15座,还有更多的机组在规划中,核电行业的日益发展是必然趋势。财税部门应对核电这个特殊行业进行充分调研,制定更合理更容易执行且满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作为高投资、高负债的核电企业应做好税收筹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减少资金压力。

参考文献:

[1]高允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间的差异调整及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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