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适格性研究
2020-08-20石蕊
商情 2020年3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保护环境刻不容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要求日益迫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确立成为许多学者讨论的热点之一。本文通过法理、司法现状、特殊因素等几个角度,就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作为主体的适格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主体适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实现经济突飞猛进的同时,环境被人为破坏,有害物质污染严重,环境素质下降。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恶性案件频发,如“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事件”、“陕西凤翔血铅案”等。这些事件不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引发了恶性群体事件。专家学者呼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全面保护社会环境,对相关责任人或企业提起诉讼”。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分析
要启动公益诉讼,首先要确立诉讼主体。从理论上分析,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包括个人、行政机关、社会公益团体、人民检察院等。
(一)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依据《宪法》第二条规定,公民应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将个人列入到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范围内。从国外立法来看,不同法系国家对此规定不一,如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公益诉讼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在其它部门法里规定了社会团体可以提出公益诉讼。英美法系规定则较为宽范,不仅检察官、个人、社会团体可以提起,甚至连企业也可以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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