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法院非职业性
2020-08-14袁鑫豪
青年生活 2020年29期
袁鑫豪
摘要:宪法法官是宪法权威的捍卫者和拥护者,展现一个国家宪治形象,也是一个国家法治人才结构中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较大多数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大部分宪法法院的法官由精英人员组成,通过严格筛选机制以此规范宪法法官构成,其目的是维护宪法法院独立性,推动宪法有效实施。宪法法官构成并不是一味追求专业化和职业化,还应该注重法官选任非职业性,平衡职业性和非职业性两者关系,此文正是要探讨宪法法官非职业化带来的影響。
关键词:宪法法院;非职业化;宪法法官
一、宪法法官精英化和非职业化
纵观已经设立的宪法法院的国家,宪法法院的人员结构一般以职业法官和非职业人员组成,宪法法官大都是来自各界的精英,尤其司法界和法学界精英,如法学家、法官、律师、教授、检察官、高级公务员或社会上顶尖的人才。如阿尔巴尼亚的宪法第125条第4款宪法法院法官应具有法律学位,至少拥有15年工作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学教授或讲师,公共行政高级雇员[1]。智利宪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宪法法官他们必须持有律师至少十五年的学位,必须在专业,学术或公共活动方面表现出色,不得有任何不合格,他们将受到规范的约束,一旦违反将不能担任法官职务[2]。立陶宛的宪法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受过法律教育、在法律界或与其法学家资格有关的教育领域从业多年的精英。欧洲国家摩尔多瓦的宪法法官都接受过法律教育、具备高级专业水平,并有至少15年的司法、法学教育或研究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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