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双重审视
2020-08-13陈雪莲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陈雪莲
(深圳大学 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酌定不起诉,又叫相对不起诉,是指对构成犯罪的案件符合特定情形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是一种不予起诉制度。[1]酌定不起诉本质上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精神:虽实施了犯罪行为,满足起诉要件,但检察机关综合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提起公诉的,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不起诉。[2]检察机关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重要使命,[3]酌定不起诉的价值在于通过程序分流功能合理配置诉讼资源,缩减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浪潮下,我国检察机关一直在推动该制度的完善及适用率的提高。然而,相关数据表明,该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适用。本文拟从酌定不起诉适用现状入手进行分析,以期发现其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一、酌定不起诉域内外适用之对比
2006—2015年期间,如图1所示,日本起诉犹豫率呈曲线式上升状,2006年就达40.7%,到2013年则攀升超过50%。以2015年为例,日本该年被提起刑事公诉的有77268人,而适用起诉犹豫的达78467人,起诉犹豫率高达50.4%。从以上数据可知,适用起诉犹豫的人数略多于被正式起诉的人数。相较于我国,德国酌定不起诉适用现状更好。2012年德国检察院共了结刑事案件4556600件,其中予以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数为12691563。如图2所示,德国酌定不起诉率为27.85%,远高于提起公诉率10.66%。法国2015年共法院登记案件4827542件,处理案件4260836件,其中检察官决定采取替代刑事审判的其他程序463960人,占36.7%,检察官决定不提起公诉的有153667人,占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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