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过法律的国家治理方式
2020-08-11徐爱国
民主与科学 2020年2期
徐爱国
历史的传统和执政的习惯,导致现行的治国方式上,决策者依然习惯性依赖政策。在政策治国和法律治国的选择上,政策重于法治。治国体系和治理能力,还有待漫长的跋涉和探索。
依法治国的中国实践: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
中国古代治国的正宗方式是“德主刑辅”。法律的地位并不高,“礼”和“德”才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新中国成立后,改变了治国模式,通过法律的国家治理方式开始显现。按照国家领导人的说法,我们也要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于是有了1950年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54年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真正重视法律的治理,则要到1978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并且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自此,中国步入“依法治国”时期。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天之内通过7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法学界称为中国法治史上著名的 “一日七法”。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9日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其中指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