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滞纳金问题研究
2020-08-10于海燕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15期
于海燕
[提要] 税收征管法和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已热议多年,特别是两法的税收政策处理衔接问题颇受关注。如何有效解决,如何有法可依,无疑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笔者选择具有典型性的关于破产债权申报中的滞纳金问题进行分析,通过理论与实践探讨,力求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企业破产;滞纳金;税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5月8日
一、关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理论
(一)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基础。税收性质上属于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税收又具有私法的属性,调整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税法既具有公法的显著特征,又具有私法的因子属性。既可以归属于行政法范畴,又蕴含相关民事法律概念,从而使得因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问题,既涉及了行政领域又涉及了民事领域。
(二)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按理论国家是税收债权方,但是仍需要将具体权力赋予相应的组织机构予以实施,这是国家的特殊属性造成的。我国税法规定,承担此职能的是税收管理系统和海关系统(承担关税征收职责)。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存在破产情形的,应当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注销税务登记,清算前要进行申报,如果存在未结清税款的情形,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入破产清算。可见,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应履行债权申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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