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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中“明显不当”适用之实证分析

2020-08-09宁凯惠谢朗

江汉论坛 2020年7期

宁凯惠 谢朗

摘要:经对涉及“明显不当”的427篇行政判决书研究后发现,对“明显不当”的审查具有适用范围广、标准多样性等特点,同时也存在一般规律性,大致可以区分为原则性标准和实体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法规理解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适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认定为“明显不当”,无疑是法院审查的错用或滥用,以上适用错误的情形实质上都可以被《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前三项所吸纳。因此,法院对于“明显不当”审查的适用应当在适度、有限的合理性审查的制度预设下进行,我们要像警惕行政裁量权的滥用那样警惕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关键词:行政判决;明显不当;审查适用范围;审查标准;适用限度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宪法序言价值的构造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YJC820036);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治理论中青年研究项目“宪法序言结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9FB3010)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07-0126-06

2014年全面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第七十条增加了“明显不当”作为行政行为违法情形之一,确立了“明显不当”作为行政诉讼法院审查的根据之一,回应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的呼吁。遗憾的是,《行政诉讼法》以及2015年和2018年相继发布的司法解释均未对“明显不当”的审查适用范围、评判标准等作出规定。鉴于学界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问题已作出有益探讨,相关的行政判决材料也已有丰富积累,在此基础上,笔者试图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明显不当”审查根据在我国行政案件中的司法适用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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