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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行为犯罪化的反思与重构

2020-08-09郭旨龙

江汉论坛 2020年7期

摘要:中立行为犯罪化在中国经历了从不独立的共犯责任到独立的正犯责任的演变过程,当前仍然面临犯罪化标准不明确、难以在教义上进行体系化的问题。构建中立行为犯罪化教义体系的新路径是,在三阶层的递进框架中,借鉴和反思英美法中危险行为犯罪化的具体规则,特别是范伯格的刑法干预理论,针对网络犯罪罪情态势进行展开。一是在可能的危害性大小和危害的可能性高低两要素各自构成的基础上进行动态的“乘积型”复合风险的判断;二是平衡结构上必然冲突的利益时,要根据行为人控制的权利、能力和义务将冲突最小化;三是行为人对于行为风险有明知而容任的责任即可,但在共犯责任和正犯责任中应当区分明知的对象。共犯责任和正犯责任是中立行为犯罪化的两种模式,是社会风险演变态势下合理分配风险控制义务的有效刑法机制。

关键词:中立帮助;网络平台责任;法益平衡;明知对象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据开放的刑法边界研究”(17CFX022);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

中图分类号:D924.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07-0102-10

一、引言

从宏大的技术演变视角来看,枪支、核武器、网络等技术不断升级、变异,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了不断的风险态势演变: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两用设备”等中立工具、服务本身具有的抽象危险性不仅通过网络犯罪、恐怖活动等犯罪机制被无限放大了,甚至在“明知”、“逐利”等情形下被提供行为显著提高了具体危险性,通过刑法规制进行有效预防的必要性得到实质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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