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金融科技监管启示:功能监管与消费者保护
2020-08-09杨柳晗
财经 2020年16期
杨柳晗

图/IC
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曾在《金融危机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小概率事件》一文中写道:“一部金融史就是一部危机史;历史不会重复自己,但会押着同样的韵脚。”
作为由科技进步驱动的金融创新,金融科技的本质仍是金融,金融的功能和风险属性依然蕴含其中。随着科技新业态在金融领域的渗透和发展,与金融科技的风险管理和快速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政策也在逐步到位。
从国际监管经验来看,欧美主要经济体在陆续出台有关金融科技的监管政策,内容涉及数字货币、移动支付清算、网络融资、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区块链技术等众多领域。
功能监管为主,制度化鼓励创新
金融科技不仅体现在科技对传统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渗透,也在逐渐改变整个金融体系的生态。
作为金融科技发展领先的国家,从英国、美国和欧盟近年来的监管措施来看,则以强调功能监管、协调监管为主,并积极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因各国金融科技发展情况的差异,监管措施也不尽相同,但基本已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监管的全覆盖。
目前各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范围集中在电子支付结算、线上化借贷和股权众筹、智能投顾、征信等市场基础设施板块。
英国在2008年建立了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为主导的统一监管框架,并在监管方面率先提出了卓有成效的“监管沙盒”,以平衡发展与监管问题,并逐渐被多国效仿。
英国首创的“沙盒监管”制度提倡“主动创新型”监管,搭建了“创新实验室”,符合条件的公司进入“沙盒监管”,对金融产品与商业模式实施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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