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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2020-08-07杨朋飞

卷宗 2020年18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食品添加剂应用

杨朋飞

摘 要:基于以往对食品开展的安全监督工作,出现抽检不合格情况的一种重要原因就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9年的第二季度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及抽检情况来看,有25.6%的食品不合格原因就是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为了有效保障食品安全,使消费者更加深入的认识食品添加剂并正确理解食品添加剂标准,本文深入探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应用

1 前言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当中属于基础性标准,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属于重要的技术支撑。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其社会效益,对市场中的食品加强安全监管,有必要深入了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并探索食品添加剂相关使用标准在食品安全监管当中的具体应用,促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提升工作水平,使食品生产与食品经营更加规范。

2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当中明确要求相关食品加工及生产领域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时候,要与标准中基本要求相符合。

以下情况是可以对食品加添加剂进行适当使用:通过添加適当的食品添加剂来提升或保持食品原有营养价值;保证食品稳定性和质量;优化食品感官特性;在特殊膳食用食品当中将食品添加剂作为必要成分或者配料;通过食品添加剂为食品贮藏生产、运输、包装及加工等提供便利。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涉及一定带入原则,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可使食品添加剂包含在食品配料内部,带入到食品当中:1)按照标准规定,允许在食品配料中出现的食品添加剂,可带入食品中;2)食品配料当中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用量在最大使用量允许范围之内;3)食品添加剂经配料带入到食品当中,其含量要比直接向食品中添加水平要低得多;4)所有配料的使用必须符合正常工艺生产条件,且食品当中添加的添加剂含量要和配料带入水平保持一致或更低;5)在特定终产品中以某食品配料为原料,要经过批准,将其作为食品添加剂向食品配料当中添加,并且要求终产品当中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要和国家相应标准相符,对应特定食品配料要将此食品配料在食品生产中的应用,明确标注到标签上[1]。

另外,国家食品添加剂相应使用标准,还对食品添加剂对应食品分类及混合使用原则进行了标注,标准所列食品分类系统在对食品添加剂具体使用范围进行界定期间,只在此标准中适用。不同食品添加剂具有一样的功能的时候,若需要混合使用,各自具体用量与相应最大使用量之比相加之后要在1及以内。另外,该标准中还明确指出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香精、食品用香料等的具体使用标准。

3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3.1 应用食品添加剂基本使用要求

根据上文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内容所述,可发现在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应用期间,不能用其对食品本身以及加工期间出现的质量缺陷加以掩盖,或者以伪造、掺杂或者掺假为目的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使用。但实际上,食品生产及销售领域却经常出现这种违规行为。

比如某伪造羊肉串案件中,当事人就是用羊油、冷冻鸭肉和羊肉香精等原料制造假羊肉进而进行串制。而在假羊肉配制过程中,主要就是使用了羊肉香精和羊油,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相关使用标准基本要求。

3.2 应用食品添加剂带入要求

食品添加剂带入不是直接将食品添加剂添加至食品当中,而是将食品添加剂加入到食品生产原料或者配料中,进而进入食品内部。比如根据标准规定,酱卤肉生产期间不可加入苯甲酸,但可将酱油当作配料,然而酱油生产中是允许添加苯甲酸的,所以在酱卤肉生产及工艺条件都正常情况下,酱卤肉中就可以有苯甲酸检出,因为这一添加剂可能源自于酱油,而具体带入量需要基于酱油中苯甲酸含量及酱油具体使用量加以折算。一般情况下,不会比酱油中苯甲酸含量高。若食品配料当中有明确要求不可添加某添加剂或对用量作出了具体要求,但实际上配料中使用了此添加剂或者用量超过相应规定,就违背带入原则[2]。比如一些,最终产品当中,为了延长货架期、增强防腐作用而在配料当中加足量防腐剂,或者防腐剂以配料为载体添加至最终食品中[3]。这些情况下,将添加剂添加在配料当中是为了将防腐功能发挥在最终食品当中,这也同样违背带入原则。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关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带入是否符合相应带入原则,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添入食品当中的时候,该食品添加剂必须是可以在此食品原料当中所使用的品类,并要求其含量要符合规定要求。

3.3 应用功能一样的食品添加剂混合使用标准

若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具有一样的功能,比如抗氧化剂、防腐剂、色泽着色剂,在混合使用期间不同混合剂具体用量在最大使用量当中的占比之和要小于等于1。通常食品安全监管要按照此标准实行,但需要关注,有几种情况不受此内容约束:1)不同添加剂具有差异化功能,或者不同添加剂虽然具有一样功能,但使用范围不同;2)混合使用的着色剂具有差异化色泽;3)所使用食品添加剂涵盖多种功能,但是不发挥其抗氧化、防腐及着色功能;4)混合使用多种添加剂不包含抗氧化、防腐及着色功能[4]。混合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监管及样品抽检过程中经常应用,对结果判定会有较大影响,需要安全监管人员加以重视。

3.4 应用食品分类系统

要判定所添加食品添加剂是否合格,和相应食品在对应标准中具体分类有直接关系。在使用相应食品添加剂期间,需要充分考虑食品分类情况。比如发酵面制品是热加工糕点,若以此分类进行食品添加剂判定,这些食品均可添加山梨酸、钙盐、钠盐、丙酸等防腐剂,但这些食品又归于小麦粉制品类别之下的发酵面制品,这些食品类别要求不能使用上述防腐剂。针对这种情况,就要求食品安全监管期间在确定抽检项目、判定检验结果或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对食品分类进行综合考量。

3.5 应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标准

在食品生产以及加工过程中,除非工艺要求必须要使用加工助剂,可对相应加工助剂实现一定应用,并且在符合预期目标基础上要最大程度的减少使用量。另外,最终食品制成之前,要将加工助剂除去,若不能完全去除,要最大程度的减少残留量,并且既有残留量不可威胁到人体健康,也不能在最终食品当中发挥相应作用和功能。另外,还有一些加工助剂可以使用在食品加工期间,并且不需要限定具体残留量,比如过氧化氢,但要求过氧化氢属于食品级且与相关质量标准相符,这要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

4 结束语

根据文章所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期间只要与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不管是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与监督,还是日常监管食品生产者,都要在对食品添加剂检测结果加以判定期间,对食品添加剂基础使用标准、带入原则、分类系统、混合使用要求、加工助剂使用标准进行综合考量,不能单独按照一项检验结果的不合格进行贸然的判定。综合看来,必须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判定,才可确保行政行为完全合法。

参考文献

[1]余娟,余构彬,高裕锋,等.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糖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的修改建议[J].甘蔗糖业,2019(3):52-52.

[2]薛云浩.河南省油条和熟肉制品中主要食品添加剂使用状况分析[J].河南预防医学杂志,2018(009):713-713.

[3]张克田,杜奕辉.如何看待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J].市场监督管理,2019(011):62-62.

[4]李文志.完善非法食品添加剂监管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J].中国食品,2019(013):11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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