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判例制度
2020-08-04王健
青年生活 2020年23期
王健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产生,经过特殊程序认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作为今后类似案件裁判的基础的司法判决。但只要能够满足案件是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并且对以后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即使该案例经过抽象化处理,也同样可以认为是判例。判例作为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植根于成文法、起着补充、修改、完善律文的作用,与成文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按照按照成文法和判例的关系变化以及判例制度的发展历史梳理了我国古代不同时期的判例制度。
关键词:中国古代;判例;成文法
按照成文法和判例的关系变化以及判例制度的发展历史,本文将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分为了5个时期,即先秦时期、秦汉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隋唐时期和宋元明清时期。先秦时期没有明确的判例法的记载,判例制度处于“萌芽期”;秦汉时期判例被大量应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判例的发展陷入停滞;隋唐时期,唐代官方明令禁止使用判例;宋元明清时期,判例制度再次发展,宋代官方认可判例,元代法典编纂中出现了判例,明清两代形成了律例结合的立法模式。
一、先秦时期的判例制度
夏商两代,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并未出现,也没有明确的判例法的记载。此时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商王的命令和适合于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某些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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