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我国死刑核准权的回收和死刑制度的完善
2020-08-04徐启程
视界观·下半月 2020年5期
徐启程
摘要: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程序,对于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统一掌握死刑标准,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曾起到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疏漏,致使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死刑复核制度与二审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虚置现象严重,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的运行难以实现立法初衷。死刑核准权统一回收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死刑问题上存在的消极问题,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文从我国死刑复核权的回收谈起,探讨死刑核准权回收的意义以及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死刑复核权;冤假错案;回收;慎杀;完善
死刑核准权是指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级裁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死刑复核权是死刑复核程序中最核心的問题,关系到设立这一程序的根本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及能否使其在严惩非杀不可的罪犯、防止错杀无辜和罚不当罪等方面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归属,自建国至今,历时半个多世纪,我国1979年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后来在1983年的“严打”中,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复核权作了重要修改,即“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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