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2020-08-04苏利君
河南科技 2020年9期
关键词:规则
苏利君
摘要:“互联网+”业态的出现,让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和速度进行传播,这不仅给信息网络服务商和版权人带来了挑战,也给侵权责任法等的实施等带来了挑战。本文先是将网络服务商分为网络连接服务商、信息网络服务商,探讨了相关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在阐述立法、司法、行政行为现状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分类中“避风港”规则应用的局限性以及信息网络服务商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在借鉴学者观点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信息网络服务商;“避风港”规则;版权侵权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9-0068-04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日新月异,网络服务商越来越承担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在涉及网络版权侵权的所有法律问题中,网络服务商(也即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的版权侵权责任问题是国内外理论热点话题。尽管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有规定,但在具体司法过程中,法院对法律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导致网络服务商权利义务并不明晰。信息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更值得探讨。鉴于此,笔者欲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 网络服务商的相关概念界定
为了更好的阐述信息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将网络服务提供商(ISP)进行分类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在版权法的意义上,马治国将ISP分为了三类:第一种类型是IAP (Inter net Access Provider,因特网连接服务提供商),只向网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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