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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其司法价值导向分析

2020-08-04赵磊

河南科技 2020年9期

赵磊

摘要: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个要件,秘密性和保密性是法院评判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主要依据,尤其重点考察秘密性要件。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其客户名单的“并非容易获得”,即其为客户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付出了怎样的创造性劳动,只有如此其客户名单才有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

关键词: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司法导向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9-0031-04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纠纷中,商业秘密案件是审理和裁判的难点,而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纠纷,其裁判标准更加难以把握。放眼全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不超过16%。司法实践已认识到权利人在此类案件中的诉讼困境,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7、2019年修订中,均涉及商业秘密条款的修订和增加,扩展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减轻权利人在该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但我们分析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各个要件,首先要厘清法官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思路。目前司法审判中对此类案件的基本审理思路可分为以下五个步骤:一是原告明确其客户名单的具体内容;二是根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认定;三是被控侵权信息的比对;四是被告是否存在合法抗辩的具体事由;五是被告侵权责任的判定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1]由于本文关注的是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因此只论述前两个步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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