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伐树木,毋动六畜”
2020-08-04伊羽雪
林业与生态 2020年4期
关键词:生态
伊羽雪
我国古代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从法令法规的颁布和行使,到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和官职的设立,形成了一种我们今天可以称之为“生态文化”的传承与变革。
“有不如令者,死勿赦”
在古代,很早就出现了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和法令,早在五帝时代,古人就已开始保护野生动物了。那时掌管山泽鸟兽的官员称为“虞”,“虞”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生态保护机构和官职。
西周时期,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法令,当时颁布的《伐崇令》曰:“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周礼》详细记载了周代管理山林川泽的建制、职责和名称,掌管山、泽、林、川的官吏分别称为山虞、泽虞、林衡和川衡。周以后的朝代,也设置了虞、衡等机构,以管理山林川泽,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其中,专管禁猎政令的官职称“迹人”,凡田猎者,都必须服从“迹人”的管理和指令,禁止捕杀幼兽、摘取鸟卵及使用有毒的箭射杀禽兽。可见,那时古代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已有了雏形。
到了春秋时期,对山林水泽和野生动物的管理也制定了相应的法令,齐国规定山林水泽按时封闭和开放。《管子·地数》载:“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可见,当时对违反保护规定的处罚相当残酷。《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中也记载了有关禁令,禁令规定:在生物繁育时期,不准砍伐山中树木,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不准用网具捕捉鸟兽,不准用网下水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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