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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

2020-08-04赵丛苍张朝

文物春秋 2020年3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

赵丛苍 张朝

【关键词】文化遗产;军事文化遗产;遗产价值;价值阐释

【摘要】军事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与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具有共性的价值特征,包括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历史价值等。军事文化遗产应当遵循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规律,在文化遗产价值阐释的框架下进行价值阐释。通过媒介表达军事文化遗产的价值信息,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解释,最终将其价值内涵展现给社会大众是军事文化遗产价值阐释的可靠路径。

文化遗产,“是指由先人创造并保留至今的一切文化遗存,分别被表述为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遗产和文化景观类遗产等”,“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极为重要的文化资源和文化竞争力的构成要素”[1]。军事文化遗产则是历代人们在军事活动中形成的与军事活动有关的遗迹、遗物及其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我们认为中国军事文化遗存可以分为五个部分:其一,军事防御体系,如城防遗址类的长城、关隘、烽火台、城垣、壕沟、栅栏、营堡、屯堡、海防筑城等,军事交通类的道路、运河遗址等;其二,军事装备类遗存,如原始社会的石球、石刀、石矛等石兵器,历史时期的剑、刀、矛、弓箭等铜铁兵器和战车、战船、火药等;其三,军事名人遗迹,如军事将领、起义领袖、战斗英雄的印章、墓葬、居所等;其四,其它战场遗址、战争掩埋遗迹以及与军事有关的兵书、文献资料、器物铭文等;其五,与军事活动相关的口头文学、歌曲、舞蹈、传统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存。军事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具有较强的时代性与地域性,同时,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其也具有独一性、不可复制性与不可再生性等特点。

随着军事考古学的不断深入发展,丰富的军事文化遗产得到揭示和研究,但其作为文化遗产的价值还有待进一步的挖掘[2]。价值是一种抽象的感知,是人们对某种事物的看法及感受,能够影响人们的社会活动,在人们的生活中十分重要。马克思·韦伯认为,如果个人不对世界表态,那么无论世界如何精彩绝伦,对其而言亦毫无价值[3]。作为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军事文化遗产,具有文化遗产的普遍价值,是人类智慧与进步的结晶,同时由于军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的特殊活动,使得军事文化遗产所体现的价值更具特殊性。深刻理解其价值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热爱和平、崇尚息兵止战的人类普世价值观的重塑和巩固。

一、文化遗产的价值

传统意义上,我们将文化遗产作为文物来进行研究和保护,而文物的价值一般被认为包括历史、艺术、科学三个方面。但随着我们对文化遗产认识的不断加深,其价值就有了更加科学的表述。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强调文化遗产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真实性”(authenticity)与“完整性”(integrity),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则突出其“特殊价值”(special value)。其中,对于“突出的普世价值”有如下描述:

1.表现人类创造力的经典之作。

2.在某期间或某种文化圈里对建筑、技術、纪念性艺术、城镇规划、景观设计之发展有巨大影响,促进人类价值的交流。

3.呈现有关现存或者已经消失的文化传统、文明的独特或稀有之证据。

4.关于呈现人类历史重要阶段的建筑类型,或者建筑及技术的组合,或者景观上的卓越典范。

5.代表某一个或数个文化的人类传统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范——特别是因为难以抗拒的历史潮流而处于消灭危机的场合。

6.具有显著普遍价值的事件、活的传统、理念、信仰、艺术及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连结(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该基准最好与其他基准共同使用)。

以上六条提供了一种判定文化遗产的基准,该基准更多地体现了一种普世价值观,反映了人类对历史的回顾与反思,文化遗产作为历史见证物的价值在该基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但其他方面的价值却缺乏体现。而“真实性”与“完整性”是针对文化遗产本体所提出的历史痕迹的观察,是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的基本出发点,也未能全面体现文化遗产的价值。

之后,《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1987年)》将文化遗产的价值分为三类进行描述:

1.情感价值:a.惊叹称奇;b.趋同性;c.延续性;d.精神的和象征的崇拜。

2.文化价值:a.文献的;b.历史的;c.考古的,古老和珍稀;d.古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e.美学的;f.建筑艺术的;g.城市景观的;h.风景的和生态学的;i.科学的。

3.使用价值:a.功能的;b.经济的,包括旅游;c.教育的,包括展现;d.社会的;e.政治的。

然而,这样的价值表述虽然比较全面,但缺乏精要,没有一针见血地指出文化遗产价值的深刻内涵。

有学者在上述价值描述的基础上对文化遗产价值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其包含判断、建构、计算与赋予四个层面的内容,并指出,“人类遗产来自过去与自然,其价值并未随时光而流逝,它在不同历史时段表现出不同的价值量,古之人与今之人,从不同的意义层面需要‘人类遗产”[4]。而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本质上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5],应当涉及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的内容。文化遗产的价值解读也要恰当地理解主客体的关系。文化遗产价值的评价主体当然是文化遗产自身,客体则应涉及社会、经济、历史等方面,因此我们认为文化遗产应当具有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历史价值等基础价值要素。

社会价值是文化遗产社会属性的反映。文化遗产虽然是历史的产物,但其存在于当下,与社会中的方方面面都有着联系,这就导致社会必然对文化遗产有所反映。西尔弗曼(Helaine Silverman)和拉各斯(D. Fairchild Ruggles)在《文化遗产与人权》(Cultural Heritage and Human Rights)一书中指出,文化遗产本身就是社会身份构成中的重要因素,对于个人的生存来说,它能够提供情感归属、经济支持和荣誉意义[6]。

经济价值是文化遗产经济属性的反映。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独一性和不可复制性造就了其所具有的非凡的经济价值。虽然文物及传统工艺并不能以金钱作为衡量价值的标准,但目前文化遗产在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完善,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会得到进一步的挖掘。

历史价值是文化遗产最本质的价值。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没有历史的不断沉淀,文化遗产就无法形成其应有的价值,其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都是建立在历史价值基础之上的。

综上,社会、经济、历史价值共同构成了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系,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统一于人类的发展。

二、军事文化遗产的价值

军事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具有文化遗产的普遍价值,即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历史价值同样是军事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内涵。

军事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是对其社会属性的阐释,集中表现在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上。军事文化遗产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当中,与外延的人群、组织、环境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以长城为例,其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存在了两千余年,长期作为农牧业的边界影响着历朝历代的疆域开拓,如今,长城已经失去了作为疆域边界的政治意义,而是逐渐演化为中华文明的代表,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力量与智慧,成为中华民族不屈的象征,激发着人们的奋斗精神,其所积淀的社会价值不可估量。此外,军事文化遗产所包含的传统工艺技术、歌唱舞蹈等非物质文化遗存,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有时其价值甚至是物质文化遗存所不可比拟的。如藏族传统史诗《格萨尔王》,是藏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典型代表,在“霍岭大战”“姜岭大战”“门岭大战”等诸多篇章中都不乏对战争的描述,其在世代相传中逐渐成为藏民族的精神支柱,对藏民族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当今社会,发挥军事遗存的社会价值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激发社会活力、推动文明复兴的需要。

军事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是与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相对应的。当前,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毋庸讳言,以金钱衡量文化遗产的价值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对军事文化遗产的经济开发即是挖掘其经济价值的过程。如秦始皇陵兵马俑坑的开发利用为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每年到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参观的游客数以万计,门票及周边产品的收入可观。此外,古代军事科技对当今科技的发展也有着借鉴意义,深入挖掘古代军事科技同样能够助推经济的发展。但需要指出的是,军事文化遗产的开发需要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之上,科学合理的保护是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得以保值和升值的基础。

军事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历史价值是其本质的反映。在历史长河中,军事活动始终伴随着人类的发展,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军事文化遗产也是历史的见证人,其将人类的军事活动痕迹保存下来,为人类的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如海防遗址为当前的海疆保卫提供了国防借鉴,明清时期海岸卫所、城堡遗址可以为当前的海疆布防提供参考等。

总之,军事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两者在价值内涵上存在共性。我们应当提炼军事文化遗产的内涵价值,推动军事文化遗产的研究,深化对军事遗存价值的认识,进而使文化遗产的價值得到更好的阐释。

三、军事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

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其赖以永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核心问题。有学者认为,“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就是建立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发展的基础上,从其发展历程来看,由于对遗产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化发展,这才逐渐形成了系统、完备的价值认知体系,而这一体系则是对文化遗产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7],因此,为了促进军事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和利用,需要更好地阐释军事文化遗产的价值。

军事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应当遵循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规律。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中对文化遗产的阐释给予了充分重视,指出,“阐释”是“向游客或东道主社区解释并展示东道主社区历史遗址、物品、收藏或活动有形和无形的价值和特点,包括研究工作”,因此,阐释的目标就是将文化遗产的价值展现在人们面前。该宪章还制订了阐释和展示文化遗产的原则与目标,并对阐释计划做了具体指导,如“阐释计划应该将遗产的各种价值以一种相关和可行的方法,通过适当的、启发性的当代教育形式、媒体、科技和个人对历史环境和文化信息的解释,向东道主社区和旅游者展现”[8]等。据此可知,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需要经历媒介、解释、展现三个环节,即通过一定的媒介对相关信息进行解释,最后展现在社会及人群面前。

关于媒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6条“促进面向所有人的文化多样性”中指出:“言论自由,传媒的多元化,语言多元化,平等享有各种艺术表现形式,科学和技术知识,包括数码知识以及所有文化都有利用表达和传播手段的机会等,均是文化多样性的可靠保证。”[9]这里强调了文化传播媒介的多样性,即利用多种不同的传播工具将文化的内涵及价值展现出来,而这也是文化遗产所需要的。传播学先驱H·拉斯维尔(Harold Lasswell D)曾指出,环境监视、社会协调、社会遗产传承是大众传播的三大功能[10]。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需要利用媒介进行推广,但在军事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过程中,在利用各类媒介进行传播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对军事文化遗产本体价值的反映。在信息时代,可以利用的媒介十分丰富,单一的传播途径作用有限,构建起以移动客户端为主的新媒体传播体系对文化遗产的价值传播而言十分重要。

关于解释。解释是对事物内涵的提炼,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需要对其价值内涵进行提炼。文化遗产具有社会、经济、历史价值,三者构成了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基础,军事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也需要从这三方面出发进行阐释。如遵义海龙囤遗址,拥有独特的山城防御体系,见证了中国古代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的历史发展,是中央与地方、中原与边疆互动的见证者,保护和利用海龙囤遗址也能够对当地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包括海龙囤遗址在内的土司遗址于2015年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诚然,每个人对文化遗产的理解不同,因而对文化遗产价值的阐释也千差万别,军事文化遗产的价值解释并不强求千篇一律,而是需要发挥社会公众的智慧进行广泛探讨。

关于展现。展现是文化遗产价值阐释的最终环节,它将人与遗产直接联系起来,是直观的价值表现。文化遗产的价值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的,只有通过专业人员的深度研究,再以合理、科学的方式展现出来,才能使其价值达到最大化,从而让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当中。2010年5月,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成立公众考古部,这是努力让考古为公众服务的一个行政性表达。多年来,该机构举办了多场公众考古报告会,向社会公众展示每一年度的考古发现,通过专家讲解和交流,让观众更好地理解文化遗产的价值,从而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这为今后更好地展现军事文化遗产价值提供了一个范例。同时,诸多大遗址博物馆的建立将军事文化遗产的价值通过更直观的方式展现了出来,如唐大明宫丹凤门遗址博物馆展示了唐大明宫正南门遗址,参观者能够借此获取对唐大明宫宫门军事防御的直观感受。

军事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在价值阐释的方法上是紧密相关的,因此,需要在文化遗产价值阐释的框架下进行军事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通过媒介表达军事文化遗产的价值信息,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解释,最终将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价值内涵展现于社会大众面前,这是军事文化遗产价值阐释的可靠路径。

从本质上来说,军事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其价值、对其进行保护并不是为了宣扬战争主义,而是提醒人们借鉴历史,警示战争带来的恶果,并将其作为人类共同的记忆不断传承下去。“如何建立中国自己的、定义准确的文化遗产价值评价体系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而基本的问题。”[11]这同样也是军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国际社会所依照的“突出的普世价值”“真实性”“完整性”等基准是文化遗产价值的普遍评价体系,但我国历史悠久,文化遗产有着独特的发展属性,军事文化遗产更是与世界其他地区有着较大的差别,如何建立起中国军事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体系并设计阐释方案是今后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1]贺云翱.文化遗产学初论[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赵丛苍.论军事考古学的现实意义[N].中国文物报,2013-8-16(6).

[3]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8.

[4]赵红梅.论遗产的价值[J].东南文化,2011(5).

[5]郭凤志.价值、价值观念、价值观概念辨析[J].东北师大学报,2003(6).

[6]SILVERMAN H,RUGGLES D F. Cultural Heritage and Human Rights[M].New York: Springer,2007.

[7]丛桂芹.价值建构与阐释:基于传播理念的文化遗产保护[D].北京:清华大学,2013.

[8]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118.

[9]文化部外联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G].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0]LASSWELL HAROLD D. 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Communication in Society[M]// WILKINS L T . The Communication of Ideas. New York:The Institute for Religious and Social Studies,1948:37—51.

[11]呂舟.从张飞庙的保护谈中国文物建筑保护面临的新问题[G]//重庆市文物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2001三峡文物保护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312—315.

〔编辑:张晓虹;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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