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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收入准则会计计量的几个问题

2020-08-03窦希文

财会学习 2020年16期
关键词:会计计量新收入准则会计核算

窦希文

摘要:在最近几年,经济市场的发展态势越发迅猛。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的收入核算模式,出台了大量新政策,其中最具影响力的便是我国财政部在2017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较于原收入准则来看,其更为趋向于国际化,其中对收入确认、收入计量等方面均作出了较为显著的改动,原有的收入计量准则是由商品的公允价值来判定销售商品的具体收入价值,而新准则则指出由交易价格来判定收入价值,与此同时其中还对可变对价等重要内容做出了有关规定。如此一来,必然会对营收、利润等会计计量要素产生相应的影响,同时也对会计信息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新收入准则执行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几个会计计量问题,以求能够为相关单位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会计计量;影响因素;会计核算

在2017年7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经过多重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文简称为“新收入准则”),其中对于收入确认、会计计量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修改,引起了会计行业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从新收入准则的内容着手,深度分析了其中有关于收入计量的部分,针对性地提出了现下新收入准则会计计量的部分问题。

一、收入计量的关键内容

新收入准则的第三章第十四条中指出企业在收入计量的时候需要从各个单项履约义务上着手,针对其交易价格来判定相应的收入计量。由此可以明确其和原有会计收入准则之间的差异。其优势在于能够行之有效地避免来自于“公允价值”计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还能够彰显出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所以,如果想要履行此项规定,那么首要目标便是明确交易价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要求来看,交易价格从属于企业在与客户进行履约的过程中,其在转让商品后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便是交易价格。一般来讲,交易价格的定义就是客户营收或者已收的合同价款。但是针对于交易的习惯性因素影响,交易价格的具体判定便稍显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一)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囊括多种,比如约定折扣、退款、折让、罚款、奖金以及抵免等等。新收入准则之处如果合同中存有可变对价,那么企业需要结合期望值来判定可变对价的相应估计数,而如果在交易价格之中包含可变对价的话,那么则是需要保障不确定性消除累计金额处于重大回转金额之下。由此一来,企业在确认收入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可变对价来移除与“可变”因素相互关联的金额,将其作为交易价格的计量。如果存有已确认收入的情况,那么还需要综合已确认收入部分的重大转回金额,扣除之后方可计量收入。

而就存有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来看,企业需要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估量当前被囊括到交易价格之中的各个可变对价的具体数值。如果可变对价数值产生变动,那么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如果企业近期售价波动情况较为明显,或者由于未定价而导致售价尚未确定的话,那么可以利用余值法来估算相应的单独售价。此处所说的余值法主要表示为将原有交易价格减去当前商品在近期内售价波动额后的具体数额,用以入账为新的交易计量价格。其次,如果是合同折扣,那么企业需要在各个单项履约义务之中按照相应的比例来进行分摊。此处所指出的合同折扣表现为合同最终实际成交后所获得的交易价格比合同之中的各个单项履约义务所应对的单体售价之间的和更小,就可变对价以及其后续变动金额来看,企业需要按照有關方法来把变动额分摊到多项履约义务之中,或者说企业可以针对于当前的多项履约合同中的单项主体来开展按比例分摊工作。

(二)合同中存有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有重大融资成分主要是合同之中的部分商品的销售模式需要由相应的融资工作作为支撑,比如部分企业的合同之中存有收款分期的情况。而新收入准则之中则是明确表明企业需要在对客户尚未获取商品控制权的情况下假定其在获取之后所需要进行现金支付的具体交易价格,明确当前合同对价以及实际交易价格之间的差距,之所以会产生此项差距,其核心在于销售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客户提供了部分贷款,进而产生了有关让渡资产的利息,所以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以内利用实际利率法来进行分摊销售。当然,存有部分情况,企业客户在实际取得商品控制权之后尚未对其进行价款支付,而这个支付间隔则是大于一年,此种情况可以不予考虑合同之中所具备的重大融资成分,直接按照当前合同中所规定的对价来作为交易价格。

(三)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

如果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新收入准则中同样有明确规定,其指出企业需要结合非现金对价所对应的公允价值对交易价格予以判定。如果当前非现金对价所对应的公允价格不能被有效估量,那么企业需要结合当前转让商品的后续单独售价来判定交易价格。如果因价形式之外的因素导致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产生变化,应该将其当做是可变对价,用以进行后续计量。此处所指出的对于客户的非现金支付对应的公允价值是企业实际的入账金额,而并不是商品在销售之后的价格,主要是由于对于销售企业来讲,商品转化实质并非是客户所具体支付的金额数值,而是企业自身消耗掉的资产,企业在完成销售活动之后所取得的资产价值方为自身所获得的最终销售回报。

二、合同中若囊括两项或者多项履约义务所面临的计量问题

普遍情况下的多项履约义务在合同中标明的价格均是多项价格之和,并不会规定其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的具体售价,而在新收入准则中的第三章第二十条则是指出企业需要在合同开始之时对多项履约义务中的单项售价做按比例分摊处理。而就如何实现分摊工作来看,新收入准则中则是提出了以下要求:首先,企业在类似环境中为类似客户提供相应的单独商品的销售价格,其应当成为确定当前商品具体价格的重要支撑;其次,单独售价如果无法直接观察,企业需要综合考量现下存有的所有有关信息,采取余值法以及市场调查法、成本加成法等重要手段进行估计。

三、合同成本的计量

对于合同成本的计量而言,其主要需要从以下两点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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