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男子为脱罪唆使作伪证
2020-08-03冯曦慧
检察风云 2020年11期
冯曦慧

检察官贾旭东
选题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伪证罪
2019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巫某将车辆临时停放在某小区,然后前往朋友李某的工作室参加聚餐。酒过三巡,巫某与朋友告别后,通过手机软件叫来代驾司机周某。周某因发动不了车辆,向巫某求助,谁知醉醺醺的巫某进入驾驶室把车发动后,直接关上车门将车开走。周某追赶至小区门口,发现巫某的车辆因未付停车费被小区保安袁某拦下。但巫某不听劝阻,强行闯关驶出小区,袁某随即报警。
巫某驾驶车辆行驶了一段路程后,将车停在路边就沉沉睡去。执勤民警上前检查,发现驾驶室里的巫某醉意朦胧、神志不清,遂将其查获。经检测,巫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9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状态。警方还分别询问了周某、袁某,二人均指认巫某酒后驾车并逃费闯关的事实。
在取保候审期间,巫某企图逃脱法律制裁,找来朋友李某为自己“顶包”。李某到公安机关称,案发当天是自己驾驶巫某的轿车,载着巫某行驶至案发路口。因巫某一再要求,李某将车停靠路边后自行离开。此外,巫某还以赠送现金、香烟等贿买的方式指使代驾司机周某作伪证,并教唆李某协助自己收买保安袁某。周某、袁某相继到公安机关变更证词,指认当晚驾车司机并非巫某。
长宁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仔细梳理排查李某、周某、袁某三人前后证言当中存在的矛盾与疑点,询问其他关键证人,逐步还原案件真相。……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