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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学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情况及对策

2020-08-02卢勇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8期
关键词:法治教育中小学农村

摘 要:当下,农村中小学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存在的主要不足有: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认识不够深刻,学校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十分薄弱,《道德与法治》思政课程处境尴尬,教育实效不高,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薄弱苍白等;亟需采取如下举措,如加强学习,提高对《大纲》实施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整合有限师资队伍资源,努力培养法治教育师资,尽力确保与提升《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法治教育质量,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营建法治育人环境等加以改变,促使《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农村中小学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农村;中小学;法治教育

2018年4月17日,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在北京发布了《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发展报告(2018)》(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认为,“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法治素养和中小学的法治教育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仍有若干不足。”《报告》的发布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主任马怀德介绍的那样,最直接的即是“为准确把握当前我国青少年的法治素养情况,以及《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颁布之后的实施效果”。从《报告》中列举的“若干不足”来看,2016年有教育部、司法部与全国普法办颁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若干不足”中的第五个方面即是:“青少年法治素养存在多个维度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的不平衡。学生法律认知水平程度为中部最高、东部次之、西部最低。二是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尽管随着年级升高城乡学生准确率差异有所缩小,但城市学生的认知水平整体上仍明显高于农村学生。三是家庭经济状况对学生的法律认知也存在影响。在家庭平均月收入1000元-10000元的区间内,青少年法律认知水平与其家庭收入呈正相关。”以上多个维度的不平衡实际上指向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贫困的农村青少年法治素养普遍较低,这些地区中小学的法治教育工作亦严重滞后,存在的问题如青少年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水平仍然偏低、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配置和教学能力明显不足等问题,在普遍贫困落后的农村只能是比《报告》中指出的不足有过之而无不及,亟需加以正视与面对。

一、农村中小学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情况

(一)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认识不够深刻

《大纲》中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了简介而深刻的阐述,明确制订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教育目标以及教育内容等,甚至具体到到青少年的每个阶段,仔细到每个年级阶段,对中小学法治教育不仅具有宏观上高屋建瓴的指导意义,更具有实实在在的微观层面上的实践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具体展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中小学,均应在《大纲》的指领下展开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与教学。

《大綱》开宗明义,十分鲜明地指出:“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对一些农村中小学实地考察中,农村中小学中不少领导与教师,对《大纲》出台背景缺乏深入的理解,对《大纲》指导、内容等并不熟稔。在同不少《道德与法治》教师的对话中了解到,他们对《大纲》中每一年级阶段的法治教育内容的掌握也不够精准,甚至一知半解语焉不详,其他课程的不少教师甚至对《大纲》的出台时间与部门等常识一无所知。

(二)学校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十分薄弱

《大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明确规定:“保证每所中小学要至少有1名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可以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至少1名“可以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的“可以”简单的判断标准即为“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但实际上农村中小学,尤其是较为偏僻的规模不大学生人数不多的村级小学,1名专业的或准专业的法治教育教师的配置,简直就是奢望。就是一些规模较大学生人数较多的农村中小学连这个最低的要求也没有达到。普遍的情形是:或是“主课”教师兼任,或是由行政领导任教,或是班主任兼顾等,不一而足,既不专业,也不敬业。

于农村中小学而言,中小学法治教育骨干教师的培训的机会,本就不多,即或有教师被学校派出去参加培训,返校后并没有得到“重用”实际上也使这些本就弥足珍贵的培训聊胜于无。或者好不容易锻造出来的法治教育教师,往往流向交通较为便捷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至于“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律师、高校法律院系教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力量,健全高校学生法治教育志愿者制度,建设稳定的兼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等,在农村中小学更是难以实现。

(三)《道德与法治》思政课程处境尴尬,教育实效不高

在广大的农村中小学,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渠道主要是借藉《道德与法治》课程。虽然按照《大纲》要求,法治教育统编教材《道德与法治》也登上与进入了思政课堂,但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运转中,《道德与法治》的处境与地位仍极为尴尬与狼狈。实际上,《道德与法治》被语文、数学等所谓的“主科”挤占与排斥的情形并不鲜见,其地位仍然被淡化、弱化与边缘化。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主科”统考,并以此将对学校与教师的评价与考核与绩效或评职挂钩或捆绑时,《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境遇更是不堪,间或隐身,甚至消失。一言以蔽之,在为数不少的农村中小学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所要承载的光荣使命与该课程实际上的待遇,落差与反差过于悬殊。申言之,《大纲》中强调得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在实际的法治教育课堂教育教学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落实与展现。

对农村中小学《道德与法治》公开课的观摩中,从师生的互动及课后学生的反映等综合来看,法治教育的实效远未达到《大纲》中相应的要求与标准。有调研表明,如果用“1”代表理想状态下中小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将参与问卷调查的中小学生选择的正确答案或最优态度选项进行统计、整合与计算,得出中小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仅为0.6。广大农村中小学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掌握情况只能是更为糟糕,有的甚至近乎空白,法治课程的教育实效自不待言。

(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极其薄弱

《大纲》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高度重视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加快完成法治教育从一般的普法活动到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从传授法律知识到培育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转变”。在农村中小学,加快要完成这两个转变,仅仅依靠本就不受待见《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是很难完成从从一般的普法活动到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及从传授法律知识到培育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转变的。尤其上是法律思维的养成、法律信仰的培塑等,单靠有限的法治教育课堂教学难以企及与实现。《大纲》中明确要求的“把法律的约束力量、底线意识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提升精神紧密结合,使青少年理解法治的道德底蕴,牢固树立规则意识、诚信观念、契约精神,尊崇公序良俗,实现法治的育人功能”,也需要学校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加强学校法治教育的主阵地的地位,实现校园法治文化育人。

但是,在实地考察中,在不少农村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中明显缺乏法治文化因素与因子,或有所欠缺或缺失,甚至几近空白。这不仅仅是说在这些农村中小学校园内没有或缺少相关法律或法治因素的参与与展现,也指在学校日常的教学管理中等制度建设中欠缺规则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等法治思维、观念、意识等隐性法治文化的渗透与融入。有些关乎教师与学生切身利益与权利的规章制度中,不少条款近乎粗暴与草率,有违与背离法治教育宗旨与初衷。

二、农村中小学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存在不足的对策

(一)强化学习,提高对《大纲》实施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

对《大纲》的认识不够到位与深入,对法治教育不甚重视,其主观因素根源在于对法治的功用、对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等缺乏清晰而深刻的理解,只有加强对依法治国的相关理论与大政方针的学习与理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十九大报告等的深入学习与领会,方能真正领悟《大纲》出台的背景及意义,体会到学校、学生与教师与《大纲》要求的差距,方能真正认识到《大纲》实施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通过不断的强化学习,深刻把握与领会法治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千秋伟业中的“基础工程”地位,明晰学校与教师在这“基础工程”中的使命与担当,自觉履行思政教育职责,不忘法治教育初心,尽心尽力发挥思政课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切实提高法治教育实效。

(二)整合有限师资队伍资源 努力培养法治教育师资

农村中小学有限的师资资源配置下,从学校层面而言,农村中小学需努力在现有师资条件下,尽力整合有限师资资源,积极为本校思政课教师提升法治素养给予便利,鼓励他们各种形式与渠道的外出交流与学习,努力打造一支懂法信法的专业的或准专业的法治教育师资队伍。

其次,从教师的角度而言,承担法治教育的思政课教师更应积极主动充分利用各种学习资源,吐故纳新,紧跟时代,扎根乡土,坚定法治信仰,“让有(法治)信仰的人讲(法治)信仰”,唯有如此,农村中小学法治教育才有希望,才会在众多个体的坚守迎来法治教育的曙光。

(三)尽力确保与提升《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法治教育质量

针对农村中小学法治教育实效不高的问题,首先,需要依据《大纲》的规定与要求熟悉掌握《道德与法治》教材体系与知识编排,需要根据知识点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内在逻辑,将知识点串联、贯通,形成自己的知识谱系。领会法治教育主旨,洞察教材理念和知识呈现方式,明确各知识点在学科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

其次,最为紧要的是“根据本校学生的实际状况,包括知识、兴趣与能力基础等,整合相关教学内容,分解到不同的学段和年级之中,并根据教育对象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农村中小学学生中少数民族占比较大,法律知识储备少得可怜等因素,更需法治教育教师对对学生的身份、知识与心理等进行精准预判与识别,才能使法治教育入脑入心。

最后,法治教育教师在还要充分考虑农村地区民族习惯与习俗等与法治教育的衔接,尽力在法治文化与“地方性知识”的融会贯通中增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另外,教师在“授业”“传道”的同时,注意需对农村地区因家庭与社会法治教育缺失所带来的影响保持清醒的认识,适时尽力为学生解惑,“功夫在课外”,设法巩固法治教育课堂教学效果,尽力减少各种校外客观因素对法治教育的干扰、消解与侵蚀。

(四)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营建法治育人环境

首先,学校需贯彻细化与落实依法治校要求,把法治思维、原则、理念与精神有机渗透在班级与学校的管理、教育和服务细节中,形成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自律的良好法治氛围。尽力实现环境育人。从学生的自我教育、班级管理与学校管理等方面,充分融入法治因素,加强教师严于自律遵守规则尊重学生的暗示效应,加强学生遵规守纪诚信待人等方面的教育,努力使师生在生活和学习中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型塑法治精神与法治信仰,逐步提升法治素养,形成良好的校园法治教育环境。

其次,农村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中需要当地民族文化特色与校园布局空间格局,充分利用招贴画黑板报、宣传栏等法治符号化载体,利用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法治精神,融入法治教育,营造校园法治教育氛围,使法治文化进校、进班,入眼、入耳、入脑、入心。学校与班级可以根据每个年级阶段与每个季度、每周师生们的生活与学习的实际,通过开展具有针对性与实效性的主题班会教育、国旗下讲话等进行法治教育。

最后、学校还可以利用各种节日如“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宪法日、禁毒教育日、安全教育主题月、等时效性很强的与学生学习与生活紧密关联的节日举行丰富多彩的法治教育实践活动,真正使校园成为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主阵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充分释放与发挥校园文化的法治育人功能。

三、结语

木桶理论认为,一只木桶能盛多少水,并不取決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农村中小学法治教育无疑是法治教育中短板中的短板。农村中小学法治教育质量的高低,势必影响与制约着法治教育的成败。一人向隅,举座不欢。农村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不足与滞后,将严重掣肘着法治教育的功德圆满。

2018年3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思政课教师座谈会上对思政课教师提出了“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的要求,于广大的农村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而言,更像是一面镜子,学校领导与教师更应严格按照“六要求”来规范自己,经常对照与省视,找出学校与自己的短板,做好自己,在既有的环境下不忘初心,勇担使命。我们坚信,随着其他客观因素与瓶颈的逐渐破解,农村中小学法治教育这块法治教育中短板的短板将得到根本的转变、加固与夯实,在众多基层法治教育人员的坚持与坚守下,农村青少年法治教育将在法治文化相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得以生根发芽,以至开花结果,助力全面依法治国的宏图伟业早日实现。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9年贵州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贵州农村乡镇中小学法治教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9szk02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卢勇(1977- ),男,贵州纳雍人,贵州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与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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