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侵权人不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2020-08-02郭亚娟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8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摘 要: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频发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尤其是当具体的侵权人难以查明的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害究竟由谁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但是该法条自出台以来争议不断,司法实践中判决的案件也是存在执行难的困境,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重新审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合理性,同时侵权人不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应该如何更加合理的规定?应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1030条的规定进行反思,继而提出更加合理的侵权人不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定,创建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填补受害人的损害。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可能的加害人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法条自出台以来争议不断,褒贬不一,从司法实践的适用情况来看,该法条的适用并不理想,即使是判决的案件也很难执行,因此受害人的损害也无法得到救济。由此看来,《侵权责任法》第87条并未解决侵权人不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问题。
“以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案为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22家住户分担受害人17.8万元的损失,但直到2014年,即《侵权责任法》实施的第5年,只有重庆市沙坝区的一名人大代表和一名公务员全额赔付;除此之外,只有一个被执行人给了1000余元,其他被执行人分文未给,以至于法院不得不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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