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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0-07-30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28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出资投保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看完下文就心中有数了。

1、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2、保险。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看。

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显示,某男士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判为了个人财产。

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3、房产。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是否是共同财产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①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租权、转租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带来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公司。收益是共同财产,股权靠商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奖牌、奖金。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个人所有财产。

7、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以适当补偿,照顾。

8、配偶是军人。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彩礼、礼金。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摘自《現代家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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