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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2019-10-21周慧妍

好日子(中旬) 2019年7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瑕疵出资

周慧妍

【摘 要】股东出资是一个新公司得以成立的垫脚石,是新公司运行操作的循环血液,也是一个公司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瑕疵却会使公司的资金出现缺失,破坏了经济社会的信用体系,使公司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大大增加了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充分的担保。因此必须重视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保证资本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出资瑕疵;法律责任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设立或者增资过程中违反出资义务,未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出资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存在瑕疵以及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广义的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狭义的瑕疵出资仅指虚假出资。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笔者结合学界的不同观点以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其分为实体瑕疵出资和程序瑕疵出资。

1.实体瑕疵出资

实体瑕疵出资分为:(1)股东完全未出资。如果股东仅仅是认缴并未出资即构成完全未出资;(2)股东未完全出资,包括未足额出资和未及时出资;(3)股东出资不实。即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其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值;(4)股东在出资后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于公司依法成立而履行出资义务后,又通过某种形式违法取回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但仍然享受着股东的权利;(5)股东出资的实物存在第三方权利;(6)股东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货币与非货币的比例;(7)股东以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出资的财物出资。

2.程序出资瑕疵

程序出资瑕疵表现为:(1)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2)未履行出资验资手续;(3)未按期给付货币或未按时办理财物的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出资瑕疵的表现形态指明了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可能发生的情形,所有出资瑕疵行为的共同效果都是使公司资本未达到章程所确定数额,使公司资本不实,这不仅不利于公司进行经营活动,而且可能损害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对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存在威胁,危害社会交易安全[2]。

二、具体分析出资瑕疵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股东出资的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有所不同,实体瑕疵不可以补正,出资瑕疵股东直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程序瑕疵可以通过股东的补正行为得到修正,及时补正的,可视为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比较简陋,未提供很好的法律预防及救济。后经2005年修订,新《公司法》健全了有关责任制度的设计。2011年《司法解释三》在结合审判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范了相关问题 。《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对几种程序瑕疵情况规定了补正程序。

对于存在实体瑕疵以及不能补正的程序瑕疵。出资瑕疵股东则需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对其他股东应承担的责任

股东的出资义务针对发起人或其他股东而言属于约定的义务,因此,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也指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及已適当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并支付利息”;而《司法解释三》也明确了除公司外,公司其他股东也有权直接向法院主张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二)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若公司最终并未成立.则“公司”并不实际存在,出资瑕疵股东也没有必要承担责任;若公司最终成立.股东出资的财产就变成公司的财产,若股东瑕疵出资,公司的财产充实制度将会收到影响。在新《公司法》第3l条和94条分别规定了出资瑕疵股东的差额补足责任。差额补足责任的主体为公司成立后出资瑕疵的特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特定股东应对公司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公司可为该请求权的主体。

(三)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正常情况下,在公司存续并具有清偿能力的时侯,瑕疵出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公司债权人仅和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瑕疵出资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公司无法清偿的时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应当强行规定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于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出资瑕疵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建立起直接的法律联系。

三、完善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的建议

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规定股东出资瑕疵的归责原则。存在出资瑕疵的客观事实,且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出资瑕疵的股东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严格责任相比较,严格责任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笔者认为在有关诉讼中应该采取举证倒置原则,因为由非违约方举证在商务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股东是否足额出资,应由股东负举证责任。

二是规定失权程序。失权程序是指在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或股东有权通过自身的力量,给予瑕疵出资股东合理的宽限期,要求尽快出资,瑕疵出资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公司有权将其除权的一种程序。我国《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失权程序的体现,希望在实践中可以落实贯彻。

三是明确股东、公司和其他相关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即在出资瑕疵的股东有履行可能的情况下,公司不行使失权程序,由公司或其他股东对其进行追缴。经公司追缴,如果股东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出资瑕疵的股东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另外关于追缴出资的诉讼时效也因一同规定,以便公司和其他股东及时行使权利。其次,一般而言,设立时的股东具有特殊的关系,为了加强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规定对造成公司资本不足负有责任者,需承担连带责任。再次,董事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公司增加时,因股东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造成股东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数额的,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确立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大多数股东出资瑕疵是比较隐蔽的,债权人作为公司以外的人很难找到相关证据。

五是明确规定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侵权责任。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行政责任和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够。实际上,股东瑕疵出的行为对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都有侵害。资产评估、验资和验证时出资的前置阶段,虽说这些机构都是法定的,但在当今利益驱动的社会,任何法定的机构或机制都不可能完全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应明确规定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侵权责任。

四、结论

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核心问题。股东对公司注入的资金是一个公司运行的血液,股东若没有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出资,不仅会影响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也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在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规定尚嫌简略且可操作性较弱,《司法解释<三>》补充了某些不足,但只是在理论上补足,真正实践起来还有待时日。因此,完善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制度仍是一个值得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张榆,《论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国知网电子文库,2-3

[2]罗海山,丁丽香,《论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11年4月第2期,55-56

[3]崔玥,《关于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一些思考》,法制与社会,2012年4月

[4]李洁,《股东出资瑕疵救济制度研究》,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9月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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