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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出轨、“冷暴力”等是否可以作为离婚依据

2020-07-29

妇女 2020年7期
关键词:施暴冷暴力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法条可以看出,精神出轨并非法定准予离婚的事由,而家庭暴力则一般应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有形的方式,需要看得见,摸得着。但往往家庭成員发生矛盾时,不一定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使其身心遭受侵害,不可能如传统暴力受害者一样在身体上留下伤痕。同时家庭冷暴力的施暴人实施冷暴力后也很少留下物证。

因此,精神出轨、“冷暴力”等并不是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条件,但是都可以作为提出离婚的理由,以此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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