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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公众知情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动态平衡

2020-07-28孙晓倩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9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风险社会动态平衡

关键词 风险社会 公众知情权 个人信息权 动态平衡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2020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美丽中国视野下公民环境权构建的法律途径研究》(编号:2020KY32002)的阶段性成果,课题负责人:陈媛。

作者简介:孙晓倩,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76

2020年春节前后,新型肺炎疫情引发全民关注,有一个群体成了舆论的中心——“武汉返乡人员。”1月26日晚,据武汉市市长周先旺介绍,因为春节和疫情的影响,有500多万人离开武汉。严峻疫情形势下,针对返乡人员的信息登记、活动监控在全国各地展开,但与此同时,返乡人员名单在各种亲友、同事群中肆意流传,大量敏感信息泄露事件频发。超七千武汉返乡者信息泄露,被短信骚扰谩骂。有人认为,非常时期信息公开是为了大家的安全,要是万一真有人处于病毒潜伏期但未主动隔离,可以引起重视。有人则认为即使从武汉回来的人是潜在感染者,理论上也不应该发布他们的个人信息,毕竟这是隐私。标签化的社会评价对武汉返乡人员的出行和生活带来障碍,助长地域歧视和人群歧视;个人信息泄露还可能给他们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引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此外,大范围的人员信息泄露可能引发公众的恐慌和政府信任的减损,是对于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

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权利的重要载体,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在网络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遇到了极大挑战。

一、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态度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近年来,盗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灰色产业链发展迅猛,不法分子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多,甚至有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给法治社会带来恶劣影响。面临大数据时代私人信息泄露风险的冲击,越来越多的民众逐渐开始关注个人隐私以及信息的自我保护。

风险社会下夸大的舆论追求公众知情权,那个人的隐私权又该如何保护?社会安全、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这三者又如何实现平衡呢?这中间有没有一个可把握的度呢?尊重和妥善保护武汉返乡人员以及新冠患者的个人信息权是合法且必要的,面临大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定排除需要得到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在《传染病防治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在疫情防治必要情形外、无差别公开这类人群的个人信息的规定,因此依然应当遵循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现行制度,不能以公众需要为由随意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的信息都可能被传到网络上,一句话说不好,也许就会陷进舆论旋涡,都将赤裸面对公众,隐私何在?

自2013 年以来,我国《宪法》明确了个人通信自由与保密权利;《民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均规制了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加强了对特殊群体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以及针对特殊行业利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风险社会下频发的隐私权侵权案件凸显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我国也正在加紧对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步伐。

二、风险社会下保持公众知情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动态平衡需要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原则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收集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因此只有尽快规制信息收集权限并明确信息收集的基本原则才能减少社会风险。

(一)知情同意兼顾合理合法性原则

信息收集目的、手段、保存以及删除途径都应符合法律规定,即信息收集、使用、保存信息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收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不仅要征求信息主体的同意,还应详细告知收集目的,有必要时需签订书面协议彼此规范约束。

(二)安全保存兼顾明确目的原则

信息收集者收集到的个人信息需要进行安全保存并采取必要的手段保障個人信息在收集保存以及传输使用过程中不遭受到非法的篡改使用。信息收集者也不能无限制、无顾忌收集信息主体的私人信息,必须确定收集行为的明确和必要性。另外,信息收集者在内部应当建立信息事故应急追查机制以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隐私。

(三)保护人格尊严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目前受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影响以及个人信息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始终存在争议。但是,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被侵犯。即使是面临突发公共危险事件或揭露社会不良现象,必要时可以涉及个人隐私,但不得过分伤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公众知情权的行使不能单纯地以蔑视他人隐私为目的也要考虑公序良俗。

(四)信息主体查询兼顾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收集者应当兼顾政治利益与公共利益,公开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和使用方式以及期限,并允许信息主体享有参与查询、修改甚至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后删除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在信息保存期届满前,应该及时通知信息主体及时处理信息并不对该信息留存副本。

三、信息化社会下公众知情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动态平衡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综合立法,设立必要的监督机构

截至2019 年 12 月,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关键词的法律有宪法和法律 45 部、行政法规 24 部、地方性法律法规 2587 部、部门规章有 45 部、司法解释 35 部。我国历来重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利用、传播、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信息利用的风险程度进行规制和管理。以场景分类精密个人信息风险评估并抓紧建立不同层次规范相结合、多元主體相协调的信息治理体系。在保护框架上要善于尽量减少事后的侵权救济和行政处罚,有效识别并合理化解事前和事中的风险;在工作方法上要善于结合法律与技术有效应用;建立激励信息主体与信息利用者彼此信任的中介机构并加强约束管理信息利用者行为。

未来我国将统一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后会逐步加强法律的实施,有效增加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权的途径。只有设立全国统一的、必要的、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全面总体保护的高效管理监督机构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客体权利范畴日益扩大。个人信息权利客体的范围不仅涉及私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住宿信息、通信联系方式等内容,还包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个人信息权利由个人信息保密权、知情权中的告知、同意权,扩大到可拒绝权、可修改权和可删除权。

信息化社会下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也正加快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渐趋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对非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严厉打击。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今年(2020年)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简言之,要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就要求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体公民积极守法。互动的大数据信息时代,维护个人信息及隐私权、保障社会安定不能违背社会公众利益,要遵循社会公德。公众行使知情权也要考虑公序良俗,不能蔑视他人隐私,因为个人信息是公民的权益,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履行不得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的法定义务。社会安全、公众知情权、公民个人信息三者都应当受到同等保护,不可偏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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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姬汶君,蒙晚月.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区分为角度[J].法制与社会,2019(11) : 39-40.

[3]任龙龙.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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