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主观与客观在公证实践中的应用

2020-07-28钟艳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9期
关键词:公证主观

关键词 主观 客观 公证

作者简介:钟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31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渴求社会关系的稳定和生活工作的安定,为此相应的各种职能机关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特别是对于公证机关的职能,因为其在社会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近些年来也是备受关注,2006年《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公证机关的业务越来越吃香,老百姓对于公证机关的认识最直观的一个印象就是“公正”,很多人把“公证”理解成了“公正”,觉得经过公证的事件、物品等就具备了很强的法律效力,除了当事人以外,其他任何人是无权干涉的。然而在公证实践中,由于一些原因的影响,公证人员有时候可能也会受到自身情绪、想法等的限制,将个人的主观想法夹杂在了公证工作中,这样就很容易影响到对公证案件的客观的判断,从一定角度来说,对于办理公证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够公平的,所以,在公证实践中,一味的主观或客观都是不可取的,一定要根据公证事件的真实情况公正、公平的进行公证,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的合法权益。

一、公证实践中必须要遵守的原则

在我国的《公证法》中明确规定了公证活动的含义:公证是公证机关在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一些组织的申请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法定的程序对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一种法律活动。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客观、公正的看待事实,也就是要符合合法原则、真实客观原则和公正原则。这是公证实践活动开展的核心,更是必须要遵守的规定,是不可以更改和被亵渎的。

(一)合法原则

公证实践必须要遵守合法的原则,这是最基本的一个原则,任何公证案件都需要在守法合法的基础下进行,公证活动和被公证的案件都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实践本身就是一项法律活动,所开出的公证证明更是一种法律证明,公证真实更是一种法律真实。所以公证实践活动开展时,首先需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合法原则,必须要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

(二)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也就是要求在公证实践活动中,作为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必须要遵守客观事实,不能因为自己对公证案件有看法,就凭空加入自己的想法和猜测来办理公证活动,这是必须要杜绝的。公证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对公证对象的客观事实给予同样客观的证明,在公证时,一定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真实的材料,并保证所陈述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所以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公证实践中必须要遵守客观真实的原则。

(三)公正原则

“公证”和“公正”从读音上来看是一样的,并且只有一字之差,因此,两者是有着一些相通之处的。而公证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公證本身和公证实践必须要具备公正原则。公证制度本身就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然要维护法律公正的,在公证实践活动中,不管是公证工作人员还是公证机构,都是代表的“公正”,在公证实践中,必须要严格遵守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公证活动的生命线之一,公证机关并不是某个单位和组织的代理人,而是各方合法利益的维护者,是为了公证各方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的,如果公证实践活动缺失了公正原则,那么也就不能称之为公证活动,更失去了公证本身最基本的意义和价值。

二、公证实践中主观和客观的应用建议

在对申请人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申请人,有懂得法律知识的,有不了解法律常识的,但不管是对于哪种申请人,都是公证人员的服务对象,都需要客观公正的看待和对待,不能辜负人民的信任。

(一)主观上要严把材料关,杜绝侥幸心理

1.对申请人的身份谨慎审查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申请人所需要公证的内容也变得越来越丰富,既有资产实力很大的企业家,也同样有普普通通的农民,但不管申请人的身份怎样,都是公证人员的服务对象,不能因为申请人之间不同的身份背景,就另眼相看,这样是不公平的。同时,一定要谨慎检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防止出现身份作假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核,以免给身份真实的一方申请人造成不公。

2.认真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假

虽然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如果出现一些公证失误的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大一些,但这不能成为公证人员工作失误的借口,在公证实践活动中,必须要对申请人的各种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核实,这个核实过程是比较困难的,但并不能因为困难就不认真对待。比如在公证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虚假的证明材料,不管这些证明材料是多么权威的机构或单位出示的,作为公证人员,都必须要认真核实,不能盲目的相信,更不要在核实时粗心大意,一定要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联系在一起,只要发现可疑的地方,就绝不能轻易放过,一定要核实清楚,千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3.审查工作中要不卑不亢

公证实践活动中,公证人员所面对的是各种各样阶层的当事人,这些人当中可能有脾气温和的,也可能有脾气暴躁的,可能有自己喜欢的,也可能有自己讨厌的,但无论怎样,公证人员都要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用理智的态度和更加敏锐的观察力来开展工作,特别是在遇到一些不讲理的当事人时,一定要不卑不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事,虽然说也有特殊情况的存在,但对于那些恶意或故意找麻烦的当事人,一定要头脑清醒,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说出不当的话或做出不当的行为,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二)客观上要遵守原则、依法公证

1.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尊重客观事实

在公证实践中,如果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一致的,当然是最好的,但很多时候,因为受到公证人员自身能力的限制,核实工作的限制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的影响,往往造成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够一致,公证人员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得出相对真实的结论,使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尽量接近。但当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有很大的不一致情况时,一定不能因为过分的追求法律事实,而忽视客观事实,在法律事实不能成立时,一定要在做好各项核实工作的基础上,尊重客观事实。

2.完善办证程序

现在的公证实践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造假行为,比如在办理遗产继承或者房产过户时,有一些当事人就为了隐瞒继承人而出具一些伪造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的,但当事人是假的等情况,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一定要继续完善公证程序,由对相关材料的审核改为对所有材料的审核,由电话核实改为上门核实,一旦发现造假行为,立即将其加入公证黑名单,防止其再去欺骗下一个公证单位,这样既减少了公共资源的浪费,也让其受到惩罚。

3.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在办理公证案件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是无可厚非的,但也免不了会有特殊情况的出现,这个时候就要具体事情具体对待,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但这并不代表就不需要遵守公正、客观和合法的原则,而是在遇到一些特殊公证案件时,要懂得变通。比如对于有重大疾病或者身体有重大残疾的当事人,他们因为没办法到公证单位去办理公证案件,这个时候公证机构应该提供上门服务。对于一些生活困难人员或者特殊的法律援助对象在办理一些公证案件时,可以减免一些公证费用,为他们减轻负担,同时也能够获得公证服务。

(三)过错认定时要主观和客观相结合

过错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互结合之后的产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的认定也可以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主要是通过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是否存在过错,客观标准指的是通过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然后据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严格意义上来说,想要认定公证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肯定是不能够完全从主观方面来确定的,而是要通过具体的客观事实来认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如果是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而造成的公證书错误,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该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关如果依法做到了审查和核实义务,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如果没有尽到义务,也需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如果公证人员和当事人互相串通的情况下,则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在公证实践过程中,如果公证人员存在合理的怀疑,又因为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没有办法核实相关情况,那么公证人员是可以拒绝办理公证业务的,但需要说明的是,一定不能恶意或故意的推脱公证服务,如果是恶意或故意的拒绝办理公证业务,同样是存在过错的。

三、结语

当前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情况下,各种纠纷案件也是越来越多,这就折射出了人们之前的利益冲突在加大,人们之间的相互不信任情况在加剧,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相对权威和令人信任的机构来平衡人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帮助人们建立信任和促进社会稳定。因此,在人们如此信任的公证实践活动中,一定要做到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办理公证,既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则,又可以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促进公证活动的顺利实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韩莉梅.浅论主观与客观在公证实践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20(9):113-114.

[2]孙建军.公证程序何以重要[J].中国公证,2017(12):56-60.

[3]梁超.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公证真实性标准的变迁[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3, 28(7):87-92.

[4]何思明.公证改革发展若干规律性认识[J].中国司法,2016(1):62-69.

猜你喜欢

公证主观
“美好生活”从主观愿望到执政理念的历史性提升
加一点儿主观感受的调料
协议不公平 公证也没用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中如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个人隐私
刑法主观解释论的提倡
积极拓展公证服务渠道 深化公证服务全覆盖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可否采用公证送达?
主观评述构式“很+x”认知研究
相对收入、收入满意度与主观幸福感
恼人的婚前财产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