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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验收和项目结算的法律分析

2020-07-28熊传奇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9期
关键词:工程项目

关键词 工程项目 法律分析 项目结算

作者简介:熊传奇,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方向:法律顾问。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24

当下,我们国家在建筑行业当中基本上还是表现出买方市场特点,发包人凭借其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控制着工程验收结算的进程,在工程实际中,发包方验收结算滞后,甚至拖延验收结算的现象经常发生,承包方,特别是承包方的施工项目部,如何推动验收及结算工作,尤为重要。为此,法律部结合工程实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提出以下关于验收和结算的法律分析。

一、工程项目验收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通常这种验收,就是在我们的整个工程中建设完工以后,就可以让相应的建设单位让监理、施工方、设计方、质量方一起收验,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全面检验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1.竣工验收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以及在我们国家的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想达到一个验收的条件,就要达到这些情况:

(1)要能够达到事先相应的设计和签订合同当中的约定内容。

(2)要能够最终达到技术规范和施工的各种文件要求。

(3)要有当下的建筑中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的各种进场前的报告。

(4)要有施工方、设计方等多个单位的质量验收文件。

(5)要能拿到施工建设方的工程保修书。

上述五项条件,对于承包方及承包方的项目部来说,归根结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大体上有两个,一是工程完工,二是工程资料齐备。

2.竣工验收的程序

竣工验收除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外,在程序上也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主要有:

(1)交工验收和预验收。凡单位工程按设计要求建完,可视建设单位的需要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完成之日,即是施工单位回访返修期的开始。此外,对一些比较大型、且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就要先进行工程的最初查验,当整个工程都达到了要求后,再进行最后的全部查验。即“两阶段”验收的方法。

(2)申请完工验收。当整个工程完工之后,就可以打报告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3)制定验收计划。当我们的建设单位收到相应的完工报告以后,就要及时的组织好相应的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组成验收小组,制定相应的工程完工的验收计划。

(4)通知。相应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验收的前7天,将相应的一个验收周期、地点给验收部门进行验收。

(5)正式验收。在这个环节,我们的施工建设单位组织好相应的验收工作安排,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各个施工的主体、设计方、监理方等等都要能够在相应的报告当中符合法律条款、国家的硬性规定的强制性的要求;二是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及时的做好各个方面的审查,例如在施工的主体、设计方、监理方这些部门当中,都要对他们的工程档案进行查验;三是要对建设的实际地点进行质量的勘察;四是要对整个建筑工程的现场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质量管理环节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价,并且还要相应的一个合格书证明。当出现各个负责方意见不相同的时候,就要及时的做好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重新组织完工验收。

(6)备案登记。在完成上述程序并确认工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至此,一个完整的竣工验收程序即告完成。

(二)未完工程的验收

未完工程,是指未能按照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实施完成的工程项目。未完工程的验收,又称“甩项竣工验收”,针对甩项工程的竣工验收,需要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单独的协议,对于承包方及承包方项目部来说,一是要注重甩项竣工协议的签订,明确各自的权责,规避甩项工程久拖不验的现象;二是严格按照竣工协议和验收流程推动甩项验收,主动积极作为。

二、工程项目结算

按照住建部200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结算,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就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格达成一致,分为三个周期,并结算预付款、进度款和完工价款的活动。那么总的来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贯穿于整个建设过程的始终。通常来说的话,不管是要进行签订施工合同还是要进行一个出差,工程款的结算是最复杂、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因此,项目结算方式的选择和项目结算程序的推行,对于承包方来说尤为重要。

(一)工程项目结算的方式

建筑产品与一般工业制成品的重要区别在于它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每个建筑产品都会根据业主特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正因为如此,建筑产品的定价方式也与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同,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定价方式主要有三种:通常以整个建设工程量的清单来统计建设项目的计价项目的,合同价格通常是采用单价来确定的。对于一些小的建設项目来说,一般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工程,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计算合同价款。

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大部分的工程项目都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因此,我们的计价方式基本上都是单价方式,与之对应的合同即为单价合同,由于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往往是估算工程量清单,最后工程的总价款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因此,在这种计价方式下,要求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计量并建立月份明细账目,以便确定实际工程量。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完工的总体结算的过程在以下几个层面:

1.每个承包人都应该在建筑工程达标后按期交付完工的清算文件。

2.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投资的国有基金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相应的工程文件核算,还应该在一定的期限进行相应文件查阅和审批,过期还没有答复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本合同如有约定,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批准。对于相应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应的完工文件收到以后,就要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处理,到期未处理的,可按合同规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完工结算文件视为批准。

如果我们的发包人对这个结算的文件有不认可的地方,就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文件的异议申报和提出,还可以在规定的日期对相应负责和利益方进行相应的商议。倘若雇主未能与承包商协商谈判期间或失败与承包商协商后达成协议,应当由相应的工程造价企业对其完工结算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向承包商提交完工的结算文件,一般的审核意见出具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协商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3.承包人在收到审计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单独对负责管理的机构和组织进行调解的申请,倘若没成功的进行调解,皆可以相应的向法院进行诉讼。

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还规定:在这个交易的双方之间,对于第一条、二条的周期约定没有的,可以依照我国的政策规定进行执行;没有给出政策说明的,就要视为二十八天的周期。

三、解决发包方拖延验收和结算问题的建议

如前所述,发包方凭借其在建筑市场的主导地位,拖延验收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目前公司施工项目中存在的发包人拖延验收和结算的情况,法律部提出意见建议:

(一)在合同谈判、合同订立阶段,通过合同手段避免相关风险或作出应对安排

无论是合同谈判阶段,还是合同订立、调整阶段,工程验收和结算都会是我方关注的重点问题。工程承包合同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都会涉及验收和计算的程序、时间、方式等安排。作为工程承包方,需要严格把控合同条款的设置和表述,以使公司尽早在确定的时间段内收回款项合法有据。

因此,在验收和结算的合同条款设计上,作为承包方的我们需要做到两点:首先,在合同中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严格加以约定;其次,在合同中对验收和结算的概念加以界定和解释,避免歧义和争议,如验收分为竣工验收、完工验收、预验收和甩项验收,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这些定义均需要加以明确;最后,在合同中明确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和结算申请后的答复时间,超过该答复时间不予回复,视为验收通过或按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结算。

(二)在合同履行阶段,开展商务谈判,必要时候进行书面催告,适时采取一定的反制措施

1.通过商务谈判解决拖延验收或结算的问题

工程建设过程中,最常见的商务谈判工程变更、索赔、中期付款、结算等,针对发包人拖延验收和结算的问题,作为承包方,首先采取的策略是与发包方进行商务谈判。我方应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与发包方进行开诚布公的磋商,全力争取及时验收和结算的利益诉求。

2.承包方针对发包方拖延验收或结算的反制安排

在商务谈判后,发包人仍不履行按期验收或结算的义务,承包方可综合自身利益的考量,采取以下反制措施。

首先,按照验收或结算的既定程序提交相关报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建筑工程中的承包人提交完工的验收报告以后,当建筑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周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内可以进行结算。承包人依照相应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应当进行支持。”其次,在提交文件仍解决不了发包方拖延验收或结算的问题时,承包人可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发包人履行验收、结算和付款的义务。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项目现场资料的管理工作,提高全员的证据意识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建设项目接近尾声时,承包人应当及时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准备好施工单位需要准备的验收、结算等各项材料,防止发包人以手续不全、资料不齐、质量有瑕疵等为由拖延验收或结算。

2.做好相关资料的送达和留存工作。与项目实施、合同履约有关的一切现场资料,尤其是工程签证、业务联系单、付款申请单、往来账务征询函、索赔通知书等,以及任何请求、通知、批准、证明、同意、确认文件,均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通过当面递交、邮寄送达或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以使工程的各个关键节点信息变得可追溯。这些书面证据的留存,将成为日后纠纷解决的有力支持。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很多项目工期长,项目人员变动频繁,导致项目资料丢失或接替人员不了解项目实际状态的情况,建议项目管理上要严格现场资料保存和业务交接工作,以免由于自身的疏忽而丧失重要的胜诉证据,造成日后纠纷解决上的困境。

参考文献:

[1]刘霞,刘全民.竣工结算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建筑,2009(7):61-63.

[2]徐江.住宅工程验收与备案的法律探析[J].建筑,2011(6):53-54.

[3]郎国飞.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審核工作要点[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20):4366-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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