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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析

2020-07-28邹无寒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9期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

关键词 私有财产 保护原则 民商法

作者简介:邹无寒,东北林业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17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民商法作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要法律之一,当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私有财产保护内容需要做进一步更新等,导致自身私有财产保护的作用效果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进行探讨分析,这对全面保护私有财产安全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 私有财产的界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民经济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在不断提升的同时,相应私有财产也在不断增加,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才能够维护社会和谐运转。通常在法律规定围内,国民私有财产包含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相关的财产以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这是人们已经形成的普遍的共识,我国法律针对私有财产与财产的继承权保护也有明文规定,个体与私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社会整体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私有财产的保护,同时为提升私有财产的保护效果,需要对现有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存在的缺陷问题做有效的弥补与完善,在这一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国民私有财产的范围[1]。

对于私人的合法收入、名下的房屋建筑、所属的生活用品等不动产与动产而言,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为私人,这是与国家集体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在我国被称之为物权个体,该项权利不仅我国公民可以享有,同时外观公民以及一些无国籍人士同样享有,其中也包括所有的私营企业,上述内容便是私有财产的范围。

首先,对于居民合法收入而言,通常是指劳动人民从事合法的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这种报酬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常规的人民币,比如工资,需要由雇佣者定期支付,当然也可以是一些有价值的物品。同时在参与劳动后,所提供的一些物质权利本质上也是一种收入,比较常见的有专利转让费和稿费等,还包括一些债券与股权利息。另一方面,对于房屋出租以及土地使用权出租所获得的金钱也被纳入所得也被收入范围之中。除此之外,针对一些转让财产所得,中奖、个体经营所得利益等均视为合法的收入。

其次,针对房屋建筑而言,这是公民日常生活的刚需,同时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生活资料,主要包括住宅、商铺等类型,根据当下的土地管理法律,房屋作为一种私有财产仅仅是指房屋建筑本身,不包含房屋占用的土地,土地为国家所有。对于农村宅基地而言,同样不是私有财产,宅基地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共有[2]。对于私人而言,只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与居住权,针对房屋占用土地,只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最后,针对一些生活用品而言,泛指指用于生活各方面的一些物品,比如日常出行所用的车辆,居家所用的所有电器以及其他家居产品,又如从事生产生活的一些工具原料等,这些是社会非常重要的生产资料,通常以基础物质形式而存在。

二、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

在民商法中,针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通常需要遵循补偿性原则。在这一原则下,若合法的私有财产被非法侵占或者被国家集体征用时,通常会根据私有财产主体所遭受的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从而更好的保障私有财产主体合法权益,体现出了私有财产保护的公平公正性。同时在民商法中,针对私有财产主体所作出的补偿不带有任何形式上或意义上的惩罚性质,就是一种单纯的直接性补偿。在实际进行补偿时,通常会严格根据合同法相关内容要求,按照其中的最高标准进行赔付,尽管相较于刑罚中的处罚,民商法中的补偿不够权威,但在补偿方面却十分的公平公正。

(二)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也是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中所遵循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针对私有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公平科学合理的设计,与此同时,针对不同的私有财产均一视同仁,不会出现差别对待。针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平等性原则在具体实施方面,主要依托于相关的平等保护理论,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因此在制度具体执行方面,同样也具备平等的特点[3]。

(三)不主动干预原则

民商法在实际进行私有财产保护时,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严格遵循不主动干预原则,只有当事人主动提出要求时,才能够实施私有财产的保护。对于民商法而言,通常会进行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应规则的制定,只有在私有财产遭受侵害的情况下,相关主体提出诉求,司法行政机关才会以民商法相关规则为依据,来保护相应主体的私有财产免受非法侵犯或要求侵犯主体进行补偿。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有很多种保护措施,比较常见的有合同强制执行,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責任并作出补偿、明确产权归属等,这一原则也充分体彰显了民商法尊重公民个体自由的特点。

三、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存在的问题

(一)私有财产保护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的民商法中虽然对私有财产保护力度较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私有财产形式更加多变,因此还需要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内容范围方面,及时作出更新与完善,有效扩展私有财产保护的涵盖范围。同时针对一些被纳入私有财产保护范围中的内容,还需要明确具体的保护形式,以便相应的保护措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例如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游戏产业发展也日益兴旺。在这一背景下,产生了很多虚拟货币、虚拟游戏装备等,这些虚拟货币装备通常花费了公民大量的资金,一旦被盗,公民将会遭受重大损失。尽管在《民法总则(草案)》中,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进行了说明,赋予了虚拟财产公民权利的形式,但究竟如何进行虚拟财产的估值、保护仍未有详细的保护措施,从而严重限制了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作用效果提升。

(二)私有财产保护缺乏有效监管

民商法尽管命令禁止公共权力对私有财产进行侵犯,但私有财产的私有性质决定了其只能够得到国家的保护。当前少部门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任意侵害他人私有财产。为有效遏止这一现象,必须要由政府出头,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但从当前民商法规定中我们能够认识到,在公共职能监管方面相关的责权并未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只能依靠国家政策方针引导,从而会使得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作用价值得到严重的削弱,由此也能够说明当前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缺乏有效的监管。

(三)民商法主张不主动干预私有财产

当前民商法在实际保护私有财产时,通常会遵循不主动干预原则与平等性原则,而在不主动保护原则下,想要真正获得民商法的私有财产保护的帮助,必须要成立两项条件:一是民众的私有财产存在客观事实的侵犯;二是在民众私有财产侵犯后,主动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唯有途如此,民商法的私有财产保护机制才会被启动,否则则会视为相应的行为符合市场公平交易竞争准则。由此我们能够认识到,民商法当下针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对于民众的个人私有财产保护意识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如果公身私有财产保护意识比较薄弱,或者无法明确自己的私有财产是否存在侵犯风险,那么民众的私有财产仍面临着被侵犯的可能性。

四、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完善策略

(一)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内容

通过上文叙述可知,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很多私有财产也在以新的形式出现,比如虚拟装备、虚拟货币等,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内容方面也应及时作出更新,从立法层面做好民商法的修订,促使民商法立法体系更加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物权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有一个深刻的认知。从当前最新出台的物权法来看,主张对民众私人财产、集体财产、国家财产一视同仁,均施以平等的保护。其中对于私有财产而言,进一步明确了范围与归属问题,说明了财产所有权区分问题等[4]。从中我们能够认识到物权法对民众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力度在不断的加大。另一方面,为更好的提升民商法对民众私有财产的保护效果,还应进一步完善侵权行为法,针对各种形式的侵权,都要进一步明确,并明文规定相应的赔偿标准,从而促使私有财产被蓄意侵犯的问题发生概率得到有效降低。

(二)加强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监管

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的过程中,通常对于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比较依赖。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监管力度。具体而言,一是针对私有财产保护法律事件处理,我国应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使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从而使得相应监管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充分彰显国家对私有财产保护重视程度,还能够对蓄意进行私有财产侵犯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二是应进一步明确代表国家机构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的责任与权利,加强监管,禁止以权谋私,更好的保护私有财产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三是应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体系建设以便为私有财产主体进行维权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提高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意识

如今随着私有财产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很多民众由于欠缺法律知识,或者维权意识薄弱,因此无法确认自己的私有财产是否受到了侵害,或者不愿進行维权。基于此,需要政府加大私有财产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借助传统媒体的公信力与新媒体的高信息传播效率,做好全面的普法宣传工作,使得公民对私有财产保护形成更全面的认识,引导公民形成私有财产保护意识,同时在自身私有财产遭受侵犯时,能够主动进行维权,并采取准确的维权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与此同时,民商法透明度执行也会变得加高效,促使相关的私有财产保护措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与落实,使得民众的私有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五、总结

综上所述,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私有财产形式也越来越丰富,致使民商法在实际执行时,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促使民商法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私有财产保护的工作作用价值。

参考文献:

[1]普晓威.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析[J].法制博览,2016(10):249.

[2]陶然.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9(6):80-81.

[3]邹学富.探析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6(17):302-303.

[4]景凤.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J].山西青年,2016(18):93-94.

[5]王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方式分析及阐述[J].消费导刊, 2018(24):14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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