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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离婚获得政府补偿金行为之刑法认定

2020-07-28李青青李媛曲忠雷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9期

李青青 李媛 曲忠雷

关键词 虚假离婚 同谋离婚 欺诈离婚 刑事犯罪

作者简介:李青青,巴中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知识产权;李媛、曲忠雷,巴中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13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全国多地都将城郊进行城市规划,他们多采用分配安置还房、拆迁补偿金等政策支持。在拆迁过程中,由于人口组成复杂,生老病死、婚嫁赡养等人口流动,再加之安置政策较为复杂并且存在着漏洞,拆迁户为获得更多的政府拆迁补偿金,拆迁地区的一些夫妻以虚假离婚的方式,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为自己谋得不正当的个人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四川省X市X区村民尹某所在的村子,于2010年被划为经济开发区面临征地。在征迁过程中,当地拆迁补偿金是按人头计算的,由于利益巨大,尹某夫妇抓住拆迁政策的漏洞,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金而选择“假离婚”再“假结婚”的手段。为了减少我国此类虚假离婚现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应当用刑法来规制这一行为。本文针对尹某诈骗案,结合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虚假离婚现象进行解析。笔者将从尹某诈骗案这一现实案例出发,论述虚假离婚的效力、以虚假离婚的形式获得更多政府补偿金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虚假离婚效力是否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一、案例介绍及焦点问题

(一)案情简介

在2010年6月,四川省X市X镇长江黄金湾组村民尹某与其妻李某离婚。次日,尹某与他77岁的前丈母娘邓某登记结婚;于同年9月,邓某作为尹某的“妻子”落户到尹某家户口薄上;同年10月,尹某和邓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的12月,尹某和李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

在2010年7月,尹某以户主的名义与宜宾市X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心)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载明尹某与邓某是户主和妻子的关系,并且均为被拆迁安置对象。征地拆迁中心随后于2010年7月30日制作了[2010]字第1457号《关于发放X街道X村尹瑞刚等3户房屋补偿款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予以公布,载明了按政策规定应付尹瑞刚、尹某、李某等三户房屋补偿、残值收购、搬家补助及购房费共计1261289.30元,其中尹某户下五人(含邓某)应获614556.45元;搬迁奖励及过渡费共计24000元,其中尹某户下五人(含邓某)应获9000元。

在2011年,X市XX区政府拆迁办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作为拆迁地区“户籍人口”的邓某一共“计算”到拆迁费、养老保险费等相关补偿金141480元。补偿到位后,邓某获得价值5.1489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到2012年5月邓某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共计14467.72元;尹某、李某夫妻将邓某“应得”部分的国家征地拆迁补偿金9万元现金放在他们那里。

在2012年,因为X镇X地在征地拆迁中的村民利用户籍作假的现象十分严重,所以该区政府联合该区公安机关开展了清查户籍工作,严厉打击虚假离婚骗取政府补偿金的行为,尹某迫于打击的压力,于同年5月17日,尹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其涉嫌诈骗犯罪对尹某、李某进行立案侦查。

(二)争议焦点

1.案例背景

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大多数拆迁地区的夫妇通过虚假离婚等途径骗取拆迁补偿安置的现象经常发生。他们为了争取更多的补偿金以及安置还房面积,集体虚假离婚的事件也层出不穷。2010年,四川X市X区村民尹某所在的村子被划为该市的经济开发区,面临征地。在征迁过程中,当地拆迁的补偿金是按人头进行计算的,由于利益巨大,尹某抓住政策的漏洞,为了分得更多的补偿款和安置房而选择与妻子“假离婚”、与岳母“假结婚”。尹某利用现有的政策文件以及法律漏洞,与妻子李某离婚再与其岳母邓某结婚,获得更多补偿金。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给人们的意识形态造成了较大的变化,基于离婚自由权这一法律权限,很多夫妻利用虚假离婚的方式来绕开法律惩戒,从而达到自身的目的。这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还会对当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2.案例焦点

尹某与李某合谋离婚,再与岳母邓某结婚。尹某与李某此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得更多的政府拆迁补偿金。在本案中,尹某、李某夫妇以婚姻为手段,合法的取得了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授予离婚证这一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且尹某、邓某以婚姻为手段,合法的取得了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同样行政机关授予结婚证这一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尹、李夫妇“假离婚”,尹、邓“假结婚”的行为,笔者认为虽然具有实质违法性,但形式合法。如何在现有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如何规避该种行为的发生才是本案的意义所在。纵观全案,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一是尹某与李某虚假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尹某与邓某虚假结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尹某和李某虚假离婚骗取更多拆迁补偿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三是尹某与李某虚假离婚的效力、尹某与邓某虚假离婚的效力是否影响其诈骗罪的成立?

四是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衔接问题认定。

二、关于争议问题的思考

(一)界定虚假离婚行为民事效力范围

关于虚假离婚的民事效力,基于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观点,笔者认为其虚假离婚应属无效。理由如下:首先,笔者认同我国台湾学者戴炎辉、戴东雄、高凤仙等学者的观点,认为离婚当事人应该有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意为必要。“虚假离婚”因欠缺离婚的真实意思,缺乏离婚的实质要件,所以没有法律效力。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是造成无效民事行为的任何情形都应成为离婚无效的原因,“虚假离婚”即是属于无效的情形之一。虚假离婚的离婚目的不在于解除婚姻,情感破裂,而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而离婚,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虚假离婚的效力属无效。

(二)提出虚假离婚行为构成刑事诈骗罪的合理性

笔者根据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院对虚假离婚骗取政府补偿金行为在刑法上的认定,笔者认为,虚假离婚的效力不影响其骗取政府拆迁补偿金在刑法上诈骗罪的认定。

根据诈骗罪的概念可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尹某夫妻的行为已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尹某夫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们假离婚的目的是就是为了获取超出正常规定更多的政府补偿金。另一方面,尹某夫妻实施了欺诈行为。通过积极的行为制造离婚的事实,隐瞒离婚的真相,使政府因不明真相而陷入错误认识,并由此交付给他们本不应该他们得到的拆迁补偿金。综上,即使虚假离婚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其虚假离婚的目的在于骗取政府拆迁补偿金,其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的欺骗的方式,误导民政部门,以及处理拆迁相关负责人做出错误决定,给尹某发放了更多拆迁补偿金。笔者认为,虚假离婚的效力不影响其在刑法上诈骗罪的成立。尹某夫妻虚假离婚骗取补偿金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其已构成诈骗罪,必须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三)构建虚假离婚行为的民法与刑法之间有效衔接机制

在我国民法当中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即法不禁止即自由,禁止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他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无欺诈、胁迫等事由的出现,则可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本案当中,行为人在通过完善一系列的程序过后,成功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结婚登记,这些手续的完善使得行为人最后成功获得国家拆迁房屋补偿、赔偿金,虽然其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总体看来,这确实有损害国家利益,其有着诈骗罪的形式,在外界看来确实有一种欺骗的性质。刑法关于诈骗罪也有明确规定其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即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相对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而产生了认识错误,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最后行为人取得财物。这才是完整的诈骗罪行为模式。结合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是民法上的合法有效的行为,利用民法上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可以看成是隐瞒了事实真相。在司法实务与理论界中对此问题都有很大的争论,更多的偏向于不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如果放肆这种行为,使得行为人抓住这种漏洞来损害国家、他人的利益,而不给予惩罚,将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笔者给出如下建议:

首先,在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文件时就应该具体明确:此文件出台后离婚的男女双方在其离婚两年以后重新与他人组合成家庭才能纳入本文件所规定的补偿、赔偿范围。反之,不能按照文件所规定的户头予以赔偿。

总之,对于当今出现的这些情况,就是有些人利用法律、政策的漏洞,才导致这种现象,刑法是不能随意修订的,但是政策、补偿条件可修改。所以各政府必须要完善相关政策。遇到这种情况不能将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相分离或混淆,有的时候必须要将二者有效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正确规制生活,维护社会正义。

三、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虚假离婚当事人获取拆迁政府补偿金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的定罪条件。

首先,在民事案件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笔者认为尹某拆迁补偿案例中,当事人尹某夫妇主观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办理的结婚、离婚证也属无效。其次,虚假离婚当事人尹某夫妇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通过虚假离婚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相关部门陷入错误认识,做出补偿金的行为处分,当事人获得巨额补偿金。最后,其当事人是一般主体,已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以综上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虚假离婚获取政府补偿金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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