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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三角一体化的三个阶段

2020-07-24秦汉

宁波通讯·综合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长三角层面要素

秦汉

纵观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历程,可以梳理出这样一条主线:区域一体化发展是资源要素配置需求不断升级的必然结果。其中,资源要素既包括经济领域的,也包括社会领域的;而配置既可以发生在市场经济时期,也可以发生在计划经济时期。要进一步理解这一观点,先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演变的三个阶段说起。

第一个阶段是国家计划阶段。长三角一体化最早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1962年,华东局在上海设立,成为协调长三角省市合作的机构。当时的上海、江苏、浙江在管理体系上处于实质性的一体化状态。彼时城市间联系的自发程度较低,以国家计划调拨为主。计划调拨就是以“有形之手”配置资源要素,客观上需要更大力度和更大范围的统筹协调,因而促成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雏形。

第二个阶段是城市自发阶段。改革开放以后,1982年底,国务院成立上海经济区,协调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等五省区域合作;1992年,国务院的“长三角及沿江地区规划座谈会”、长三角城市的协作部门主任联席会议先后召开;1996年,上海发起成立“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1997年,长三角城市召开第一次市长联席会,拉开城市间先行合作的序幕;2003年,第四次长三角城市市长峰会召开,同时台州市加入,确立了此后较长时间内运作稳定并受到普遍认可的16城市框架结构。可以看到,在此阶段的前期,长三角一体化由国家层面推动,而后逐渐发展为城市间自发合作。这一过程反映出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宏观背景下,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和市场配置体系正在日益完善,经济发展对于消除区域间市场分割的内生需求也变得日益强烈。

第三个阶段是国家推进阶段。2008年开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入“快车道”。这一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长三角政府层面确立实行决策层、协调层、执行层“三级运作”的区域合作机制;2010年,国务院批准实施《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明确提出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长三角率先、一体化发展;2016年,国务院发布《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城市数量扩充到涵盖沪苏浙皖4省市的26个;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2008年以来,尽管城市间的自发合作在继续深化,但长三角一体化的提速主要得益于国家层面的有力支持和推动。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新变化,是由于随着资源要素自由流动、配置需求的增长,省市间自发合作的效果逐渐接近瓶颈,需要国家层面来推动减少各种障碍。当然,这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层面的计划调拨截然不同。

透过上述三个阶段,一方面能够清晰地看到资源要素的配置在空间范围上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也能看到资源要素配置的领域由经济向其他方面不断拓展。由于经贸活动往往是区域间交流合作的先导,因此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需求也基本上始于经济领域。具体而言,在区域间贸易活动的发展实践中,存在一种“边界效应”,即在距离相等的前提下,同一经济体内部的贸易量远大于不同但相邻的经济体之间的贸易量。“边界效应”首先引发了人们对经济一体化的关注,随着区域间统一市场的深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行政管理等更多领域的“边界效應”将引发更全面的一体化发展需求。因此,长三角一体化到了第三阶段,既有产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也有基础设施、信息和区域品牌共享,还有政策上的衔接和融合。

从三个阶段的发展脉络看,长三角一体化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资源要素配置需求的不断升级仍将是发展的内在动力,包括国家层面在内的各方合力将更加聚焦,在“建成我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的目标指引下,各领域的协同与融合将会越走越深、越走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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