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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应原理之实施

2020-07-20黄剑飞

黄剑飞

摘 要:本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对应原理的实施真法理,注意维护的运用进行了论述。首先是介绍了三对应原理及注意维护的概况。其次是根据原理及注意维护的含义、原则,消除不对应的立法规、监督执法规主体(以维护对应),消除不对应的注意义务传递顺序(以维护对应)。再次是围绕不对应的核心内容,即用路人的“反应”进行消除立法规、供路供车供驾驶、用路用车用驾驶、执法规中的不对应(以维护对应)的论述。注意维护的运用,是为了消除道路交通中的不对应而达到对应。

关键词:原理实施;注意维护;不对应

1 引言

笔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理、道路交通行为的特点,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提前识险“定理”(以下均称“提前识险”),道路交通事故(以下均称事故)当事人责任鉴定的三三归一“定理”(以下均称“三三归一”),道路交通安全行动的注意维护“定理”(以下均称“注意维护”)。之后笔者对三者进行了提升,在提升过程中笔者提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对应原理(以下均称原理),并将“提前识险”、“三三归一”、“注意维护”明确为原理的实施真法理(“定理”即肯定的真法理)。因此,原理的实施就是三个真法理的运用过程,而“注意维护”是原理实施重要的真法理,故作如下论述。

2 原理及“注意维护”之简介

2.1 简介

(1)筆者以前论述,原理的含义是(含解释的表述):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即履行控制车辆能量的行为要求)、保障安全权利(即保障不出事故的权利)、消除安全危害(即消除车辆能量的失控),是具体行为(即运用车辆能量的行为)(即道路交通行为)的三个方面,三者所要求的主体、内容、程度以及传递只有与行为完全对应(即同等与对等的合称),才是无人为安全危害的行为与行为系统。三个方面对应要求的客观性(以下均称客观性)为:1)安全权利(以下均称权利)的主体只是用路人(用路用车用驾驶人的简称)、权利是高于经济利益的;2)控制车辆能量(以下均称能量)的行为要求低于运用行为的存在;3)能量失控产生并传播于不懂、不能、不可控制的行为人;4)三个方面的传递顺序是不变的、先决定后、控决定被控的;5)能量失控是用路人没有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程度;6)哪里有三个方面的对应及传递哪里就没有能量失控及传播。原理的推论是:1)只有用路人来主导三个方面的对应要求权利才会高于经济利益、才能达到三对应;2)只有权利优先之下往运用能量的方向去控制、才能达到三对应;3)不变的传递顺序只有先的控的对应了后的被控的才能对应、才能达到三对应;4)只有所有的用路人都有有效的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才能达到三对应;5)只有所有行为与行为人的三个方面都对应了、才是达到了三对应;6)只有由懂、肯、能的行为人来控制能量、才能达到三对应。

(2)笔者以前论述(指提升之后),“注意维护”的含义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对应原理,对各类安全义务人的注意行为,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工程、媒体等手段进行纠正、引导,以消除其中的不对应,使其与真正的安全注意义务相对应,才能实现交通安全。原则为:1)三对应原理为基准;2)用路人立法规以维权(分原则为禁止使用路人没有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行为、禁止用路人分心用路、同时进入路口是让行规则的前提);3)行动独立以制约(分原则为用路人监督执法规);4)由重向轻以消除;5)自身做起以维护。

2.2 补充解释

(1)客观性1、2是指,既不能因为权利而禁止道路交通行为,也不能因为运输的经济利益而不顾权利。而且,由客观性导出了推论。此其一,其二,推论2是指,在客观性1、2的界定之下往运用能量的方向去控制,即在不刻意改变运用能量方式的情况下去控制能量(很难改变的情况更应如此)。(比如)当机动车之间发生时空冲突时,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余地大的让行于小的容易做到、反过来难做到,难做到的就属于很难改变的情况。(比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不在同一个平面通行,不同道路的机动车不在同一个平面交会,就属于既权利优先又往运用能量的方向去控制的情况。(比如)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就属于不往运用能量的方向去控制的情况,停车让行标志就属于往运用能量的方向去控制程度低的情况。其三,供路供车供驾驶上的安全注意义务(以下均称注意义务),包括公路上的建造(含规划与设计)、许可、养护(含安全设施的提供)注意义务,包括供车上的制造、许可、销售注意义务,包括供驾驶上的教授、许可注意义务。

(2)“注意维护”含义的“法律、行政的手段”就是立法规、执法规的方式,“教育、工程、媒体的手段”就是供驾驶上的教授方式及其延伸、供路供车中的方式、监督方式的延伸。“注意维护”的运用,是为了消除立法规、供路供车供驾驶、用路用车用驾驶、执法规中的不对应而维护对应。

3 “注意维护”之运用

3.1 消除不对应的主体与顺序(以维护对应)

根据“注意维护”的原则,如果立法规的主体不是用路人,那就是立法规中必须消除的最主要不对应。于是,全体用路人选举出一个由资深驾驶人(用路人之一)与行人(用路人之一)组成的“道路交通安全立法规委员会”,来实施“注意维护”中的立法规行为,而把正确(即对应)的法规立进去。这样就消除了立法规中最主要的不对应!同理,全体用路人选举出一个由驾驶人与行人组成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以下均称监督会),来实施“注意维护”中的监督行为才能将正确(即对应)的法规执行下去。这样就消除了执法规中最主要的不对应!“注意维护”要消除的不对应主体就这两个,因为其他主体是固定而无须改变的,而事故原因鉴定的主体是“三三归一”要消除的。此其一,其二,根据“注意维护”的原则,“注意维护”是按照注意义务的传递顺序去消除不对应,即按顺序消除立法规、供路供车供驾驶、用路用车用驾驶、执法规中的不对应。按这个顺序就是对应的消除顺序!

3.2 消除立法规中的不对应(以维护对应)

(1)根据“注意维护”的原则,立法规(包括修正法规)(下同但省略括号内文字)中首先要消除的不对应是,供路供车供驾驶人的提供行为对用路用车用驾驶人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影响。因此,法律(“道路交通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下同但省略括号内文字)中必须包括车辆提供所要求达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必须包括道路与驾驶提供所要求达到的“道路安全技术标准(包括与之配套的附属规范)”,“机动车驾驶安全技术标准”。而且法律、“标准”中必须祥尽所有情况,才能消除立法规中提供行为的所有不对应。(比如)如果法律中具有“道路安全技术标准”对路面平整度的要求、对不平整路面修复时间的强制要求(即供路上的养护注意义务),发生这种事故的可能性就小很多了:(例如1)路面上的一块凹陷、养护部门知道后去放了一块警示牌,但警示牌几小时后就被别的车撞到路外了,数天后因养护部门仍未修复,于是甲驾二轮摩托车冲入凹陷处而翻车、造成其受伤。事后甲称“这块凹陷现场没有警示牌、远的时候又看不见,近时看到了连忙刹车已来不及”。(比如)如果法律中具有“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二轮电动车的质量、动力、车速的限制要求、对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的强制要求(即供车上的制造、销售注意义务),发生这种事故的可能性就小很多了:(例如2)甲骑二轮电动车在夜间与同向行驶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雙方受伤,事后甲称“我的车本来就能开到55公里/小时,又因为车灯暗、所以看到对方已近而来不及处理了”“但我的车是合法买来的”。(比如)如果法律中具有“机动车驾驶安全技术标准”对水膜效应的操作要求、对供驾驶人教授的强制要求(即供驾驶上的教授注意义务),发生这种事故的可能性就小很多了:(例如3)甲驾轿车在雨天行驶、因水膜效应车辆侧滑而驶出路外、造成其受伤,事后甲称“这时候方向会失灵、我不知道会这样”。此其一,其二,前面说的“标准”,不仅是提供上的参照,也是使用上的参照。

(2)立法规中其次要消除的不对应是,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对自己及临近人车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影响。因此,法律中必须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或“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行规定”),而且“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以下均称“规则”)中必须祥尽所有情况,才能消除立法规中驾驶行为的所有不对应。(比如)如果“规则”中具有对驾驶人集中反应(严禁分心驾驶)的强制要求(即驾驶上的反应注意义务),具有让行行为的前提是“双方同时进入路口”的强制要求(即驾驶上的让行注意义务),发生这种事故的可能性就小很多了:(例如4)乙驾集装箱挂车由南向东右转弯,当转到车头朝东、车尾刚脱离路口时,由西向东行驶甲驾的轿车与集装箱挂车尾部相撞、造成车损人伤。事后乙称“我转了这么长时间、你(指甲)还撞上来、在看什么?”,甲称“法规规定转弯让直行、所以是你(指乙)的错”。此其一,其二,由于驾驶人反应、让行行为之外的其他通行行为,对自己及临近人车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规则”中也必须具有对其他通行行为的要求(即驾驶上的其他通行注意义务)。

(3)立法规中再次要消除的不对应是,非机动车骑车人(用路人之一)与行人的用路用车行为对自己及临近人车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影响。因此,“规则”也必须包括对非机动车骑车人与行人的要求,而且“规则”中必须祥尽所有情况,才能消除立法规中用路用车行为的所有不对应。(比如)如果“规则”中具有对非机动车骑车人与行人集中反应(严禁分心用路)的强制要求(即用路用车上的反应注意义务),“闭眼上路”的非机动车骑车人与行人就会大幅度减少。此其一,其二,由于非机动车骑车人与行人的能力低、很多事他做不到,(比如)其看不远、不知道机动车马上就会到、以为机动车马上就能停住车,这是他能力之外(即不能反应)的客观性,所以其不能反应的行为对自己及临近人车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也有影响。因此“规则”中必须对驾驶人具有强制提醒的要求(即驾驶上的让行注意义务的前期要求),如果有这个要求、发生这种事故的可能性就小很多了:(例如5)乙骑二轮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因避让前方停着的小货车而左拐,与从后面上来同向行驶甲驾的轿车相撞,造成乙受伤。事后乙称“当时回头看后面30多米没有车才拐的”,甲称“我以为他回头看已看到了我而不会拐,早知道他没看到我、按一下喇叭就没事了”。

(4)非机动车骑车人与行人不能反应时由比其更能的驾驶人提醒,用路人不能消除不对应时由比其更能的提供人消除,当提供人、用路人都不能消除时就是不可抗客观因素对用路人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影响,这是人力无法消除的不对应。因此,“规则”就要把这个情况警告所有用路人,要用路人自己想办法避开,而且“规则”中必须祥尽所有情况,才能消除所有不警告的不对应。这是立法规中还要消除的不对应!

(5)法律对供路供车供驾驶人、用路用车用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作了规定,为了保证他们能做到,法律必须对未做到者有处罚规定(否则就不能称强制)。由于提供人是对所有用路人的必然影响、决定性影响,而用路人只是对自己及临近人车的影响,因此法律必须对提供人有比用路人更严厉的处罚。此其一,其二,法律还必须包括“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或“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对用路人未履行反应、让行、其他通行注意义务的处罚。由于其他通行注意义务是从属于让行注意义务的,让行注意义务是从属于反应注意义务,也就是说没有反应也就没有让行、没有让行也就无所谓其他义务。因此,反应注意义务对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是必然影响、与安全关系最大,让行注意义务是大部分必然影响、与安全关系其次大,其他通行注意义务是小部分必然影响(大部分或然影响)、与安全关系最小。所以处罚程度必须与安全关系的程度相符合、对应。其三,法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以下均称“条例”)中的处罚项目必须与法律、“标准”、“规则”中未履行注意义务的“所有情况”相对应,而且法律、“标准”、“规则”、“条例”之间还必须保持注意义务的传递不中断。

3.3 消除提供与用路中的不对应(以维护对应)

法规要求供路供车供驾驶人以法规为标准履行注意义务,即根据“注意维护”的原则5自觉履行注意义务以消除不对应。(比如)如果提供人履行了提供上的注意义务,就不会发生(例如1)(例如2)(例如3)这样的事故了。由于供路供车供驾驶人不履行注意义务他们自己不会死伤,所以他们很容易出现不肯履行的不对应。因此,对不肯履行的提供人则运用“注意维护”的原则3,由执法规人强制纠正(包括进行处罚)、以消除不对应,才能使控制能量的注意义务传递到用路用车用驾驶中。此其一,其二,同理,用路用车用驾驶人也必须自觉履行法规的注意义务,即根据“注意维护”的原则5自觉履行以消除不对应。(比如)如果驾驶人履行了驾驶上的注意义务,就不会发生(例如4)(例如5)这样的事故了。虽然用路用车用驾驶人明白不履行注意义务自己就会死伤,但由于懈怠、疏忽或为了运输的经济利益,他们也会产生未履行的不对应。因此,对未履行注意义务的用路用车用驾驶人,执法规人也应强制纠正(包括进行处罚)、以消除不对应,才能使控制能量的注意义务体现在用路用车用驾驶中。

3.4 消除执法规中的不对应(以维护对应)

供路供车供驾驶人、用路用车用驾驶人未履行法规注意义务的不对应由执法规人强制消除,直至消除所有的不对应,这不错!(比如)执法规人对道路进行巡查,并通过对供路人的警告、处罚而强制纠正路面不平整的不对应(即消除供路人未履行注意义务的不对应),以阻止(例如1)这样的事故的发生。但执法规人不肯履行正确(即对应)的执法规注意义务怎么办?因为不履行对应的执法规注意义务他不会死伤。(比如)(例如6)一路口因路边树丛遮挡视线、使用路人的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受影响、而事故不断,执法规人不去纠正、处罚供路人的不对应,却对经过路口的用路人的违章(即违反其他通行注意义务)行为进行大力处罚,于是未系安全带、未带驾驶证、未戴头盔、超载载物……的用路人都被处罚,结果罚款是罚了很多、但因树丛仍挡住视线、而事故仍不断。这就是履行执法规注意义务的内容不对应,必须根据“注意维护”的原则3的分原则,由监督会对执法规人实施监督、将其消除。此其一,其二,监督会必须不斷地监督,直至消除执法规中的所有不对应。(比如)如果监督会消除了执法规上的不对应,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例如7)执法规人对制造、销售超标二轮电动车的供车人不处罚,却对使用超标电动车的用路用车人进行处罚,从而使未履行供车上的注意义务(即制造不对应)行为变成了“合x法”,而使用上已无法履行控制能量的注意义务(即无法有效地反应与措施)(即受害于不对应)行为却变成了“非法”,从而使(例如2)这样的事故继续发生。其三,通过监督会的监督既纠正了不对应的执法规行为,也促使供路供车供驾驶人、用路用车用驾驶人履行对应的注意义务。但如果监督会在监督中发现不对应不是执法规人造成、而是立法规人造成的,就要对立法规人进行“弹劾”以纠正其的不对应,因为执法规中包括了立法规的内容,所以监督也包括了对立法规人的延伸。这也是“注意维护”的原则3的内容!

4 结束语

三对应原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理,“提前识险”、“三三归一”、“注意维护”是原理引导出来的道路交通安全的肯定的真法理。而且,三者应当互相协同、互相补充、互相制约,以保证原理的正确实施。此其一,其二,由于道路交通中具体的不对应很多,因此,“注意维护”必须不断地消除不对应、全面地消除不对应,才能实施真法理、才能还原道路交通安全的本来面目,才能消除人为安全危害而达到交通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S].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