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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死谋生:民初奉天陵地森林的近代化转型及其纠纷

2020-07-18池翔

求是学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林权东北

池翔

摘要:1912年,北京政府启动了中国第一个国家林业计划,该计划认为东北地区的森林主要为天然林,因此其所有权应为中国国家所有。按照1912年制定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以及随后颁布的《森林法》,国有林权大为扩张。土地所有权与森林所有权的分离也对传统的以地权定义林权的惯习提出挑战,使得私人土地、尤其是私属旗地上的森林所有权变得模糊不清,进而引发了产权纠纷。在具有多层次森林和土地制度的森林空间中,国有林权的延伸挑战了旧有的土地惯习,引发了财产纠纷,并意外激活了掌握大量林地的旗署机构,进而重新定义了中国东北的森林空间。

关键词:东北;国有林;永陵;林权;林地纠纷

作者简介:池翔,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101)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0.03.017

东北的土地和森林管理历来以地权为核心,地权制度的延续和巩固是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基石。在地权制度下,森林一向被视作土地的附属物,并不具备独立产权。清朝灭亡后,传统的土地惯习与北京政府新建立的国有林制度发生了冲突。1912年,北京政府成立农林部,并颁布《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指定和发放东北的天然森林。永陵作为清朝祖陵,长期的封禁保留了其丰富的林木资源,也使其成为国有林制度实施的场所并引发资源冲突。学界以往关于东北土地制度变革的研究多集中于清代的土地惯习、移民开发或晚清官地私有化进程,而对林地的产权变迁和地方角力则有待深入探讨。1本文主要利用辽宁省档案馆藏民国时期档案,试以奉天为例,通过考察永陵随缺地亩上的森林产权纠纷,探讨国有林权如何继承和挑战清代的土地制度遗产,并重塑本地的森林空间。

一、奉天森林中的土地关系

民国时期的奉天省位于辽河下游,其东北部与吉林省相邻,东部与朝鲜隔鸭绿江相望,西南与蒙古草原相连,南临黄海、渤海。1913年,北京政府划奉天省为洮昌道、辽沈道和东边道。1洮昌道和辽沈道地处辽西丘陵和辽河平原,耕地较为集中;东边道则位于东部山地,属于长白山系的南部支脉,山林资源丰富。奉天地区森林经营的所有权形式与土地直接相关,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私有山;(2)山场(或剪场,提供柞树养蚕)和公共山林(供应木柴)。

1. 私有山。在传统的土地制度下,奉天森林的经营和所有权模式是涵盖在一套以“山”“地”为表征的地权惯习以内的。按照惯习,森林不叫做“林”,而是被称作“山”。1907年,《吉林全省林业总局章程》曾将吉林省森林划分为三类:禁山、官山和民山。2“禁山”指清末尚未开放的皇陵和贡山;“官山”指部分开禁后纳入吉林林业局管理的山林;“民山”则是指私人所有的林地。以“山”而非“林”来命名森林的习俗在民国初期也继续存在。1913年,奉天行省公署要求全省调查国有森林的分布,昌图府知府在回复中称,本地“无官山树木,查兴民等设大白龙驹等山九处,系民户张喜良等之产。均各有执业凭据,绘具图说”;同时还上呈了一份《怀德县山图》。3该知府的回复和出具的“山图”表明了“山”和“林”在指代森林时的可互换性。有意思的是,奉天省府明确要求调查“国有森林”,而昌图知事的回应则使用了“官山”一词来指代“国有林”。可见在当时地方官员的认知中,“山”即是“森林”。在《怀德县山图》中,昌图知事展示了九处以山命名的私有林,并把它们认定为“民间有主有课之产”,每一处森林的主人称为“山主”。自东起,九座私有森林分别是白龙驹大山、平顶山、尖山、元宝山、大青山、万灵山、公主府和黑山咀子。根据山的面积大小,私人占有森林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是一户独占一处森林,如张喜良是白龙驹大山的唯一山主,赵荣独占平顶山森林,姜玉堂和徐廷方分别为尖山和元宝山的山主;而其他则是几户村民各自占有一处森林的不同部分,比如高香涛、刘雨和徐锦三户共同为大青山森林的所有者,才宗海、吕春金、刘宗唐、张喜雨、王珍安和张学忠六户为黑山咀子不同部分的山主。4必须注意到的是,地方官以“山”来指代“森林”,并且以完整课赋记录作为判定村户是否享有林木产权,表明至民国初期,森林所有权是通过地权来定义,并包含在土地所有权之中的。

2.  山场和公共山林。第二类私有森林被称为“山场”。清中后期以来,随着移民实边政策的推行,东北地方政府不断鼓励移民开垦荒地和永久定居。为了安置移民,地方政府向愿意安顿、开垦并纳课的移民颁发了两种证书;一种是土地证书,即地照(也叫大照),主要发给愿意开垦耕地和缴纳地租的移民作为永久租赁凭证;另一种是剪照(即茧照),它涵盖的是耕地之外并与耕地相连的山场,是地方政府针对在山上种柞养蚕的村户进行征税的凭据。这样,地照和剪照的颁布不仅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收入,山场作为个人或集体控制下的蚕茧生产单位得到了国家的承认。

根据国家颁布的地照和剪照要求,本地居民也发展出了相应的山场使用规则和产权制度,即根据土地和蚕茧的所有权,而非树木本身,来定义山上森林的产权。在1919年村民赵余田向奉天林务局提交的请愿书中,他解释了自己对土地、山岭和森林之间关系的理解。他说:

伏思民等有地,即应有山,森林本生于山。中国有民有,例应由别。然以通理论之,民地亦系国产,如课赋饷糈,无不对于民间;加地升科,无不出于民地;况新政繁兴以来,小民之膏腴殆竭苦累倍增等情形。1

在趙余田看来,森林是依附于山岭的,而山又属于个人土地财产的范畴。因此,森林应首先属于私有土地财产。在其他的林地产权纠纷中,本地村民也着重强调森林所有权自然而且合法地包含在土地所有权中。例如大北沟村委会代表吴文琪在申诉中表示:

身等均系大北沟世居土著,各有土地,四至内附有山场,树株不过仅作柴薪牧养。2

桓仁县昌乐保的村民黄德禄提到:

民等祖居桓仁县属昌乐保等……地方所有山荒林场均系祖遗,有地照四至为据。3

辉南县的另一位请愿农民辩称:

民等均系辉南原垦之户。光绪2年报荒,6年领照,四至以内平地开垦成熟,山岭培养林木。40余年藉此以谋生活而纳国课,相安日久。民等以为,既在管业界内,自然应归所有权。4

以上三位村民均以“地照四至”作为森林私有产权的凭据,如吴文琪提及“四至内附有山场”,黄德禄强调“有地照四至为据”,辉南农民所称“管业界内,自然应归所有权”。可見在旧有的地权惯习中,森林没有独立的产权形态。山场和森林都是土地的附属物,只要土地所有者照章纳课,则地面上之森林就被合理视作个人土地财产。而山场这一东北特有的柞树林场也是附着于土地财产的一个部分,通过土地所有权来认知和实践森林所有权的观念也根植于当地居民的心中。

根据树木的品种,奉天的山场通常有两种类型。一般而言,山场内的主要树种为柞树,本地居民按照地照四至的划分取得相应的柞树山场并用于养蚕,同时政府发给剪照。第二种是杨木山场,山场内的树木为非经济林的树种,主要为周边居民提供木柴、牧场和湿润的环境。村民多在这样的山场内进行人参的采摘。这一类型通常被记录为“公共山林”。村民李德贵曾在请愿中强调公共山林对于村民的重要意义。他说:

民等一乡有公共山林一处,坐落本县三道河子。一系樵采之区,二系牧养之地,历有多年……此山场不同无主闲荒,现有大照可证……此山场实有一方之生命关系。5

不难看出,所有的请愿者都根据土地惯习将森林理解为土地财产,并将地照(或大照)作为其所有权的证明。因此作为土地所有者,居民期望地方政府能够承认和保护他们的森林所有权。在以往的以地权为主的土地和森林管理中,地方政府的确给予过本地居民优待,比如当土地边界扩张时,地方官通常会给予旧有土地控制者对于周围土地或森林所有权的优先权。在清末和民国初期,官地清丈局的官员或清赋委员经常参与考核并调整居民的土地边界。在对地照四至的例行调查中,官员会检查地照中所记录的四至方位,然后查看每户的实际的土地占有情况。如果任何一户家庭拥有超出其地照划界的额外土地,官员会命令该住户按照实际情况修改原有地照中的土地四至,并支付相应增加的土地租金。一般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本地农户实际占有的土地边界是逐步扩张的,大多都超出了他们首次取得地照时的四至范围。通过对四至的调查、修正和补交地租,农户对四至周围的土地占有实际得到了政府的许可。这样,私人的土地财产和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都得到了扩展。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传统地权惯习的影响,森林都被视为一种私有(或公有)土地财产,然而这一观念在19世纪末遭到了挑战。由于东北的战略性位置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吸引了各国势力介入,1870年以来,东北森林被迫卷入了一系列中外领土和主权争端。这些由争夺森林资源而引发的冲突极大地改变了朝野对于森林所有权的认知,当外交争端爆发时,边疆森林开始被官员视为国家财产。1906年,日本安东军政署强制没收了中国木把在鸭绿江上运送的木筏,这一行为引发了中国木把的反抗。他们在江边纠集了数百人,与日本士兵展开械斗。辑安县知事吴光国很快处理了这一冲突。从他发布的一篇白话文的劝解词中,可以看到清末地方官员关于“国家森林”认知的萌芽。他说:

尔等砍木头的人,原来是上古时代留名的工艺人。左传上载说,山有木,工则度之。子夏云,百工居肆以成其市。孟子曰,斧斤以时入山林,则材木不可胜用矣。替你们想起来,士农工商中,派著一行文明的称呼,也能与举人翰林做官的,一样赞美,这不是极体面的人么!为什么不做文明的思想,与古时候名人争一口气?因什么一点儿小事,便要打架饶舌?如今你们,因日本军官兵号木军用,聚众六、七百人,便要械斗,这是粗鲁的运动。自己想想,对得起那称呼么?你们往后,一举一动,总要留点名分。替朝廷想一想, 我一生吃喝穿戴,那儿来的钱?砍的木头不是国家江山出的么?吃的、喝的、穿的、戴的、不是国家的余利么!不说报效罢了,你要闹起事来,不是国家的事么!你们跑了,国家能不管么!1

吴光国处理冲突的策略是试图说服中国木把不要与日本士兵发生对抗,以免给清廷和自己带来更多的麻烦。他强调“砍的木头”出自“国家江山”,木把们吃喝穿戴是“国家余利”,因此要“替朝廷想一想”。因为木把闹事,就是“国家的事”;木把跑了,“国家能不管么”。诚然,吴光国对于“国家”和“朝廷”的区别还没有清楚的认知,但由森林资源的主权冲突所引发的模糊的“国家森林”概念实则对东北有深远影响。在同一时期内,只有在东北这样特定时空之下,国家主权和森林所有权开始发生密切联系。以往包含在土地所有权之内并通过“山”“山场”等词汇来表达的森林开始得到重视并进入改革者的视野。

二、国有林制度和“林权”的形成

“国有林”概念的出现和实践首先源自北京政府着手对日俄在东北森林中的殖民渗透进行控制。1912年,农林部颁布了《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授权林业机构将东北边境的无主荒地和天然林编为“国有林”。由农林部直辖的吉林林务局及其分支哈尔滨林务分局负责国有森林的发放。1913年初,(农林部)部设吉林林务局改名为“东三省林务局”,继续负责东北的国有林发放事宜。直到1917年新改组的农商部将发放权力移交给奉天、吉林和黑龙江三省各自的林务局,国有林的管理才完成了从部到省的权力下移。各省下属的新的林务局负责管理国有林地,推广商业伐木,以此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受资金短缺的影响,吉林省和黑龙江省的林务局在北京政府时期经历了多次废除和再恢复。然而,奉天省的国有林事业进行得格外顺利,在奉省雄厚的财政实力和张作霖对林业的浓厚兴趣的支持下,奉天林务局不断扩大并在1918年改组为奉天实业厅,完全融入了奉天行省公署的行政领域。

1912年《规则》由农林部颁布,后经农商部修订,首次正式确立了东北国有林作为一个独立单位的范畴和制度。按照规定,“国有林”指归国家所有的天然林和无主荒地。所谓“天然”即“国有”,只要森林并非土地所有者亲手种植,则森林属于国家所有。这里的“国家”以中央、省级或其他地方政府为代表。1912年国有林条款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国有林的概念最早出现并适用于中国东北地区。换言之,“国有林”一词的思想形态主要符合了东北的生态和政治环境。第二,时人对森林的认知受到这一规则的限制,因为《规则》将国有林的所有权、管理和发放仅限于林木本身。然而,关于森林生长的土地,森林所生产的其他非木材产品,以及森林地下的煤矿却没有任何提及。这种单一的表述为后来的林地纠纷和争论埋下了伏笔。

东北地区拥有中国面积最大的国有森林。据民国时期的林业学者陈嵘估算,东北天然林总面积大约为24112万公顷(3616.8万亩)。由于北京政府时期国有林制度的设立很大程度上是以保障边疆主权为目标,中央政府通过两种方式管理国有林。第一种,通过农商部直接管理。在以下三种情形中,森林受农商部直接管辖:当森林位于江河源头时;当森林面积覆盖两个以上的省份时,或当森林涉及国际谈判时。第二种国有林管理方式叫做“委托地方官署管理”,即地方政府通过县长(县知事)、巡抚(道尹)和省长(地方行政长官)来管理国有林。1 随着国有林集中管理遇到越来越多的财政和现实障碍,东北地区的国有林经营出现了由中央政府向省级政府的权力下放,在这一过程地方政府通过管理林业得到了更大的实际权力。

1912年至1919年实施的多项林业政策为东三省国有林的登记和发放确立了法律框架(见下页表1)。在1912年至1916年的第一阶段中,奉省的国有林管理适用法规是农林部颁发的《规则》,该规则承认了前清时期外国势力在东北森林中的投资,例如俄国和日本在中东铁路附属地和南满铁路附属地的权益,以及1907年成立的中日鸭绿江采木公司在鸭绿江沿岸的伐木林场。但同时“规则”将外国势力的特许权限制在此前约定的条款中,禁止新的扩张,并将剩余的森林地区指定为国有林区。此外,《规则》规定了向有兴趣伐木的中华民国公民发放许可证,并规定了新的费用。例如,它引入了调查费、伐木许可证费、年度许可证审查费、押金和转让费。1914年和1915年,农商部布了中国第一部《森林法》及其《森林法施行细则》。这两项法规都承认国有林,并授权地方政府将对于国家森林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的私有林或公有林收归国有,并给予合理补偿。2

奉天地方化的国有林管理始于1917年。当时农商部启动了新的林业改革,并颁布了《东三省林务局规程》,将林业方面的权力下放至奉天地方林务局。此后,奉天行省公署又发布了三项与国有林有关的地方森林法令,加速了奉省国有林发放的本地化进程。首先,奉天行省公署通过两项政府法令对伐木和造林进行了本地化改革:第一项是《奉天国有林小面积发放规则》,这项规则大部分遵循了1912年的国有林发放条例,但把森林发放面积限制在200方里以内;第二项是《奉省保护国有森林规则》,要求禁止采伐生长期10年以下的树木,提倡植树造林。3此外,张作霖还在长白山周边四万方里的地区设置了“省有林区”,覆盖安图、抚松和柳河三县森林。张作霖向农商部部长周自齐提议将上述地区的国有森林承包给奉天行省公署作为“省有林”,并将其纳入奉天省政府直接管辖范围内。4周自齐批准了这一提议,但要呈报如此大片森林必须首先缴纳巨额的调查费和伐木许可证费,这样一来会给奉省财政带来巨大负担。奉天财政部部长王永江因此坚决反对,奉天省有林计划一度终止,但张作霖仍然下令封锁了安图、抚松和柳河三县森林,禁止民间木把进入砍伐。与此同时,随着本地居民报领国有森林的数量不断增加,奉天林务局开始对报领森林征收一项特殊的费用,即“国有林管理费”,并通过了《征收国有林管理费规则》。

        1919年10月奉天行省頒布的《清理奉天国有林章程》是巩固国有林权的关键政策。它是专门为处理当时持续的林地纠纷而发布的。该章程有两个功能。第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国有林的分类。1914年《森林法》将国有林定义为“确无业主之森林及依法律应归国有者”。然而1919年的《清理奉天国有林章程》又规定了另外三种情形下的森林应编为国有林,分别是:

一、在林木生长以后取得林地之所有权者;二、无确实林木所有权之证据,按照习惯得认为团体或个人所占有者;三、基于前两项情事已将林木转卖者……应当归国家所有。

新定义拓宽了国有林的范围,并有利于林务局在林地纠纷中认定更多的国有林。第二是1919年的《奉天国有林章程》还正式限定了土地所有者报领森林的权限,规定了在报领国有林的过程中,土地所有者优先报领的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以后则支持“先到先得”的新原则,即“首报权”。该规定称:

……林务局认为有优先报领权,三个月内遵照发放规则自行报领,逾期准由他人报领,不准再行争执。 1

一个月后,奉天省政府发布了新的法令,进一步加强了土地所有权和森林所有权的分离。法令强调,报领国有森林不得混入土地权属登记。即使持有地照,土地所有者也必须办理相关国有林登记手续,才有权使用或砍伐国有林木。1928年,北京政府的农商部改组为农工部,并制定了新的《国有林发放章程》。时任农工部部长的莫德惠宣布1912年的《规则》正式废除。新的国有林章程大多延续了1912年国有林的发放程序,但将所有与国有林相关的报领费用翻了一番。对此奉天实业厅厅长刘鹤龄也根据奉天当地习惯,调整森林管理条例并颁布了《发放奉省国有林章程草案》。该章程维持了奉天省有林的设置,将其他国有林报领费用提高至过去的两倍。1

对于奉天本地居民而言,以个人或集体为单位报领和承包国有林是一种全新的实践。正如奉天林务局官员所言,“自《森林法》及《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先后颁布,迭经宣示,民间始知有报领林区之说”。2 据1929年的一项林业调查显示,奉天国有林面积高达1,551,668亩,公有林面积18,700亩,私有林面积为311,669亩。3

国有林的登记主要由奉天林务局(1918年改组为奉天实业厅)负责,并在本溪、临江、抚松、辉南、桓宽设有5个林区驻在所,其主要职能是测绘、登记和发放各农户或村庄向林务局申报的国有森林。根据奉天地方森林法规的授权,林务局只允许土地所有者在三个月内对其地照四至内的森林行使优先报领权。三个月以后,林务局采取“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登记报领,鼓励人群认领无主荒地或无主的国有林。在土地优先权和森林首报权这两个矛盾的原则的影响下,奉天地区的森林空间被重新界定,并了出现一系列的冲突。

类似于地权和地照的关系,国有林权以林照的形式的出现,为林照持有人提供在特定时期内使用国有林木的权利,以换取持照人履行相关义务,如造林和支付山分、照费和木税。国有林权的登记程序包括四个步骤。首先,报领人向林务局报告,要求林务局派人进行专业的林业调查。第二,按照报领人请求,林务局派出专业测绘人员对指定林区进行实地调查,主要调查此前围绕这一特定林区所存在的土地争端,以及诸如树种、土地面积和木材储存等自然特征。此外,报领人还须准备三份文件:一份由保长(或甲长、百家长、什家长)提供的土地完全所有权的证词,一份由三家可靠的当地商铺提供的联合担保(保结),以及一份资本凭单(其数值按报领国有林大小而不同)。第四,实地林业调查结束后,林业测绘人员将向林务局(或实业厅)提交一份完整报告,包括十种信息和一张清晰的划定林地边界的林图。最后,国有林报领还有两周至一个月不等的审核期。一旦实业厅批准了报告和申请,报领人将获得为期五年的林业许可证(即林照)。林业许可证的内容包括:(1)5年的最低租赁期;(2)林地的四个边界;(3)仅限木材采伐;(4)不可转让给第三方的要求。林业许可证期限可以延长两次。在租赁期内,报领人必须承担五种费用:山分、照费、许可证续期费、每年一次的国有林管理费以及伐木后必须缴纳的木税。

1919年后,随着奉天森林管理的地方化改革,本地国有林报领和承包数量急剧上升。从1915年到1930年,在奉天林务局登记的国有林共有123笔。其中,有113笔记录是国有林首次报领登记,4笔是国有林转让记录,6笔是国有林续报记录。这些记录提供了有关所报领的国有森林的位置、名称和面积等详细信息,生动地展现了国有林计划中的政府和民众的各种面相。按照数据显示,国有林报领的地理空间主要覆盖了位于奉天北部的11个县市,这些县市构成了中国主权下的森林空间,与日本沿鸭绿江的特别伐木场及南满铁路的附属地相抗衡。其中,本溪、兴京、新宾、凤城是国有林报领最为集中的四个地区。在本溪,国有林登记数量达到70笔,而在兴京,国有林登记数量为18个。新宾有8条记錄,凤城有6条记录。其他报领分布在桓仁、通化、金川、宽甸、抚松、安图、柳河等地。

在70份林业报告书中,柞树是国有林调查中的最主要存在的树种,其他品种包括桦树、榆树和杨树。林业调查者经常在报告中标注“松树在这个地区已经不存在”,可见20世纪初对松树的消耗之大。1此外,关于国有林木的使用,林业报告指出了三种方式:铁路枕木、矿井坑木和建筑用材。在奉天省内,本溪、抚顺和安东的木材市场最为繁荣。抚顺以其煤炭工业而闻名,对坑木需求巨大,因此抚顺和千金寨的煤炭从业者大量购入坑木。而奉天南部正在修建铁路,铁路枕木原木大量运往安东和大连。在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的沈阳和辽阳,建筑材料用材最受欢迎。2

报领国有林的人来自社会各界,从底层的普通村民到张学良这样的政治精英都出现在报领人名单中。由于报领国有林并不便宜,报领人多为商人或村庄的管理人,如村长或保长。当成功承包了一处国有森林后,村民或商人通常有几种管理方法。比如,成立一家林业公司,雇佣工人伐木,然后要求木把以便宜的价格向国有林承包者出售所伐木材。另一种管理办法是,报领人在所承包的国有林中设立关卡,通过设卡向进入该处森林伐木的居民收取费用。在这两种情况下,报领国有林的村民或商人只拥有伐木权,而没有森林的所有权。据记载,在本溪、抚松、兴京、新宾等地共有七家公司承包国有林。五家是出售本地木材的林业公司(如本溪的强本公司、辽中公司,兴京的昌新公司,抚松的吉林松江公司);一家是沈海铁路公司,承包国有林用于生产枕木;另一家是本溪湖煤矿公司,承包国有林制作矿井坑木。奉天的统治者张学良也在本溪进行了个人投资,在本溪大夹砬子和小夹砬子承包了11亩国家森林。3

三、林地纠纷案:“陵地”变“林地”

清朝的皇陵及其周围的林地在森林边界的问题上就经常发生冲突,而旗署机构的介入则使纠纷进一步复杂化。旗人纪学成与民人张永波的纠纷就充分展示了国家林权如继承和挑战清朝遗留下的制度遗产,并重塑奉天的社会秩序。20世纪初,奉天官地清丈局进行了全面的土地调查,将大片官地卖给了实际租种的庄头和陵佃。永陵官地也进一步私有化并被重新分配给了旗人官员和佃农。出生于汉军镶蓝旗的纪学成继承了父辈的陵佃身份以及20方里的永陵随缺地亩,即位于凤凰城北部的梨树甸子。由于该地森林茂密,纪学成同时持有永陵衙门颁发的永佃租照和养树执照。1915年,纪学成前往奉天林务局,准备报领自家地亩内的国有林,不料却发现村民张永波已经先他一步,在林务局报领了同一处森林,纠纷因此产生。

争论的焦点是围绕着纪学成土地四至外55方里的“浮多”林地。纪氏的地照里只有20方里土地,然而他在实际土地控制中却占有了多达75方里的土地和森林。纪学成认为自己对该55方里的森林应享有所有权。他的理由是,对浮多土地的所有权取决于旗署签发的土地租照和盛京工部签发的养树执照。据纪学成陈述,早在1777年,他的祖先纪明金和纪学孔就佃种了永陵周围的121亩的土地,领永佃租照。由于土地贫瘠无法耕种,纪明金多次申请取消租佃,但遭到清廷拒绝。1871年,光绪皇帝批准了纪学成先人在荒地上种树的申请,并发给他们养树执照。在经营树木方面,纪和他的父亲每年向永陵镶蓝旗纳租,并向工部山林抽分局缴纳木税。4此外,纪学成要求取得浮多林地所有权的请求还得到了另外三点证据的支持:兴京副都统衙门提供的土地租照(上有该处土地的位置和边界细节)、一份由甲长乐学武和保长王国恩共同出具的甘结以及引界人赵振铎的证词。因此,纪氏认为,根据地权惯习和土地整理官的原则,原佃农对四至周围的林地应有优先占有权(优先权)。作为土地的实际控制人和各种赋税的缴纳者,纪氏认为自己应当被优先给予浮多土地,包括浮多土地上的森林。

在清朝,对个人地照四至以外的浮多土地提出所有权要求是相对没有争议的,但随着国有林权的出现,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在林务局的支持下,国有林权的独立性深刻挑战了传统地权对于浮多土地的占有规则。在此前的官地私有化过程中,对于超出地照规定边界的浮多土地,政府通常优先考虑出售或赠予原来的地照持有者,即使有其他民人试图购买同一块浮多土地。这样做的官方考量是,原有的土地所有者是维护传统社会秩序的根源,因此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对于周围的浮多地亩应有优先报领权。例如,纪学成就多次引用官地清丈局关于处理土地整理的规定来维护他在浮多林地上的优先权利。他说:

查奉省不动产契据均系各主管衙门发给,从未有特别照据。盖用玉皇及大总统印信者三陵衙门,亦系省长所属,所发租照自不得谓为无足重轻。前既准民按优先权报领,嗣后测出浮多亦应按优先权准民续领,方昭公允。1

然而,林务局对于这一优先权只给予三个月申报期限,三个月之后则坚持“先到先得”的原则,鼓励村民报领无主林地。因此,林务局2要求纪学成将55方里的浮多林地还给张永波。在实业厅厅长谈国桓对纪学成的回复中,他提到,如果没有人在纪学成之前要求得到浮多林地,他们会考虑把浮多分配给纪学成。但由于张永波一开始就已经报领了此处森林,而浮多本不属于纪某的私人地产。因此纪氏的持续请愿是无中生有。3

永陵衙门官员的参与使这场纠纷进一步复杂化。穆福勋最初是一名土地测量员,后来被提拔为永陵森林委员。穆福勋在请愿书中辩称,永陵是努尔哈赤祖先的陵墓官地。鉴于其特殊性质,它既不受到官地清丈运动的影响,也不在《森林法》的涵盖范围内。因此他认为,永陵旗署官员才有权力和合法性来判定与永陵森林有关的财产纠纷。4在现实中,他带领警察到纪学成家中没收其木材原木,并禁止纪学成从事任何木材生意。作为纪学成的生意伙伴,傅长发经营着一家木材杂货店“双合福”,纪学成向傅长发供应木材。为了把纪从监狱里解救出来,他向法院提出了申诉。据他介绍,永陵官吏以官地私有化为名,暗中勾结伐木工人,在永陵官地的森林中种植鸦片,以谋取私利。1918年,区长徐凰池曾以非法种植鸦片罪抓获穆福勋,并对其处以700元罚款。由于木把全部逃走,纪学成最终支付了穆福勋的罚款,并要求穆福勋停止在附近森林中种植鸦片。从那时起,穆伏勋就对他们怀恨在心。他现在是利用林地纠纷来报复纪学成。此外,穆福勋还向其他佃农索贿,严重扰乱了当地秩序。傅长发甚至指出,永陵官吏的干涉是一种违反共和的行为。5

对于这一起永陵随缺地亩上的森林纠纷,处置权最终还是落在了永陵衙门手上。在实业厅和永陵官员之间的一轮又一轮的请愿和答复之后,兴京副都统德裕最终决定了该处森林的归属。德裕撤销了纪、张两人向永陵衙门争夺浮多森林的请求,认为该处森林不属于任何一方,而应归永陵衙门所有。同时,兴京副都统衙门在该处成立了官民合办的永兴采木林场,要求伐木所得也应全部归永陵衙门所有。如此,由国家森林立法引发的永陵林地纠纷,竟意外地成为民国时期旗署复兴的一条途径。皇陵独特的森林环境和推行国有林的大环境,意外地激活了衰败的前清旗署机构,扩大了清朝的制度遗产。

结  语

清代东北森林在历史记载中有不同的名称,如“窝集”“养树官地”“山场”“山荒”以及“林场”等,不同的称谓代表着不同形式的产权制度。然而,1912年以后,“森林”一詞开始逐渐取代其他的命名方式,成为表征森林空间的固定名词。国有林制度的推行要求对每片收归国有的林地以“森林”命名,例如“本溪黄玻璃峪森林”,该名称由“林”而不是“山”组成。民国时期森林术语的变化,反映了近代东北土地和森林管理的根本性和制度性变化。

随着清朝的灭亡,1912年北京政府启动了中国第一个国家林业计划,特别关注中国东北的天然林。国家森林权在传统地权制度中的延伸,导致了同一块土地上的土地所有权与森林所有权的分离,从而引发了报领的重叠。此外,林权与地权的分离也对本地私人林地使用权提出了挑战。在中国东北这样一个有着多层次森林和土地制度的森林空间里,国有林权挑战了旧的土地惯习,引发了财产纠纷,并激活了永陵衙门等地方旗署机构,重新界定了东北地区的森林空间。森林的产权变革表明,在国家林权制度的新视野下,清朝遗产中的传统土地制度既得到了承认,又受到了挑战。随着国有林权制度逐渐形成的林地竞争、买卖和控制的方式,为新的生产关系的传播和林业经济的再生产提供了保障。

Abstract:In 1912, Beijing government launched Chinas first national forestry plan, which argued that the forests in the northeast are mainly natural forests and therefore their ownership should be owned by the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for the Issuance of State Forests in the Three Provinces of the Northeast China in 1912 and the subsequent enactment of The Forest Law, State forestry rights were greatly expanded. The separation of land ownership from forest ownership also challenges the traditional custom of defining forest rights in terms of land rights, obscuring forest ownership on private land, especially on private flag land, and thus leading to property rights disputes. In the forest space of the Northeast China, which has a multi-layered forest and land regime, the extension of state-owned forest rights has challenged old land customs, triggered property disputes, and unexpectedly activated the flag agency that holds large amounts of forest land, thus redefining the forest space of the Northeast China.

Key words: the Northeast China, state-owned forest, Yongling Mausoleum, forest rights, forest land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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