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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治理路径探究

2020-07-16徐璐瑶

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关键词:人民调解治理路径新型农村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国家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社会结构的升级,新型农村的形态也逐渐显现,民事纠纷的类型变得多样且复杂。为顺应“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出现矛盾纠纷后就应该及时并且妥善的处理,而这其中作为我国独有的人民调解制度符合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的存在样态。然而在当前转型阶段,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已经不能应对新型农村下的矛盾多元化,因此,解决农村纠纷当务之急是要先解决人民调解制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本文将以新型农村为切入点,通过深入探寻人民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相应完善措施促使其发挥出自身应有职能,从而加快我国民主法制化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

[关键词]新型农村;人民调解;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202-02

作者简介:徐璐瑶(2001-),女,汉族,河南鹤壁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至21世纪的今天,是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40年,也是农村发生天翻地覆改变的40年。面对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以土地为生产资料,经营农业为主的传统农村的基础上,出现了统一规划、统一要求、统一建设的新型农村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由此市场经济对新型农村文化以及心理层面的渗入致使新型农村矛盾纠纷逐渐呈现出更多的特点,由此带来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也随之悄无声息的改变着。以前传统乡土社会下的农村往往会受到传统文化、相邻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多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其形式固定,方法单一,往往以习惯法作为调解的依据。但在新型农村形态显现的今天,民事纠纷的类型变得复杂且多样,单单依靠传统的家族传统、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已经无法解决时下新型农村的纠纷。同样无可厚非,人们还是会期望一种相对简便快捷并且有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帮助他们化解矛盾调和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纠纷解决制度,自古代在儒家思想文化的主导下,其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始终一脉相承,在不同时期也做出相应的调整改变,最终形成了现在的群众自治组织主持下,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公平合法的解决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的活动。人民调解的主体是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农村人民调解员往往由村主任担任或者在人民群众中威信较高的人,以平等自愿为原则,主动排查去预防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一方面农村人民调解制度适应着农村地区的纠纷类型,像一些生活中鸡毛蒜皮的小事,人民调解制度发挥早期及时便民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制度维护着乡里邻居间的社会关系,同时也减轻了诉讼压力,节约社会成本,也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

二、新型农村人民调解制度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虽然历史原来已久,但是就今天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而言,其弊端也愈来愈显,其普遍问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矛盾纠纷调解的方式单一

受制于传统的农村社会生活,人们的生活习惯长期受到村风民俗的影响,尽管基层政府加大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范围与力度,村民们陈旧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所以在遇到简单的纠纷时,首选的还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然后通过亲朋好友或者其他有影响力的人介入,三方坐在一起交谈协商解决。倘若遇到稍微复杂、涉及内容多的纠纷,村民们更倾向于寻求村长或其他人民调解员介入,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基层干部和人民调解员的能力与其工作性质并不相符合,对于特定类型的矛盾纠纷往往缺乏针对性,仍然沿用传统的矛盾化解方式,对矛盾纠纷的解决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快刀斩乱麻的方法致使一些矛盾和纠纷长期积累,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力不足

一方面人民调解委员的力量薄弱。虽然现在广大农村已经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机构,但其成员往往大部分由村委会居委会的干部担任,所以其又要处理本身职务上的工作,还要兼顾群众间的调解工作,时间精力分配不均。另一方面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调解方法不恰当。人民调解员往往由于自身知识能力的有限,缺乏相应的法制观念,进行调节过程中往往难以依照正确的法律法规处理,导致最终调解结果不尽人意,由此引发上访事件的产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干部和村民之间的互相信任,也降低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

(三)对调节的执行缺乏有效监督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最终做出调解结果后,往往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但在实际过程中,虽然有人民调解委员在场主持见证,但其并未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所以对于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只能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诚信自觉,因而后续的监督工作更是难以得到落实。一方面是受制于前面提到的基层干部琐碎而忙碌的村务,农村基层干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一定程度上没时间也不愿意去执行监督;另一方面是农村基层组织之间的分工不够明确、不够细化,对于自己组织之外的工作,往往不甚关心,因此在工作的分配和协作上,存在一定的沟通困难。

三、新型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治理路径构想

(一)优化人民调解制度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新型农村纠纷类型所呈現出的多元化表现为纠纷类型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邻里纠纷以及依托于土地上的相邻关系与宅基地纠纷,也呈现出新型的包括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因此人民调解制度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也需要更加专业化。建立专门性的农村人民调解制组织,例如在传统农村中的纠纷类型,人民调解制度仍然可以发挥其本来具有的作用,面对现代型的农村纠纷涉及对法律的运用时,则需要专业的人民调解组吸收传统调解经验技巧的基础上,发挥其本身具有的专业知识能力。

(二)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和运用

在实际调解工作过程中,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素质决定着最终的调解结果。农村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的水平决定着提高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力。依据“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农村基层应该组建专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不仅应该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与相应的信服力,也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员素质不高,且大多数只是兼职,鱼龙混杂,所以在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治理路径探寻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员的知识培训,既包括调解技巧,也要涵盖相应的法律知识,再结合一定程度专业化的基础上,保存原有农村人民调解员的乡土性。

(三)明确农村基层组织各个部门的职能,加大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协作办公的力度

人民调解在《宪法》与《人民调解法》中的定位都为解决纠纷的群众组织,也即农村人民调解是我国的基层自治组织。在整体协调模式之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具体细化部门分类,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划分,例如对应处理不同类型案件所应负责的部门及人民调解员,在处理好纠纷之后,予以确认执行的部门,在协调过程中起到监督作用的部门。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能,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相互间的协作与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

四、结语

“农村基层是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是协调利益关系和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基层是社会的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中国大,大在基层,治理难,难在基层。把基层群众的矛盾纠纷解决好了,才能实现基层稳社会稳。我国为农业大国,农村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农村纠纷大多数是通过农村人民调解加以解决的,如何能够使其充分发挥优势和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不仅可以补充和丰富有关司法理论,而且可以通过对问题的理性分析,找出相应对策,适应社会转型,用正确的理论指导调解实务,进一步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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