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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法条理解

2020-07-16陈孝木

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关键词:犯罪者精神病人精神病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們的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这也导致了一些人在高压下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伤,对于精神上生病的人在犯罪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在对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条例方面有限,但是在硎法》第十八条也有相关说明:精神病人在完全不能辨别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了犯罪行为,由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家属或是监护者必须要严加看管和进行医学治疗,如有必要,政府可以对其强制性的进行医学治疗;间接性精神病人如果在精神正常时进行犯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键词]刑事责任;精神病人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179-02

作者简介:陈孝木(1995-),男,汉族,海南万宁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一、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及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对目标的侵犯是任意的:精神病人犯罪行为的目标是非常随机的,经常看到谁就打了谁,受害人往往措手不及,突然遭受灾难。

报复性很强:精神病患者可能会报复那些因为疾病而与自己有轻微矛盾的人,不管后果如何,也不管手段不道德,如果达不到目的,他们永远不会放弃。

存在巨大的人身危险:有关人员对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统计,发现平均91%的谋杀案中,每个被监管的精神病人造成1.85人死亡,其中最多造成7人死亡。

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很多:许多精神病人犯罪后,不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不送定点医院强制治疗,而是返回社会,导致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首先,监护权不到位。从作者的理解来看:一个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将承担沉入深渊的沉重负担,生活质量和心理痛苦毋庸置疑,经济和人身安全难以保证。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巨大的心理治疗费用是无法承受的。治疗后,如果患者的病情得到轻微控制,将会引起疾病的反复发作,并且更难于长期治疗。也有不合作的患者。几乎所有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都不会承认自己有病。出院接受强制治疗并服药后,没有有意识地坚持服药,甚至对举报他的亲戚进行报复,以使亲戚有一种恐惧感,担心这种伤害会在以后复发。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越来越拒绝接受治疗。

如今的精神病患者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蓬头垢面和粗糙。他们似乎与普通人没有什么不同。其中一些人甚至得到了良好的教育和体面的工作。他们和我们这些普通人混在一起。没有明显的侵犯,人们将很难区分它们。结果往往是悲剧的发生。其次,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意识到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犯罪的危害和严重性,对脆弱的精神病患者群体的合法权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缺乏财政资源也使许多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实力为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二、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划分型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就是精神病人完全没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精神病人的思维方式跟正常人是不一样的,精神病人的行为都是没有意识的行为,这类人是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事情,就更不知道是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刑法中说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也是我国法律在发展过程中对人权的尊重。当避免不了的悲剧已经发生,人们应该更注重悲剧发生背后的原因,找到事情的源头,从源头探析并反思,以此来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件。一些受害者的家属无法理解对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在心里积压下对犯罪者的憎恶,如果这种心态不能及时调整,可能受害者也会变成犯罪者,所以,我国需要大量普及人们对法律方面的知识,并完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让法律法规可以更加的结合实际,能考虑到社会人情的现实性。

(二)精神病人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医学上的间歇性精神病,是有不同阶段和不同程度的缓解期,待精神异常完全消失后,精神障碍即可消失,这时可以认为是精神正常的阶段。在区分这类精神病人时,要看犯罪者在实施犯罪时,其精神状态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如果在犯罪时,犯罪者的精神状态属于正常的精神状态,那么犯罪者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在发生危害行为时,就需要对犯罪者进行医学的精神鉴定以及法学鉴定。这类的司法鉴定必须要由专业的法医单位和法医对其进行鉴定,一般是需要两位专业的鉴定人,一个为主要鉴定人,另一个人为辅助。对犯罪者的精神鉴定是由主审单位委托专业的鉴定单位对其鉴定,鉴定单位鉴定完毕后,需要出具医学鉴定的结果,这个结果只是精神鉴定结果,并不是责任能力的鉴定结果。所以,对精神鉴定的结果作为一种证据,精神鉴定结果也只是认定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者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还是需要司法机关来进行有效的审核判断。把医学鉴定和法学鉴定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有效的提高法律漏洞。

(三)精神病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它处于无刑事责任和完全刑事责任之间的一种,像这类具有限制刑事责任的人,在我国《刑法》第十八条中说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是可以,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和辨认与控制行为能力减弱有直接关系、有多大的影响,再决定是否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我国做出此规定,是结合限制性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犯罪者在犯罪时是不受控制的,所以,对这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处罚比正常人犯罪者要轻。另外,也参考了刑法对未成年犯罪、聋哑人犯罪、盲人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量刑方面,是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程度和精神病种类,再结合具体的生活情况进行分析,分析精神病人在当时的状态和危害性,再做出相应的处罚。

三、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首先,在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新时代,国家应投入大量财力和人力资源,建设一批软硬件条件较好的精神病医院。应当实行所有无国界治疗,只有在心理学家和生理学家确定对社会不再有害之后,才可以将其从医院出院。投资是值得的,因为收入大于支出。

其次,这些医疗场所毕竟是高度人道的,因为它们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原则上,应该以罪犯为前提。对有严重倾向和麻烦迹象的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采取严格的看护和医疗措施。如果他们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不能这样做,或者如果他们的精神病人没有家庭成员或适当的监护人,住在街头,他们应该考虑在这些地方接受治疗。

最后,要确定精神病人是否进入这样的地方,或者他是否可以离开这样的地方,由心理和生理学专家组成的专门小组应提供建议,并服从法院的司法裁决。

(二)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的治疗费用高昂且漫长。依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非常困难。或组织公益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精神病患者的康复,使精神病患者在接受治疗的同时得到更多的社会照顾,加快康复过程。

四、结论

无规矩不成方圆,刑法作为我国的“规矩”,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法律。《刑法》第十八条中,明确的指出了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条例,根据精神病人的患病情况,做出相应的刑事责任处罚,同时还应杜绝有心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以此来逃脱自己的刑事罪责。我国公民作为执行者和遵守者,需要共同维护并普及其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有效的减少违法犯罪的行为,对一些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也应严格按照刑法十八条的规定,做到罪刑法定,罪刑责相一致。因此,我国对刑法也需要不断完善,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国情,在法律法规方面做出相应改革完善,还需要对法律知识多加宣扬,争取让国人做到人人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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